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城市化:农民进城策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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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城市中间阶层的生活方式:对农民城市化目标的考察

农民追求的城市化是以“能够在城市立足”为底线的,这是笔者在考察农民城市化目标时的总体感知。在一定程度上,楚市农民口中的“在城市立足”与夏柱智描述恩施农民的“扒得住”所表述的农民城市化的目标具有同质性。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立足”指的是“站得住脚,能住下去或生存下去”。在农民俗语中,“扒得住”是用“植物的根系在挂坡地能牢牢地抓住泥土和岩石,如此才能存活下来”来比喻农民进入城市之后能靠自己生存下去。

只是,农民描述的这种城市化目标还是显得很模糊,因此只能通过他们的城市化实践中的具体行为来将其具体化、清晰化。笔者在调查中发现农民在城市化的实践过程中存在以下三个突出特征。首先,普遍存在着通过进城务工实现的家庭经济收入的城市化,但多数家庭并没有放弃或者彻底放弃农村收入;其次,广泛存在着以进城买房为标志的家庭社会生活安排的城市化,但多数家庭均未实现全员入住城市,有的甚至完全没有入住城市,而只有少数在城市有着相对丰厚收入的家庭实现了全员入住城市;最后,以户籍城市化为标志的农民彻底城市化比较少见,以农民家庭为分析单位时发现,真正实现整户彻底城市化的只是农民家庭中的极少数,而未实现整户彻底城市化的原因在不同农户间存在差异,应该区别对待。

笔者通过对在城市务工、买房、入住、户籍城市化等环节的考察发现,有家庭成员在城市务工并不意味着该农户做出了留在城市的决定;只有当农民家庭在城市有了属于自己的房子,才会做出将家庭社会生活城市化的安排。在有房子的前提下,只有能在城市获得足够多的经济收入以支撑整个家庭维持相对富足的生活时,农民家庭才会选择全体家庭成员都留在城市生活,否则只会有部分家庭成员留在城市生活,更不会轻易做出把户口迁入城市的决定。换言之,在农民家庭于城乡之间做出具体的经济社会生活安排和制度身份选择的过程中,笔者发现了农民“在城市立足”的城市化目标的具体指向,即在城市能过上“城市中间阶层的生活”。

(一)农村社会分化:基于农民家庭收入结构和收入水平的分析

拥有近9亿人的中国农村社会并不是一个无差别的社会,分田到户以来农村社会已经产生了显著的分化。陆学艺、张厚义(1990)是对当代农村社会进行阶层分析的奠基人,他们遵循涂尔干的研究传统,以农民个人的职业身份特征为指标,将农村社会分为农业劳动者阶层、农民工阶层、雇工阶层、农村知识分子阶层、个体劳动者和个体工商户阶层、私营企业主阶层、乡镇企业管理者阶层和农村管理者阶层八大阶层。侯麟科(2010)则尝试以农民家庭为基本单位,对改革开放以来的农村阶层分化情况进行分析,根据收入上存在的等级差异将农村社会划分为农村企业家家庭、外出打工(收入较高)家庭、个体工商户家庭、种养大户家庭、外出打工(收入较低)家庭、传统农业家庭和年老贫困家庭7个类型。贺雪峰(2011)也认为“中国农村的阶层状况很多时候不是以个人而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农民个体的状况受制于其家庭状况”,并以农民家庭与土地的关系为标准将农民划分成五大阶层,即脱离土地的农民阶层、半工半耕阶层、在乡兼业的农民阶层、普通农业经营者阶层和农村贫弱阶层。这些对农村阶层分化的研究为当前农民群体的类型化分析提供了重要的分析变量,即农民家庭的收入结构、农民家庭的收入水平和农民家庭对土地的态度,其中农民家庭对土地的态度可以整合到农民家庭的收入结构之中。

农民进城务工的浪潮掀起以来,农村社会分化就开始成为学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农民家庭的收入结构和收入水平成为对分化的农村社会进行把握的最重要的两个指标。以收入结构为核心的研究遵循的是纯农户、兼业户(包括Ⅰ类兼业户和Ⅱ类兼业户两种)和非农户的这一经典理想类型划分的传统,并试图直接在农户收入结构分化的基础上对其收入水平的分化做出某种规律性的判断,其基本结论是:非农化的程度越高,农户收入水平越高。以收入水平为核心的研究遵循的是将农村以户为单位分为上、中、下这三个阶层的传统,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前一类分析传统的批判性补充,不少此路径下的研究都认为纯农户的收入并不必然低于兼业户和非农户,同样Ⅰ类兼业户的收入水平也并不一定就低于Ⅱ类兼业户和非农户,应该注意到农村社会正在壮大的“中农群体”,因此,收入结构并非确定农村经济分化的唯一衡量指标。

