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家族企业如何不同?为何不同?
1988年 Family Business Review 杂志创刊,在第一期的第一篇文章,Langsberg, Parrow & Rogolsky (1988)向读者和家族企业研究学者们提出了挑战——什么是家族企业。近三十年过去了,人们都能理解家族企业这个词指的是什么,但是要给出准确的定义还是非常复杂和困难。Chua et al.(1999)找到了21种家族企业研究的定义,Litz(2008)在家族企业研究、创业研究或者战略管理等领域的期刊中找到了超过30种的定义。总的来说,这些定义基于双环理论和三环理论,围绕所有权和/或管理权和/或代际传承展开。双环理论认为家族企业兼具企业系统和家族系统的特征(MillerI &Rice, 1967),三环理论则认为家族企业是家族、所有权和管理权的交集(Tagiuri & Davis, 1982)。
早期的研究中讨论家族对企业的影响使用了以下的词汇,如由家族经营(Operated by Family)的企业(Alcorn, 1982)、由家族控制(Controlled by Family)的企业(Bernard, 1975)、由家族治理(Governed by Family)的企业(Dreux, 1990)、由家族影响(Influenced by Family)的企业(Davis, 1983; Davis & Tagiuri, 1985)、由家族支配(Dominated by Family)的企业(Carsrud, 1994)。无论使用影响、控制、治理或者使用支配等词汇来刻画家族影响,关键是通过何种方式实现的,即对家族影响的量化问题。家族可以通过经营权、所有权、治理结构,影响企业的战略决策与方向,影响领导权的传递。持有多大比重的股权才能合法实现控制使用了不同的标准。如有研究认为家族成员合计要持有公司超过60%的股权(Donckels &Frohlich, 1991),有的认为家族只要持有超过50%的投票权(Leach et al., 1990),控制权下限标准有的是按照20%(Laport Lopez-de-Silanes & Shleifer, 1999),也有按照10%的标准(Claessens, Djankov, Fan &Lang, 2002)。判断是否为家族企业的股权比例界限,看似有不断下降的趋势,其原因之一是出于信息的可获得性,更多关注到了上市公司。这些公众公司股权相对分散,家族不必要、也很难以绝对控股的方式实现对公司的控制;原因之二,看似股权相对分散的上市公司里,为了控制家族的利益,大股东投票权通过金字塔结构和交叉持股普遍超过了现金流权,使得控制权和所有权分离,较小的所有权背后是意想不到的较高的最终控制权(Laporta et al., 1999; Claessens et al., 2000)。
从管理参与的角度看,家族成员从事经营的人员数量下限标准也有不同,有的倾向于使用模糊概念,如控制权掌握在一些情感亲密的亲属手里(Carsrud, 1994);也有观点认为至少有两个及以上具有亲属关系的家族成员通过管理权或者所有权影响企业方向(Hholland &Oliver, 1992);也有的认为企业所有权从属于某家族的几位成员拥有,至少一位家族成员在企业做全职工作,并且有其他家族成员即使不是全职工作也是要能够对企业做出贡献的(Lyman, 1991);也有观点认为基于所有权的两个及以上家族成员一直或者时常直接涉入企业运作(Rosenblatt, De Mik, Anderson &Johnson, 1985);也有认为企业要家族所有,有一个或者多个家族成员运营企业(Stern, 1986)。而也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两代家族成员要先后或者同时影响公司决策维护家族利益(Donnelley, 1964)。
家族企业研究的必要性及对家族企业的定义,源于这种组织类型的特殊性和唯一性。什么是家族企业?从组织类型学的视角看需要研究组织间差异。组织的分类是对类型进行实际的建构并形成认同,对那些公认的类型进行组织形式的分配(Mckelvey, 1982)。每种类型的关键特征体现了此类组织的理论和实践上的重要性,以及各类组织间的差异(Chrisman, Hofer & Boulton, 1988)。依照以上组织类型学的要求,认识家族企业的特殊性,并根据它进行定义,要能够回答以下三个问题:家族企业和非家族企业相比行为如何不同;家族企业和非家族企业相比行为为何不同;家族企业和非家族企业行为导致绩效如何不同(Chrisman, Chua & Sharma, 2005)。
家族企业能否从那些非家族企业中区别开来,早期研究主要看绩效和管理实践上的差异。研究者围绕家族企业和非家族企业的绩效差别研究(Westhead &Cowling, 1997)、竞争优势的差别研究(Harris, Martinez & Ward, 1994; Westhead, 1997)、管理实践上的差别研究(Dyer, 1994)、国际化的差别(Tsang, 2002)、高管薪酬安排的差别(Gomez-Mejia et al., 2003)、在承担风险的差别(Gomez-Mejia et al., 2007)、多元化的差别(Gomez-Mejia et al., 2010)、环境绩效的差别(Berrone et al., 2010)、创新的差别(Gomez-Mejia et al., 2011; De Massis et al., 2013)、对待声誉的差别(De Ephouse et al., 2013)、人力资源管理的差别(De Ephouse et al., 2013)、治理安排(Jones et al., 2008)、代理人合约(Cruz et al, 2010)、国际化(Liang et al, 2013)等进行了讨论。