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征税范围的圈定
1.是否缴纳增值税的判断条件
确定一项经济行为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除另有规定外,一般应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应税行为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一国政府的管辖权限决定了应税行为必须属于境内,一国才能对此有征税权,否则不能征税。“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进行了明确。具体条款内容如下。
第十二条规定:“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应税行为是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范围内的业务活动
本次全面“营改增”把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补充了新的定义,即应税行为分为三大类:销售应税服务、销售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其中,应税服务包括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增值税暂行条例》中是指出增值税是针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征收的,这次全面“营改增”把“提供劳务”改成了“销售服务”,销售服务是一个筐,里面装了七大行业。另外,增加了“销售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等表述。“营改增”前后征税范围以及表述都发生了变化。
(3)应税服务是为他人提供的
“服务必须是为他人提供的”,是指应税服务的提供对象必须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是自己,也不是自我服务。比如:①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只有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才属于非经营活动,不缴纳增值税,非本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服务,属于应税行为,应照章缴纳增值税。
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所有服务是否都不征税?
例如:员工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本单位使用收取房租、员工利用自己的交通工具为本单位运输货物收取运费、员工将自有资金贷给本单位使用收取利息等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对这些情况如果不征税显然与增值税立法精神不符,对其他单位和个人也不公平。因此,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不征税的服务应仅限于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的取得工资的职务性服务,员工向用人单位或雇主提供与工作(职务)无关的服务,这一类行为不属于自我服务的范畴,员工应该按照视同销售依法缴纳增值税。
(4)应税行为是有偿的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根据上述规定,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一个前提条件是有偿。当然会有例外的情形。
2.“四个条件”的例外情形
确定一项经济行为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文件要求需要满足以上四个条件,但是如果出现如下情形应如何判断?
(1)满足上述四个条件但不纳税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中第一个问题提到“不征收增值税项目”,这些项目不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即便符合上述四个条件,也不需要缴纳增值税。这些项目主要有:
①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②存款利息。
③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④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⑤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2)不能同时满足上述四个条件则需要纳税
有些情形不能够同时满足上述四个条件,这些情形主要是一些无偿的应税行为,比如,关联方之间的无偿借款等。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①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②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①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