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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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监理工程师

1.3.1 监理工程师的概念

1.3.1.1 监理工程师的定义

监理工程师是注册监理工程师的简称,注册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国务院人事主管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通过注册,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等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监理工程师的定义中涵盖了三个要点:①监理工程师是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人员;②监理工程师是已取得国家确认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③监理工程师是已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印章的人员。

监理工程师是岗位职务,而不是技术职称,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

1.3.1.2 监理工程师的素质要求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的性质、职责和法律责任,监理工程师应该具备的素质包括:较高的专业学历和复合型的知识结构、丰富的工程建设实践经验、良好的品德、健康的体魄和充沛的精力。具体要求如下。

(1)要求具有较高的专业学历和复合型的知识结构

现代工程项目规模大、投资高、施工难的特点需要多专业、多工种协同施工建设,这就要求监理工程师能利用先进的管理方法和手段进行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因此,监理工程师应该具有较高的工程专业学历,以保证具备相关专业技术领域中的专业知识,同时还应具备经济、合同、法律、管理等方面的综合知识,熟悉工程建设的实施与管理,以复合型人才的知识结构为建设单位提供科学的技术服务。

(2)要求具有丰富的工程建设实践经验

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具有很强的实践性,而丰富的工程建设实践经验对于避免监理工作中的失误、做好工程项目的目标控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这就要求监理工程师不仅要有扎实的理论知识,还应具备发现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做到理论能够联系实践。

(3)要求具有良好的品德

为保证在监理工作中作为工程建设第三方的公平性和独立性,监理工程师应该具有良好的品德,体现在四个方面:①要求监理工程师热爱本职工作;②要求监理工程师具有科学的工作态度;③要求监理工程师具有良好的性格,在工作过程中能够听取来自建设各方不同的意见,并能冷静分析并解决问题;④要求监理工程师具有廉洁奉公、为人正直、办事公道的高尚情操。

(4)要有健康的体魄和充沛的精力

监理工程师在工作过程中,无论是制订监理计划、方案,或是审核、确认有关文件、资料,或是现场检查、巡视,或是开会组织协调工作,都是在脑力劳动的同时,进行着体力的消耗。因此,监理工作是一种以脑力劳动为主、以体力劳动为辅的高智能技术管理服务活动,这就要求监理工程师在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的同时,还需具备健康的体魄和充沛的体力来承担施工现场大量繁杂的监理业务工作,更好地保证施工效果,协助建设单位实现工程项目目标。

1.3.2 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资格管理

1.3.2.1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1)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制度

监理工程师是实施工程监理制度的核心和基础。为了实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制度,1992年6月,建设部颁发了《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建设部第18号令),明确了监理工程师考试、注册的实施方式和管理程序。1994年5月,在北京、天津、上海、山东、广东五省市组织了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试点考试,1996年8月,建设部和人事部颁发了《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建监〔1996〕462号),从1997年起,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正式举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管理、统一考纲、统一命题、统一时间、统一标准的办法,考试工作由建设部和人事部共同负责,日常工作委托建设部建筑监理协会承担,具体考务工作由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人事部与建设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2)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报考条件

我国对参加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人员的报考条件主要在学历和工程建设实践经验两个方面做了限制。具体的要求是: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①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职务,并任职满3年;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职务;③1970年(含1970年)以前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专毕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职务,并任职满3年。

(3)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

我国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共设《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与相关法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和《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4个科目。对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并同时具备4项条件的报考人员:①1970年(含1970年)以前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大专(含中专)以上毕业;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技术职务;③从事工程设计或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④从事监理工作满1年;可免试《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和《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2个科目。

(4)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管理

我国对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政府统一管理。国家成立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的“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地方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1.3.2.2 监理工程师注册

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后方能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执业,监理工程师注册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也是我国政府对工程监理执业人员实行市场准入控制的有效手段。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的人员依据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工程业绩,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划分的工程类别,按专业进行注册,每人最多可以申请两个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根据内容的不同分为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具体的注册程序和要求如下。

