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2019年度案例:刑事案例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14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分

——全泓某故意伤害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1刑终1368号刑事裁定书

2.案由:故意伤害罪

基本案情

2014年年底,被告人全泓某与被害人余某某确立情侣关系并一直交往,其间因感情纠纷致二人产生隔阂。20168613时许,被告人全泓某至被害人余某某住处广州市天河区某街××号某大厦××,与余某某家人相谈其与余某某之间的问题未果当日16时许,因余某某拒绝单独出去与其交谈,二人发生争执,全泓某遂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抵在余某某颈部,造成余某某颈部受伤,后被余某某用力抓住刀刃,全泓某将刀抽回时又致余某某颈部受伤,并致其双手受伤经鉴定,余某某颈部及双手指的损伤符合锐性暴力作用所致,并造成颈前部多个创口长度累计8.0cm以上,右手食指损伤致其右手功能丧失达16%以上,其伤情属轻伤一级余某某父母及弟弟见状上前抢夺全泓某刀具并将其控制后报警,余某某父亲余常青的手指在制止过程中受伤(经鉴定,其伤情不构成轻微伤)。公安机关接报后至现场将被告人全泓某抓获归案,并缴获作案工具水果刀1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全泓某犯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被告人全泓某承认其有持刀划伤被害人余某某颈部及手部,但辩称其没有杀害被害人的主观故意,其行为应构成故意伤害罪

案件焦点

本案应定性为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罪。

法院裁判要旨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综合判断本案的起因、作案方式及过程、击打的部位及实害后果等因素,依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人全泓某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故意,其行为在客观上亦没有达到足以致人死亡的暴力程度,故被告人全泓某的行为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全泓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二、缴获的作案工具水果刀1把,予以没收;

三、被告人全泓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余某某人民币39585.99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全泓某不服,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综合分析全案证据情况,上诉人全泓某持刀具抵住并伤害被害人颈部,又导致被害人手部受伤,依法应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审法院已经考虑到本案由感情纠纷引发,上诉人全泓某是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等情节,对其在法定量刑幅度内量刑并无不当。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4]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在犯罪构成要件和责任要件方面存在明显不同,使得在理论上比较容易区分,但由于犯罪构成要件和责任要件的抽象性具体案件的多样性,特别是当两者造成的危害结果相同时——如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未遂故意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既遂,使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区分。“目的说认为,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在于犯罪目的不同但该观点显然忽视了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伤害的情形。“故意说认为,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在于主观故意内容不同该观点看到了上述目的说的缺陷,成为现在的通说观点,但仅根据故意的内容不同认定犯罪亦不合适,如行为人实施的是客观上不可能导致人死亡的行为,即使其具有杀人的故意,也不应成立故意杀人罪。“事实说认为,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应当以案件的客观事实为标准,而不能以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内容为标准该观点与故意说存在的缺陷相似,如行为人不具有杀人的故意,即没有认识到可能致人死亡的结果,即使其客观上实施了杀人行为,也不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其实,“故意说事实说并不是绝对对立的非此即彼关系,两者之间完全可以统一并存也就是说,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分应依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对造成死亡结果具有希望或放任心理的,客观上也实施了杀人行为,是故意杀人罪;如果实施的是客观上不可能导致人死亡的行为,即使行为人具有杀人的故意,也不成立故意杀人罪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仅对造成伤害结果具有希望或放任心理的,客观上也实施了伤害行为,是故意伤害罪;如果行为人不具有杀人的故意(没有认识到可能致人死亡的结果),即使其客观上实施了杀人行为,也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而判断行为人是具有杀人的故意还是伤害的故意,需要综合考察案件的全部事实来认定:(1)从案件起因来看,行为人与被害人平时是什么关系,是否素有积怨还是关系较好,是由一时冲动引发还是经预谋策划;(2)从作案时间地点及环境来看,行为人是有意选择的时间地点还是随机的时间地点,案发时是否有其他人在场或刻意避开他人作案;(3)从作案工具来看,行为人使用的是何种凶器,杀伤力如何,系事先准备还是随手取得;(4)从打击部位来看,行为人打击的部位是要害部位还是非要害部位,是有意选择要害部位打击还是顺手可能打击某部位就打击某部位;(5)从打击强度来看,行为人是大力打击还是有节制地控制打击力度;(6)从作案过程来看,行为人在被害人丧失反抗能力的情况下是继续打击还是立即停止打击行为,是经他人劝阻后主动停止打击行为,还是被他人控制后才停止打击行为;(7)从事后行为来看,行为人是否有积极抢救被害人或报警,对伤害或死亡结果表现出何种态度综合上述情况来看,凡具有明显杀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杀人行为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凡具有明显伤害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害行为,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凡主观上不顾被害人死伤的,即死亡与伤害结果都在行为人的犯意之内,应以实害造成的结果来认定犯罪行为的性质;确实难以区分的案件,应按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以较轻的故意伤害罪论处

就本案而言:(1)从案件起因来看,被告人与被害人为相处两年的情侣关系,案发前无剧烈冲突,被告人系因感情纠纷一时冲动而实施本案行为,且稳定供述其仅是想吓唬被害人,让被害人出去与其单独交谈被害人虽陈述称被告人在交往过程中曾多次威胁要杀她,但缺乏其他证据相印证,且被告人对此予以否认,故对被害人该节陈述不予采信。(2)从作案时间地点及环境来看,被告人于当日下午至被害人住处,案发时被害人父母及弟弟均在场。(3)从作案工具打击部位打击强度实害后果作案过程来看,被告人虽持水果刀攻击被害人的颈部,但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所造成两处伤痕均只伤及皮肤皮下脂肪组织的轻伤,在他人劝阻的情况下很快就停止了犯罪行为,并没有激烈反抗逃离现场被害人虽陈述称水果刀已刺进其喉咙部位4cm,危及生命,但与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显示其颈部的两处伤痕深度约0.5cm的意见明显不符,故对被害人该节陈述亦不予采信因此,综合判断上述因素,依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人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故意,其行为在客观上亦没有达到足以致人死亡的暴力程度,故被告人行为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编写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李凯 方洪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