两个研究传统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也存在区别。相对而言,基于农民家庭收入结构的分化和判断是更为客观的,因为来自农村内部的收入和农村之外的收入有着非常明确的属性上的差异;而基于农民家庭收入水平的分化和判断就显得有些主观,分层的标准如何确定是这一研究路径必须面对的问题,在不同的乡土社会情境中,分层的标准存在差异或浮动。

就以城市化为研究导向的分析而言,两类研究传统事实上构成了农民城市化分析的不同侧面:收入结构呈现的是农民家庭经济收入城市化的程度,而收入水平呈现的则是农民家庭实现城市化目标的经济能力。因此,笔者试图综合两种研究传统对楚市的这7个村民小组1998年农村土地二轮延包以来的所有农户(包括已经彻底实现城市化的农户)进行一个初步的类型化操作,结果详见表2-5。

表2-5 农民家庭收入结构和收入水平的综合分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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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有必要对本书划分富裕阶层、中上阶层、中间阶层和贫弱阶层的标准做简要的交代,并从学理上阐释该标准的合理性。笔者调查的这7个地处江汉平原的鱼米之乡在村庄经济性质上具有高度的同质性,即属于普通的农业型村庄。具体表现为,首先没有村庄工业,村庄内部以农业经济为主体,服务于农民生产生活的经营型经济形态是附属在农业经济之上的;其次地处远郊,基本上不存在因城市扩张而带来的征地拆迁的可能,都属于基本农田保护区,长期不变的农业用地的土地性质决定了农民没有“被征地农民”和“拆迁户”那般的土地增值预期。这种高度同质性决定了7个村民小组经济结构的同构性,这是将7个村民小组合起来进行分析的基本前提。

在这几个村里调查的时候,笔者发现农民往往用一些特定的语言来对别人家或者自己家的家庭经济条件进行判断,即“有钱”、“还可以”、“一般化”和“蛮造孽”,这种区分与规范化的“富裕阶层、中上阶层、中间阶层和贫弱阶层”具有一致性。笔者阶层划分的标准就源于农民相互间对彼此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判断时的依据,由此发现,农民衡量家庭经济状况好坏的核心标准是“家庭可支配收入”的多少,即农民家庭阶层归属不仅取决于其收入水平,还取决于其家庭负担的大小,比如本来经济条件“还可以”的家庭因为有两个儿子或者因为家里有人患大病很可能落入“一般化”甚至“造孽”的阶层中去。

根据农民自身的区分,参照“家庭可支配收入”,笔者确定了一个大致的进行阶层划分的标准。贫弱阶层一般是指家庭负担与收入相比显得过于沉重的,其没有家庭可支配收入,往往处于负债状态,甚至有些还需要政府救济。中间阶层的家庭经济收入在刚好应对家庭负担和“略有结余”之间,根据个案的情况,笔者将这个阶层的家庭可支配收入划定在0到2万元以下。中上阶层的家庭经济收入往往能轻松应对家庭负担,而且还能有较多的“结余”,同样根据个案的情况,笔者将这个阶层的家庭可支配收入定位在2万到10万元;10万元以上则为富裕阶层。从表2-5看印证了学界对农村社会结构呈现为“橄榄型”的判断。正如杨华等所说,中部地区农村各阶层之间的界限存在模糊性,在某种程度上,农村社会成员间相互达成的共识和认同就代表了该分层标准的科学性(杨华、欧阳静,2013)。

农民家庭在经济上对农村的依赖程度与收入结构中来自农村的收入比重成正比,同时与相同收入结构下农民家庭的可支配收入水平成反比。前者理解起来比较容易,后者需要在此做出进一步的解释:即使一些农民家庭在收入结构上同属非农户类型,这并不意味着他们都不存在对农村的依赖,相反,这种收入结构下,家庭可支配收入在农村经济分层中所处的位置越低则对农村的可能性依赖就越高,即存在退回农村的可能。对于Ⅰ类兼业户而言,农村收入虽然很重要,但相比于Ⅰ类兼业户中间及以下阶层的农民家庭而言,收入水平越高的家庭走出农村实现城市化的能力越强,未来对农村的依赖程度也就越低。

