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清代清水江木材市场的形成和秩序
贵州清水江区域地临湖南西部,宋代时期,国家已由沅水渗入这一区域的下游,如今锦屏县诸葛洞留有石刻《戒谕文》:“我朝大观初元,筑隆州于湖耳,道(越)十年而废之,自是不沾王化者几二百年。景定辛酉夏,靖守徐将军巡边,蛮酋诱而害之。夏五月,当职被除守靖,且为招讨,计秋八月京湖吕相公调聚兵马毕会,遂进师攻讨。千万兵马,大弓长戟,威镇岩谷。是役也,当职凛阃牌之,指授一意以生灵为念,不事杀戮,故临阵招降数四(次)。奈狼子野心,仍陆梁故态顽然弗率,不得已而加兵,至于青烟断野,白骨枕涂。此岂当职之本心哉!其至今既除之后,各训尔子孙:弃尔弓弩,毁尔牌甲,卖剑买牛,卖刀买犊,率丁男少壮,从事田亩,男耕女桑,各归圣化,永为良民。毋操刀挟弩以仇杀,毋偷牛窃马以生生事,毋坐草捉人以徼富,毋抵抗税课以欺官,有一于斯,剿戮无恕。故兹戒渝,各仰通知。□□节制古随张开国书。”
明代初期,贵州处于内地通往云南的交通要道,为维持湖南至云南交通的通畅,明帝国在通道上建立了一些屯堡,以控制该驿道的顺畅。驿道的开通及屯堡的设立,内地汉族移民迁入贵州清水江流域的人口增多,如锦屏县文斗寨的姜氏家族其家谱记载:“遂于嘉靖末年,始迁湖南之三世,再迁黎平之铜鼓数世”。万历时期,随着清水江与内地商业贸易交流的发展,万历时湘黔交界的天柱建县即为木材贸易发展之地,苗汉交流频繁,互相认同的结果:“天柱古未有县,自朱君不忍吾民之胥于苗也,建议而兴,是役独创独劳,躬斩刈蓬蒿,式增斯郭,因而隶在职方,与中州齿,十年之间,拮据辛劳。诸如兴学校,训苗童,严保甲、清丈量,筑城构署、缮亭造桥,靡不周爱执事,而为万世规仁哉。侯也治邑如治家,爱民犹爱子,乃今民与苗相习,彝与夏同风,荡涤边气而登之文物”;“不数年闻,辟草莱为都会,易卉服为冠裳,籍苗庄为户口,经侵地为正供,熙熙然,而境内大治,朝廷不费斗粮片簇,而臣所未臣,赋所未赋”。终明之世,尽管由内地通往云南的驿道得以打通,然而驿道两旁皆是“生苗”区域,不受王朝体制管辖,贵州腹地的经济与内地市场交流有限。
清代前期,内地汉族移民对西南地区的渗透加强,同时清雍正时期的改土归流又进一步加强了这一趋势。鄂尔泰在开辟“苗疆”的决策方面,清水江水运即是一重要原因。时任镇远知府的方显向鄂尔泰建言:“清水江索洄宽阔,上通平越府黄平州之重安江,其旁支则通黄丝驿;下通湖南黔阳县之红江,其旁支通广西。清江南北两岸及九股一带,虽多复岭崇网,而泉甘、土沃、产桐油、白蜡、棉花、毛竹、桅木等物。若上下舟楫无阻,财货流,不特汉民食德,即苗民亦并受其福。此黔省大利也。”开辟“苗疆”战事平息后,张广泗即着手清水江水运的疏通,乾隆三年(1738年)8月11日,工部议准贵州总督张广泗奏称:黔省地方,镇远以上自昔不通舟楫。查自都匀府起,由旧施秉通清水江,至楚属黔阳县直达常德;又由独山州属之三脚屯达来牛、古州、抵粤西属之怀远县直达粤东。乃天地自然之利。请在各处修治河道,凿开纤路,以资挽运而济商民。至少在乾隆初期清水江流域已经形成了国内较大的一个木材交易市场。明代政府采办的“皇木”的一部分即深入清水江流域,但由于当时“生苗”未辟,河运不通,清水江流域的木材只是零星采伐,没有形成市场。清康熙时张扶翼在《望山堂文集》卷4记载了当时有清水江木材运到内地,但因木材主要在“生苗”地界,不易获得,“清水江,木所由以出”,“又经诸生苗寨,必与其酋长交欢,递相传送,递者稍侵其界,即执刀相杀。虽有往者,尝苦不得出,此其所以难也”。清雍正改土归流后,清水江流域正式纳入王朝体系,其木材贸易也由此得以兴盛,形成了一个较为繁荣的区域市场。