(1)初始注册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初始注册的有效期是3年。

1)申请初始注册的程序: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监理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

2)申请初始注册,需提交的资料包括:申请人的注册申请表;申请人的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工程业绩、工程类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2)续期注册

注册监理工程师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也是3年。

延续注册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申请人延续注册申请表;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3)变更注册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监理工程师需要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后1年内不得再次变更注册。

变更注册需要的材料包括:申请人变更注册申请表;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申请人的工作调动证明。其中申请人的工作调动证明主要是指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或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等。

(4)不予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初始注册、延续注册或者变更注册: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因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或者相关业务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未达到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要求的;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申请注册的;以虚假的职称证书参加考试并取得资格证书的;年龄超过65周岁的;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5)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的情形

注册监理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聘用单位破产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聘用单位被吊销相应资质证书的;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年龄超过6 5周岁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1.3.2.3 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要求

注册监理工程师可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工程经济与技术咨询、工程招标与采购咨询、工程项目管理服务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具体的执业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注册监理工程师从事执业活动,由所在单位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

2)建设工程监理活动中形成的监理文件由注册监理工程师按照规定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

3)修改经注册监理工程师签字盖章的建设工程监理文件,应当由该注册监理工程师进行;因特殊情况,该注册监理工程师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其他注册监理工程师修改,并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对修改部分承担责任。

4)因建设工程监理事故及相关业务造成的经济损失,聘用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聘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法向负有过错的注册监理工程师追偿。

1.3.2.4 监理工程师的继续教育

随着工程技术的飞速发展,为适应监理业务的需要,注册监理工程师应不断更新知识、扩大知识面,学习新的理论知识、法规政策及标准,了解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以不断提髙执业能力和工作水平。因此,作为逾期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和重新申请注册的条件之一,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

注册监理工程师的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各为48学时,其中继续教育必修课的具体内容由建设部有关司局、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和行业专家共同制定,继续教育选修课的具体内容由专业监理协会和地方监理协会负责提出,并于每年的11月底前报送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确认。

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采取集中面授和网络教学的方式进行。集中面授由经过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公布的培训单位实施,注册监理工程师可根据注册专业就近选择培训单位接受继续教育。网络教学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同专业监理协会和地方监理协会共同组织实施。

注册监理工程师选择上述任何方式接受继续教育达到96学时或完成申请变更规定的学时后,其《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手册》可作为申请逾期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和重新注册时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1.3.3 监理工程师的职业道德与法律责任

1.3.3.1 监理工程师的职业道德

为保证建设工程监理的独立性和公平性,规范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行为,监理工程师在从业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以下职业道德守则。

1)维护国家的荣誉和利益,按照“守法、诚信、公平、科学”的经营活动准则执业。

2)执行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制度,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规定的义务。

3)努力学习专业技术和建设工程监理知识,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监理水平。

4)不以个人的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5)不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监理单位注册和从事监理活动,不在政府部门和施工、材料设备的生产供应等单位兼职。

6)不为所监理工程指定承包商、建筑构配件、设备、材料生产厂家和施工方法。

7)不收受施工单位的任何礼金、有价证券等。

8)不泄露所监理工程各方认为需要保密的事项。

9)坚持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1.3.3.2 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

监理工程师的法律地位是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确定的,在委托监理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监理工程师享有相应的权利、需承担相应的义务和法律责任。

(1)监理工程师的权利

监理工程师享有以下权利:①使用注册监理工程师称谓;②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③依据本人能力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④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⑤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⑥接受继续教育;⑦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⑧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2)监理工程师的义务

监理工程师应当履行以下义务:①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②履行管理职责,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③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④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⑤在本人执业活动所形成的建设工程监理文件上签字、加盖执业印章;⑥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⑦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⑧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⑨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⑩协助注册管理机构完成相关工作。

(3)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在履行工程监理合同时,是由具体的监理工程师来实现的。因此,由监理工程师个人过失引发的合同违约行为,监理工程师必然要与工程监理单位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规定:①监理工程师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 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②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