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强奸罪中违背妇女意志与胁迫的认定
——黄松柏强奸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2017)闽0212刑初第609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强奸罪
【基本案情】
2017年5月8日21时许,被告人黄松柏以取换洗衣服作为借口,让老板即被害人张某某送其回厦门市翔安区新圩镇××号的住处,后被告人黄松柏不顾张某某的反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并趁其不备拍下两段不雅视频。后被告人黄松柏以视频作为要挟,让张某某与其保持男女关系,张某某因担心事情曝光影响声誉不敢报警。2017年5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黄松柏又找借口让被害人张某某驾车至厦门市同安区大同街道××号其暂住处,因其有不雅视频,被害人张某某只得答应,后在该处被告人黄松柏再次强行与张某某发生性关系。事后张某某将被告人黄松柏手机内的视频删除。之后,被告人黄松柏将备份的不雅视频外传,张某某遂报警。
【案件焦点】
黄松柏第二次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即在第二次性行为中,黄松柏是否违背了被害人的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黄松柏以不雅视频相威胁的方式是否达到了胁迫的程度。
【法院裁判要旨】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辩护人提出黄松柏2017年5月19日的行为不应以强奸罪论处的辩护意见。经查,黄松柏供称其在第一次与被害人张某某发生性关系后,背着被害人张某某偷拍了两段不雅视频,第二天将其中的一段视频通过手机微信发送给被害人张某某,之后又在其暂住处与被害人张某某发生性关系;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5月17日黄松柏用微信给她发送两张不雅视频的截图,后她问被害人张某某到底和黄松柏发生了什么事情,被害人张某某说她送黄松柏回家拿衣服后被他拉到家里强奸,黄松柏用两段不雅视频逼张某某跟其在一起,让张某某和黄松柏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实黄松柏第一次强行与她发生性关系的隔天给她发了一段她被强奸后穿裤子的视频,后让她继续跟他保持关系不然发布视频给她朋友,2017年5月17日,黄松柏发视频截图给黄某某,然后她就如实告诉了黄某某。18日中午,黄松柏发微信让她隔天中午去暂住处帮他载衣服回新圩住处,因为他手里有视频,所以不敢拒绝,19日中午,她到黄松柏的暂住处,黄松柏就拉扯她上楼,她不敢和他拉扯也不敢用力反抗,黄松柏就将她从一楼抱到二楼住处强行与她发生性关系。以上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证实黄松柏在2017年5月8日强行与被害人张某某发生性关系后拍摄了不雅视频,以此胁迫被害人张某某与其保持关系,后于2017年5月19日再次强行与被害人张某某发生性关系的事实。黄松柏于2017年5月19日强行与被害人张某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应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理由依据不足,不予采纳。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黄松柏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
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1部,予以没收。
【法官后语】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黄松柏第二次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具体说,在第二次性行为中,黄松柏是否违背了被害人的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黄松柏以不雅视频相威胁的方式是否达到了胁迫的程度。
我国刑法理论通说一直认为,所谓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其中,违背妇女意志和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是强奸罪本质特征的两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实质,手段行为对被害妇女人身、精神的强制性,是实质的外部表现。认定强奸罪必须将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
笔者赞同本案对第二起行为的定性,即认为黄松柏构成强奸罪。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第二起性行为中黄松柏违背了被害人的意志。强奸罪的法益是妇女对自己性自由的决定权,其基本内容是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性行为的权利。被害妇女对自己性自由的决定权是否受到威胁或侵害,与她本人的意愿密不可分。只有当行为人的行为实际上违背了妇女的意愿时,才意味着她对自己性自由的决定权受到了侵害或威胁。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强奸罪的行为对象是妇女。妇女的社会地位、思想品德、生活作用、结婚与否等均不影响强奸罪的构成。也就是说,“陪酒女”“陪舞女”“卖淫女”等的社会身份并不影响强奸罪的构成。司法实践中,在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时,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因为我国刑法对妇女性权利均予以同等保护,并不因为系卖淫妇女就对其予以歧视,只要行为人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性交的行为就构成强奸罪。在本案中,黄松柏在第一次强奸被害人的过程中偷拍了被害人的不雅视频,由于黄松柏手上有被害人的不雅视频,导致被害人在遭受第二次性侵时,不敢反抗,这明显违背了被害人的对自己性自由的决定权。
其次,黄松柏是用胁迫的手段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具体到本案中,黄松柏以向被害人的朋友散布她的不雅视频让她名誉扫地的方式相威胁,使被害人产生自己名誉扫地、家庭破裂的恐惧心理,从而不敢反抗。这些都符合胁迫的本质——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
最后,黄松柏具有强奸的故意。强奸罪的故意内容是,明知自己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会侵害妇女的性的自己决定权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本案中黄松柏具有强奸被害人的故意。
综上,笔者赞同本案对第二起行为的定性,黄松柏违背了被害人的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黄松柏以不雅视频相威胁的方式已经达到了胁迫的程度,黄松柏构成强奸罪。
编写人: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蔡弯 潘艺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