在清水江木材市场中,木材交易的双方因属于不同的群体而有不同的称谓,如卖方称“山客”,因为卖木材者属于清水江流域山间的本地人,而买方称“水客”或“下江客”,盖因买木材的商人来自清水江下游及内地商人,他们溯河而上,故称“下江客”。卖方的山客多属于清水江流域的苗族、侗族本地人,这也是贵州较早的少数民族商人群体(形成于明中后期);买方的“下江客”既有清水江游的侗族商人,又有来自内地的汉族商人,其中以汉族居多。“下江客”的内地商人来源较为复杂,在清水江木材贸易市场中具有重要地位,他们是在清水江木材市场购买到木材后销往长江中下游各消费市场的一方,在遥远的贩运贸易中,由于来源的不同,“下江客”形成了不同的商帮组织。较早进入了清水江流域的下江客商帮中有所谓的“三帮”“五勷”之说,“三帮”是指安徽、江西和陕西的木商;五勷一般是指常德、德山、河佛、洪江、托口的木商。山客与下江客之间交易木材固定在特定的区域,因而形成了清代清水江流域木材交易的“当江”制度。
清代开辟“苗疆”后,清水江流域正式纳入国家直接控制范围,其木材贸易相应形成了“当江”制度。清水江在锦屏与天柱的交界处,江面逐渐宽敞,而且其交界处是“生苗”与“熟苗”“汉人”的接界地。内地商人由于对清水江上游“生苗”地方不熟悉,且交通不便,因此多数聚集此地,坐等上游本地“山客”将木材运到此处交易。
锦屏所在的王寨、茅坪、卦治,与天柱的坌处、清浪和三门塘同属于交界地带,在开辟“苗疆”前,木材贸易属自由交易时期,因而这六处地方均形成了木材贸易市场,尤其是天柱的坌处。如现存于天柱县清浪村的道光“清浪碑”记载:“尝思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其于山川水土,各有界至之攸。是以我等地方自开辟清水江以来,蒙前各大宪设立坌处为采办皇木之所。至康熙二十四年。客苗乱行,被黎平府属之毛平、黄寨、卦治三处乘机霸市,擅设三关,上下经控”。从这一碑文可知,在康熙二十四年以前,清水江木材贸易属自由交易时期,清水江下游天柱的坌处是政府采买皇木的主要集中地。由于康熙二十四年客苗之间的冲突,导致木材交易地固定在锦屏的王寨、茅坪和卦治三个地方。张广泗开辟“苗疆”疏通清水江水运后,为了加强对清水江木材贸易市场的管理,承认了锦屏三寨的“当江”权利,并在此设立“木行”,规范清水江木材市场。据锦屏县河口乡瑶光村光绪《河口木材贸易碑》记载:
钦加盐运使衔补用道特授黎平府正堂僧额巴图记录十次谕:
为出示严禁事,案据上河木商姜利川等以“越江夺买,瞒课病民,公恳示禁”等情禀称:“窃惟江河有埠,交易有行,故设立王寨三江,所以公利而便于国。上河山客不能冲江出卖,下河木商不能越江争买,向例严禁,谁敢故犯?近来三江行户多有领下河木商银两,迳上河头代下河木商采买,山客之资本有限,谁能添价与之争买?……行户代客入山买木,致夺山客之利,又复有种种弊端……为此,示仰三江行户上下河客人等一体知悉:自示之后,尔等买木需由上河山贩运至三江售卖,不得越江争买。至各山贩木植到江,所有售卖之价,务须报局纳课,不得短报数目。倘敢不遵,一经查出或告发,定即提案重惩不贷。其各凛遵毋违,特示。”
光绪二十二年五月三十日示
