第三节 法定的一罪
一、法定的一罪的概念及其种类
法定的一罪,是指原来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数罪,由刑法将其明文规定为一罪的犯罪形态。它包括结合犯和集合犯。
二、结合犯
(一)结合犯的概念
所谓结合犯,是指两个以上原本各自独立成罪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成另一独立的新罪的犯罪形态。
(二)结合犯的特征
结合犯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结合犯中包含原本数个独立的犯罪。从实质上看,在结合犯中,行为人出于不同的数个主观意图实施了数个不同的犯罪行为,触犯了数个不同的法益,分别独立构成数个犯罪。如《日本刑法典》第241条规定的强盗强奸罪,其中包含了第236条规定的强盗罪和第177条规定的强奸罪。
2.结合犯将原本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为一个新罪。新罪具有独立的犯罪构成要件,不同于被结合的原来的犯罪。数个独立的犯罪如何结合成一个新罪,在学术界存在不同的观点。典型的结合犯是甲罪+乙罪=丙罪(可以是完全崭新的一个罪名,也可以是甲乙罪合成的一个罪名,如上述《日本刑法典》中的强盗强奸罪)。此外,还有人认为结合犯可以是甲罪+乙罪=甲罪(或乙罪)或者甲罪+乙罪=甲罪的严重情况(或乙罪的严重情况)在我国目前的刑法规定中,符合典型的结合犯的情况尚不存在,符合后者情况的确实存在,但后者的情况能否视为结合犯在理论上是存在争议的。
3.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为一个新罪,是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如前所述的强盗强奸罪就是基于《日本刑法典》的明文规定。又如我国台湾地区刑法中明文将暴力胁迫犯罪与夺取财物犯罪结合成为强盗罪。
(三)结合犯的处断原则
由于结合犯是基于刑法的明文规定而存在的,属于法定的一罪,故应根据法律的规定处理,不实行数罪并罚。
三、集合犯
(一)集合犯的概念
所谓集合犯,是指行为人出于实施不定次的同种犯罪行为的目的,数次实施同种类的犯罪行为,即使符合了数个同种犯罪的构成,但刑法仍规定为一罪的犯罪形态。在我国曾有惯犯的说法。集合犯在我国刑法理论中是近年来研究中使用的一个概念。在日本学者的刑法论著中,集合犯包含了常习犯、营业犯、职业犯等类型。
(二)集合犯的特征
集合犯具有以下特征:
1.行为人具有不定次实施同种犯罪行为的目的。该特征反映出行为人不是意图实施一次犯罪行为,而是意图连续地、反复地、不定次地实施同种犯罪行为。
2.行为人实施了数个同种的犯罪行为。该特征反映出行为人数次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的法律性质是相同的,触犯的是同一个罪名。如行为人多次实施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行为,触犯的是同一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3.刑法将行为人实施的数个同种犯罪行为规定为一罪。例如赌博成为常习,以赌博为生的,刑法规定只构成一个赌博罪。但在营业犯中,无论一次或多次实施同种犯罪,刑法规定只构成一个犯罪,亦称集合犯。例如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虽然只是实施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一次淫秽物品的行为也可能构成犯罪,当然多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仍只构成一罪,刑法将这种不定次的同种犯罪行为规定为一罪,即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三)集合犯的处断原则
由于刑法将集合犯规定为一罪,属于法定的一罪,故应根据法律的规定处理,不实行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