在以上由收入结构和收入水平的综合分布情况形塑的农村社会分化状态基础上,接下来,本书对农民家庭的城市化实践进行描述,以从中破解出隐藏于“在城市立足”之中的关于农民城市化目标的社会密码。

(二)进城买房:非精英农民家庭社会生活安排的城市转向

如果农民进城务工因其流动性而无法作为农民是否选择走向彻底城市化的判断依据,那么进城买房定居的目的性及其所具有的相对稳定性则可以成为研究农民家庭城市化实践的重要抓手。

近些年,进城买房近乎成为与进城务工同样显著的潮流,这是笔者自2012年开始在农村调查以来感受最强烈的社会现象之一,也是笔者在平时和许多农村出身的同学一起聊家乡的时候感受到的最显著的社会现象之一。笔者有一个师弟是江西人,他老家所在的农村总共有90多户,2005年时大约只有4户在城里买了房子,到2016年时全村只剩下8户没有在城里买房了。学界对农民进城买房行为进行研究也形成了丰硕的成果,笔者力图以这些研究成果为基础,进一步从作为城市化主体和基本行动单位的农民家庭出发,将其进城买房作为一项社会事实进行剖析,以分析农民进城买房是如何发生的,它与农民城市化又有着怎样的关联。

贺雪峰、董磊明(2009)指出农民外出务工有两种不同的逻辑,一是为了增加收入以在农村过上体面的生活,二是为了能够逃离农村,在城市过上体面的生活,并指出“从第一种逻辑向第二种逻辑转变具有必然性……当前的中国农村正处在从第一套逻辑进入第二套逻辑的阶段,农民有了越来越强烈的进城安居的期待与向往,乃至行动”。

笔者以农民城市化为主题展开田野工作的地方也是几乎没人在村里建房子的楚市,在对7个村民小组进行整组统计的过程中确实发现了非常突出的农民进城买房的现象,即便现在还没有买房的,也有着尽快在城里买房的打算,详见表2-6。表2-6非常直观地呈现了这7个村庄的农民进城买房的热潮。从已经在城市购买了房屋的农户数量来看,已经超过了这7个村庄富裕阶层和中上阶层的户数之和,已经购房的农户数量为204户,而富裕阶层和中上层户数之和为183户。考虑到并非所有属于这两个阶层的农户都在城市购买了房子,或者都打算在城市购买房子,所以必定是有一定数量的中间阶层也参与进城买房之中;若将关注范围扩大到“打算买房”的群体,中间阶层参与的广泛性会体现得更加明显,这种广泛参与彰显着我国城市化的主体的非精英性正在凸显,详见表2-7所示。

表2-6 对7个村民小组农户进城买房情况的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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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7 已经买房和有意向买房的农户在村庄经济结构中的分布情况

农民家庭在进城买房浪潮中的这种广泛参与性,似乎使得从村庄经济结构中观察农民家庭进城买房行为的差异性变得模糊,但进一步追问我们就会发现,与村庄经济结构相关联的更重要的方面是紧随着进城买房而来的农民家庭社会生活安排的城市化转向。进城买房对农民家庭的重要性在于它标志着农民家庭未来的社会生活安排发生了转向,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是家庭消费行为的城市转向,其次是决定着家庭消费行为城市转向程度的家庭成员进城居住。许多农民家庭在城市购买房子主要指向两个重要的目标,一是为子代“娶亲完配”,二是为了小孩在城市接受更好的教育,它们形塑的是普遍存在的“部分入住”和“未入住”现象。综合来看,农民家庭在村庄经济结构中所处的位置直接决定着其家庭成员在城市购买房屋之后是否完全入住。笔者通过表2-8来直观地呈现这种差异性,这是农民家庭城市化具体目标的社会密码隐藏的关键点之一。