清水江木材固定在锦屏内三江贸易是得到政府正式承认的一种专商贸易制度,在《河口木材贸易碑》里明确了内三江专商的主要功能一方面是便于政府对木材市场的管理,并可对市场交易收取税收,“所以公利而便于国”;另一方面在于维持清水江少数民族的社会秩序,在清前期,清政府对于“苗疆”的秩序极为重视,并严防苗汉之间的往来,以免发生苗汉之间的冲突,如雍正七年迈柱奏湖广苗疆事宜四款:
一、湖南民人往苗区贸易者,应将所置何物、行户何人、运往何处预报地方官给予印照,注明姓名、人数,知会塘汎,验照放行,不得夹带违禁之物。
二、苗人至汉人区贸易者,于苗区分界处设立市场,一月以三日为期,互相贸易,不许越界出入。
三、苗区州县,择苗民悦服之人立为苗长,以稽捕缉之事,三年无过,量为奖赏。
四、苗区州县,选安分勇敢苗民一二十名为民壮,以备差遣访缉。
当时严禁“苗汉”之间直接往来,在于防止两者出现冲突,因此清政府专门在王寨、茅坪,卦治这三个寨子设立“苗汉”经济交往特区,许可本地少数民族山客和内地汉族商人在经济特区自由交易木材。当然,王寨、茅坪,卦治三寨的当江并不是只拥有当江之权而没有义务,王寨、茅坪,卦治三寨在当江的同时即要负担清政府的“夫役”。
清代锦屏的王寨、茅坪、卦治三寨的“当江”制度,主要是因为锦屏三寨(也称为内三江)地接“生苗”交界,在锦屏的三江交易可避免苗客之间引发的冲突,固定的交易场所也为政府管理带来方便。如雍正九年黎平府古州理苗同知滕文炯告示:“该(指茅坪)与王寨、卦治三处,面江水而居,在清江之下流,接地生苗界。向着苗未归王化,其所产木放出清水江,王寨每年当江发卖,卖木之客,亦三寨当江年分,主于其家,盖一江厚利归此三寨”。“轮流当江”是清代清水江木材贸易演化的一种市场制度,即清水江本地的木材商贩(山客)将木材运到固定的贸易地点,“当江”所在的王寨、茅坪、卦治,通过内三江的行户,再将木材卖予下江客,最后由下江客将木材运销到消费市场。也就是说,通过内三江的行户,再将木材卖予下江客,内三江的行户成为木材运销的固定中间环节。可见,清水江的木材贸易并不是由买卖双方(山客和下江客)之间直接交易,而是在固定的交易地点,由中间商“行户”来完全两者之间的交易。锦屏内三江轮年“当江”,如今在卦治村的光绪碑文《表扬德政》记载:“每逢子、午、卯、酉年,大河、亮江、八卦河轮为茅坪当江,王寨、卦治不得私引客商越买;辰、戌、丑、未年,轮为王寨当江;寅、申、巳、亥年,轮为卦治当江,茅坪、王寨不得私引客商越买”。
锦屏内三江“当江”制度的形成是特定时期特定形势木材市场发展的结果,正如嘉庆六年贵东兵备道在批复天柱坌处与内三江的“争江”纠纷时,断案公告记载:“照得黔省黎平府属各处深山山产木植,历系附近黑苗陆续采取,运至茅坪、王寨、卦治二处地方交易。该三寨苗人,邀同黑苗客商三面议价,估着银色交易后,黑苗携银回家,商人将木植即托三寨苗人照夫,而三寨苗人系黑苗同类,语言相通,性情相习。而客商投宿三寨,房租、水火、看守、扎排,以及人工杂费,向例于角银一两,给银四分,三寨穷苗得以养善,故不敢销有欺诈,自绝生理。”由纠纷处理可知,之所以将“当江”权利赋予锦屏内三江,一方面在于内三江有地理优势,清水江主要支流如乌下江、亮江、小江等在三寨之上,三寨正好是清水江流域木材的汇集之所;另一方面内三江有文化方面的优势,内三江属当地少数民族,“三寨苗人本系黑苗同类”,与卖木材的山客语言相通,习俗相近,同时内三江苗人毕竟不同于山客,其汉化程度较高,且较早归顺政府,与下江客能进行友好的合作。因此,清政府为了使木材贸易市场有序进行,承认了内三江的“当江”权利,并将内三江的“当江”与“夫役”结合起来。
