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公务员制度是民主、法治、效率的要求
公务员制度与民主
任何公民不分出身、地位、民族、性别、经济状况和思想信仰,通过考试、考核,符合法定条件者,皆可成为国家公务员,担任国家公职,参与国家管理。我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即体现了这种民主精神。《条例》第13条明确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择优录用。”这给公众提供了担任公职的平等机会,而机会均等正是现代民主的重要内容。
除了录用这一环节外,公务员制度在考核、奖惩、职务升降、申诉控告等环节上也体现了比我们过去的干部制度更多的民主精神。过去我们对干部的考查评价多是凭领导和人事部门的主观印象,而根据现在的《条例》,考核则要先由公务员个人总结,再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经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审核,最后才由部门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过去我们提拔干部,多是采用“伯乐相马”的方法,而根据现在的《条例》,公务员晋升,要经过以下程序:(1)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办法产生预选对象;(2)按照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条件进行资格审查;(3)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进行晋升考核;(4)由任免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人选。所有这些,无疑都体现了公务员制度的民主精神。
公务员制度与法治
“法治”的基本含义是依法治国、依法办事,主要指依法行政、依法管理。
国家管理领域的法治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对外管理的法治,即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依法对公民和法人组织等进行管理;其二是对内管理的法治,即国家依法对国家机关的编制和公务人员等进行管理。过去我们对外管理法治不完善,人治色彩很浓,对内管理就更是以领导指示、政策文件为主,人治占主导地位。人治解决不了廉政、勤政的问题,而不解决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廉政、勤政问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难以进行。因此,市场经济呼唤法治,而在人事管理方面实行法治,就不能不推出公务员制度。现在颁布的《条例》即是在人事管理领域实行法治,无论是公务员的进、出、管,都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的条件、权限、程序,任何领导人都不能不遵守法定条件、权限、程序而由个人说了算,任意进人,任意提拔人,任意处分人;任何公务员都不能不遵守法定条件、权限、程序找靠山,走门子,不符合法定升官条件的升不了官,符合法定被处分条件的免不了罚,法定该交流的要交流,法定该回避的要回避,法定该辞退的要辞退。这就是法治,这就是法治对人事管理的要求。
公务员制度与效率
市场经济要求高效率的政府、高效率的行政管理。世界许多国家的经验表明,制定公务员法,建立公务员制度,是解决这个问题的一个很好的途径。就《条例》而言,公务员制度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用人,从“进口”上把住公务员队伍的质量关,能有效地防止无能之辈和品质恶劣分子进入公务员队伍;公务员制度要求对公务员实行系统化、规范化的培训,全面提高公务员的政治、业务素质,使之不断增加和更新知识,以适应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对公务员素质提出的要求;公务员制度确立一整套考核、奖惩、职务升降、工资福利待遇的竞争、激励机制,这将有利于打破过去的“大锅饭”制度,有利于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从而给我们整个政府机关注入生机与活力,最大限度地提高政府工作效率。
另外,公务员制度确立了严格的辞职、辞退以及退休规范,为不愿意担任公职和不适于担任公职的公务员开辟了顺畅的“出口”,使公务员队伍形成制度化的择优汰劣和新陈代谢机制:能者进,庸者出,病者休,老者退,其效率自然会大为提高。
(原载于《法制日报》,1993-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