表2-8 已经买房的农户进城居住的情况

从直观的经验来看,“未入住”现象的存在源于这部分农民家庭还没有入住城市的迫切性:或者因为子代还未成婚,或者因为小孩还没有到去城市读书的阶段。但从本质上来看,这一现象产生于这部分农民家庭当下更迫切的任务在于为今后能在城市立足积累尽可能多的经济资本,而尽量压缩不必要的生活开支,不住进城市是节省开支、积累经济资本的内在要求,也是其买房所在城市性质的限定,笔者将于第三章对这一问题展开讨论。总之,对大部分农民家庭而言,“不入住”本质上是对“住进去之后生活没着落”的担忧。

“部分入住”现象由农民家庭进城买房两个主要指向和有限的在城市生活的能力这两方面的因素共同形塑。这是农民家庭当前最主要的定居城市生活的形态,从当前的数量上来看是如此,从未来“未入住”向“部分入住”转变和“完全入住”退回到“部分入住”的可能来看,更是如此。若将农民家庭成员从上到下依次分为祖、父、子、孙四辈,通过对经验材料的分析可以发现,这部分农户入住城市的家庭成员在结构上可分为四个具体类型。其一,由父辈加孙辈构成,因为孙辈需要在城市接受教育,还需要有父辈在城市做监护人,子辈则在远方的大城市继续打工挣钱。其二,由子辈构成,因为小孩还没有出生,或者还没有到上学的年龄,由祖辈暂时隔代抚养,而父祖孙三辈人大都还生活在农村。其三,由子辈和孙辈加父辈共三代人构成,但还有祖辈生活在农村,且父辈处于在城乡之间往返的状态,这一阶段父辈生活在城市最重要的任务就是协助子辈对孙辈进行照料。其四,由子辈加孙辈构成,这种结构下多数家庭中的孙辈已经长大且具备了一定的生活自理能力,为了减轻子辈家庭在城市生活的压力,父辈自动退回农村,像祖辈一样在农村养老。

“完全入住”的现象基本上只发生在位于村庄经济结构特定位置的农民家庭中,即在分层结构上处于中上阶层和富裕阶层,且在收入结构上属于非农户。“完全入住”是彻底城市化的内在要求之一,换言之,即家庭整体性迁入城市生活。但从其家庭成员的结构来看,又存在着两种不一样的情况,一是全劳动力结构,二是部分劳动力结构。这一区分强调的是,农民家庭人口结构的优化程度之于其维持“完全入住”状态的重要性。总体来说,这部分农民家庭的人口结构越是倾向于部分劳动力结构,其维持“完全入住”状态的能力就越强,因为,这表明部分劳动力结构的农民家庭的收入水平就足够支撑其家庭全部成员在城市过着体面的生活。然而,全劳动力结构的农民家庭的“完全入住”状态则具有不稳定性,因为全劳动力结构这种理想状态只会发生在一个家庭生命周期的特定阶段,即全劳动力结构总会因为中年人老去和幼儿的出生向部分劳动力结构转变,而当这些农民家庭的劳动力减少时,他们是否还会维持“完全入住”的状态是不确定的。失去人口结构优势的农民家庭继续维持“完全入住”状态的前提是,即便只是部分劳动力结构,也可以获得足够的在城市体面生活的资源;否则,当全劳动力结构的家庭向部分劳动力结构转变——比如,父辈被存在风险和竞争机制的城市劳动力市场淘汰,其在城市从劳动力变成了纯消费者——后,“完全入住”的形态则很可能向“部分入住”的形态转变,即部分家庭成员退回农村。他们的目的也很明确,即回村重操农业——通过回村让自己在家庭中扮演生产者或劳动力的角色,使家庭成员利用城乡双重资源尽可能地维持着类似于“全劳动力结构”的状态。据此,一方面通过自己养活自己减轻子辈在城市生活的负担,另一方面还可以从农村对在城市生活的子辈进行力所能及的帮助。

综上,笔者发现,农民城市化具体目标的第一个社会密码隐藏于以下三个关键的城市化实践特征之中:一是一定要在城市拥有至少一套属于该家庭的房子;二是一定要在城市有足够该家庭再生产消费的收入能力之后才会做出“完全入住”的家庭决定;三是,在条件无法满足第二项时,就通过农村来分担家庭再生产所需的开支。