清水江木材贸易的“当江”制度如同内地盐业贸易一样,是一种由固定商人垄断贸易的专商制度,只不过内地盐业专商一般是经由资本的雄厚而形成的,而清水江木材贸易专商制则是由于特定的区域——“苗疆”与汉族边界——为维持市场和社会的秩序而形成的木材贸易“当江”制。锦屏“当江”的王寨、茅坪、卦治三寨的木行即垄断木材交易的中间商,木行不一定资本雄厚,而是是否有资格。
随着木材贸易市场的发展与清水江流域汉化程度的加强,处于内三江下游的外三江,即天柱的坌处、清浪、三门塘不甘于内三江独享“厚利”而挑起“争江”。天柱外三江离锦屏内三江较近,江面较为宽阔,汉化程度比之内三江要高,下江客溯河购买木材必须经过外三江,在内三江买到木材后,也要经过外三江才将木材运销消费市场。因此,在嘉庆时期,外三江开始挑战由内三江独控的“当江”制度。如嘉庆十一年贵州布政使司、贵州等处提刑按察使为杜绝外三江“争江”的布告:“前有天柱县属之坌处奸民伍仕仁等,因地处茅坪三寨下游,相距仅十余里,希图苗人生计,借早年审断旧案有任客投歇语,嘉庆三年蒙混清贴开行,批驳不准。嘉庆六年,又借徽、临、陕三帮木商孙贻盛等,因茅坪苗领龙承仁等,不肯卖地建造会馆之嫌,哄诱该木商等至坌处投歇。押令苗人运木至坌处售卖,不遂逞凶殴打,并阻拦高永兴木排,被水冲失。”天柱的坌处等外三江投歇的木商;另一方面直接到清水江上游与山客交易,经过内三江时强行冲江。外三江之所以挑起“争江”,在于“当江”的厚利。外三江与内三江相比,有其劣势,即木材的生产主要在内三江以上的清水江上游地区,“山客”的木材需经过内三江才能运动外三江;当然,外三江之所以不断挑起“争江”,也有外三江所具备的优势,即外三江属汉化程度更高的地方(在内三江看来,外三江就是汉寨),其木坞设施均优于内三江,这也是内地商人之所以愿意投歇外三江的原因,而且外三江处于内三江的下游,内三江的木材必须经过外三江才能销往消费市场。因此,外三江如坌屡次拦下河客,并阻木拦江,不让内三江交易的木材通行,形成木材交易的阻碍,导致木材市场陷入萧条。
清水江木材贸易的“当江”制度是自然形成的一种市场秩序,并被政府所承认;然而,随着清水江流域少数民族与内地汉人交流的加强,清水江流域少数民族对汉文化由陌生到熟悉,最后在侗族社群中形成了对汉文化的认同,并将自己的身份从“苗”中脱离出来。作为专商的“当江”制度在形成之初主要是为了更好地沟通“苗汉”之间的交易,避免两种文化之间的冲突。
“争江”既是一种地方利益的争夺,也是对市场秩序的破坏,故而在“争江”高峰时期,清水江木材贸易受到较大影响,如嘉庆时期山客石礼吉控告坌处阻木害民状词记载:“祸因嘉庆六年,有天柱属之坌处,汉奸伍士仁、王绍美意欲当江,困掯客商,不容买木,耽搁一年。不惟害蚁等资本耗折,兼又被水冲流。苗等山贩,东家血本难还,号泣悲伤,视此情形,闻者悲伤,见者惨目。”又《姜氏家谱·世系纪略》记载:“仕朝幼失怙,惟母教是从。及长兴家创业,生理大顺。晚年值坌处与卦治争江,两年不通买卖,吾祖磬其所有,广囤木植。”争江不仅导致双方得不偿失,而且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导致木材贸易衰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