若将城市市民宽泛地分为三个阶层,分别是家庭收入无法承受在城市完成家庭再生产负担——简单的劳动力再生产、住房需求、教育需求、医疗卫生等在内的一般生活需要,这些需要无疑都以一定的经济资源为支撑——的贫弱阶层、能够承受的中间阶层和根本不需要为这些发愁的富裕阶层,那么前两个特征描述的是一种以“中间阶层”为底线的生活状态;后一个特征描述的是,当农民家庭在城市无法达到这个状态时,就会将一部分家庭再生产负担通过农村的低生活成本和农业对劳动力的宽容性来化解,以维持家庭其余成员在城市的“中间阶层”生活状态,或者待条件成熟,即积累了足够应对城市“中间阶层”的生活所需的资本后,家庭中的部分成员才会选择进入城市生活。总之,从处于不同经济结构位置中的农民家庭所选择的具体入住形态来看,农民家庭城市化确切而具体的目标在于,让在城市定居的家庭成员过上城市中间阶层的生活。

(三)形塑进城买房农民家庭户籍城市化率滞后的两套逻辑

户籍城市化率严重滞后于常住人口城市化率一直是遭到学界诟病的中国城市化怪象之一。很多学者以进城务工这部分城市常住人口的流动性和大城市高高伫立的“户籍准入”门槛来解释我国当前的户籍城市化率严重滞后的现象。但是笔者在对以农民进城买房为抓手的农民城市化现象进行考察时发现,即便农民有着定居在其购买的房屋所在城市的目的,且通常该城市基本没有户籍准入的门槛,他们也并没有积极地做出户籍城市化的决定。

笔者调查发现,将户口从农村迁入城市的主要是以下三类群体:农业税费取消之前就过上城市中间阶层生活并且把户籍迁入城市的农业转移人口;因考取大学或参军把户籍迁入城市的人口,但是自国家与农民关系由资源汲取转变为资源输入以来,这部分群体户籍城市化的意愿在明显下降;因孙辈在城市读书而发生的孙辈和至少一名监护人的户籍城市化。

富裕阶层中属于非农户的户籍城市化人口所占的比重高达80%以上,与其他结构位置中的户籍城市化人口比重呈现的低比值形成强烈的反差;但另一个明显的特征是,无论哪一结构位置,均没有达到100%的户籍城市化比重。这启发笔者将农民群体分为两个类型进行分析,进而发现,有两种不愿意将户籍城市化的原因必须区别开来讨论。对于单靠城市收入还不能实现其城市化目标——全体家庭成员过上城市中间阶层的生活——的这部分占绝大多数的群体而言,他们需要将家庭成员在城乡的分布做出策略性的安排,并以农村各项资源作为其实现城市化具体目标的一个支撑点,以便在城市生活的家庭成员能够维持城市中间阶层的生活水平,而农村的户籍则是他们做出这种策略性安排的制度保障。然而,对于已经实现城市化具体目标的农民家庭而言,他们不愿意完整地参与户籍城市化,则是因为不愿意放弃与农村户口相捆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简而言之,农民户籍城市化意愿不强的现象源于农民家庭的城市化实践中存在的两套具有质的差别的逻辑:一是为实现城市化目标提供保障的逻辑,二是为已经实现城市化目标的群体主张个体权利的逻辑。这一差别的揭示将在后文的农民城市化政策分析中起到重要作用。农民城市化具体目标的第二个社会密码就隐藏在农民户籍城市化意愿不强的第一套逻辑之中,将其与第一个社会密码综合起来可表述为:当农民家庭在城市获取收入的能力还不能支撑其城市中间阶层的生活方式时,就还需要农村对部分家庭生活负担进行消化,进而他们也不会选择切断与农村的制度关联,其目的在于为城市化目标的实现提供保障。

(四)以获得“城市中间阶层生活方式”为目标的城市化

本节以农民家庭为单位,从收入结构和收入水平两个维度对农村社会的经济结构进行操作,并以此作为农民城市化实践的分析工具,发现了隐藏在复杂经验现象中对“在城市立足”这一城市化目标具体化的两个社会密码。第一个隐藏在农民进城买房以及随之而来的家庭成员社会生活城市转向的策略性安排之中,在这种安排之中笔者发现农民追求的是中间阶层的城市生活。第二个隐藏在农民不愿户籍城市化的第一套经验逻辑之中,即为城市中间阶层生活方式这一城市化目标的实现提供制度保障,这也是大部分农民家庭在支撑部分家庭成员过上城市中间阶层生活方式的过程中进行策略性安排的内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