很多关于家族企业的特殊性都是基于社会情感财富理论来讨论的。基于行为代理理论的社会情感财富是家族从公司获取的情感价值,被认为是家族企业作为决策的依据,而不仅仅是那些经济的考量。比如,家族企业跟非家族企业相比,曾经被认为更倾向于风险规避。而Gomez-Mejia et al.(2007)根据众多西班牙橄榄油家族企业的数据发现,有些家族企业可能是风险偏好有些则是风险规避,背后的原因是控制者对保持家族企业的社会情感财富(Socioemotional Wealth)的态度不同。Gomez-Mejia et al.(2011)进一步认为社会情感财富能够解释家族企业和非家族企业在管理流程、公司战略、公司治理、利益相关者关系及风险投资等管理决策上的差异。Zellwger et al.(2012)认为唯有由家族掌控的公司才有可能实现社会情感财富,因此家族企业所追求的非经济目标是其典型特征。随着家族控制能力的增强、控制持续时间越长并有跨代掌控的意愿,那么社会情感价值就更高。其中,跨代传承的意愿越强,向家族外出售企业时索要的价格就越高。
Schulze et al.(2001, 2002, 2003)认为是家族企业父母对子女有利他主义,子女反过来会敲父母的竹杠,因为自我控制导致特殊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Chrisman et al.(2004)实证分析认为,综合起来看家族企业相对于非家族企业的代理成本更小;Zahra (2003)提出组织文化对创业的促进作用,其中家族企业更为明显;Corbetta & Salvato(2004)提出家族企业特别适合管家理论。与非家族企业相比,家族企业更会追求所有权的情感价值(Astrachan &Jaskiewicz, 2008;Zellweger & Astrachan, 2008)、更注重为家族创造和保护社会情感财富(Gomez-Mejia et al., 2007)、对家族成员的利他主义(Lubatkin et al., 2005; Schulze et al., 2003)、追求家族的跨代控制,实现某种永恒(蔡济铭,2013)。
家族企业的特殊性在于家族影响。研究者以家族涉入程度作为变量,解释了家族企业的差异,并围绕家族涉入展开对家族企业操作性定义的讨论。家族涉入(Involvement)聚焦在家族在所有权、治理和管理上对企业的涉入。由于家族系统、企业系统及组织中的个人互相作用,产生了家族企业独特的资源和能力(Olson et al., 2003)。家族性(Familiness)是家族涉入的结果。从资源观的基础上看,家族企业可以获得特殊的竞争优势,而这些优势是非家族不可企及的。将家族企业特有的,并且是由家族和企业系统互动产生的独特资源,统称为家族性(Habbershon & Williams, 1999; Habbershon et al.2003); Sirmon &hitt(2003)。对家族涉入产生的特殊资源归纳为人力资本、社会资本、耐心的财务资本、生存资本及治理机制,并且认为以上资源可能是有积极的,也可能是有消极的影响,因此家族企业成长的关键是管理好这些特殊资源,实现资源优势转化为竞争优势。
很多实证研究围绕着家族涉入(Family Involvement)如何影响公司绩效展开(如Chrisman et al., 2004; Dyer, 2006; Miller et al., 2007)。家族企业的研究的意义必须立足于这种组织类型的特殊性,它与其他非家族企业的区别。实证研究就围绕家族涉入如何影响公司绩效(Barontini & Caprio, 2006; Chrisman, Chua, &Litz, 2004)。但迄今为止,家族涉入到底是提升还是阻碍了绩效仍然没有定论(Rutherford et al., 2008)。看来,能否依赖家族涉入来刻画家族企业还存在疑问。也许,家族涉入企业作为这种组织类型的典型特征,从方向上看就是错误的。家族企业研究的辩护者认为,原因可能是对家族涉入及公司绩效的测度存在不统一的问题。如果说家族企业并不仅仅追求经济目标,而且是在声誉、长期导向及世代传承上展示了独有的特征,那么仅仅研究家族涉入影响企业的经济或者说是财务绩效,自然得不到家族企业与非家族企业的显著差异(Zellweger & Nason, 2008),从企业史的角度看家族企业的成功,指标可能还应该包括:生存(Survival)、嵌入性(Embeddedness)、声誉(Reputation)、持续性(Sustainability)(Colli, 2012)。除了企业史之外,这样的实证研究有待深入。
通过家族涉入程度来定义家族企业,从实证结果看并不令人满意。首先,如何看待那些根据所有权和管理权得到家族涉入程度相同,但是有些企业却不认为自己是家族企业的情况?如果仅仅从所有权涉入和管理权涉入来测度家族企业,从研究的角度来说是方便的,但是从理论上讲是不完整,回避了哪些企业才会认为自己是家族企业的重要且实质性的问题(Chrisman, Chua &Sharma, 2005)。Westhead & Cowling (1998)则是提出了更为麻烦的一个事实:是否承认是家族企业未必是企业家真实家族意图的表达。但,仅仅是因为信息可能不是企业家的真实意愿表达,就放弃对哪些企业才会认同家族企业的分析吗?
关于家族涉入的第二个问题可能更重要,家族涉入只是家族行为的一个弱的指标,从所有权和管理权来界定的家族涉入,不能很好地体现家族意图,也不能很好预测家族企业在传承和职业化等方面的行为(Chua et al., 1999)。Litz (1995)已经对基于家族涉入的结构性定义提出了补充,即意图性定义。他认为家族是希望能够实现多代人对家族生意控制的意图。无论是百分之百控股,还是绝对控股,抑或是有效控股,只要满足上述两个条件都是可以称为家族企业。从此,对家族涉入的批评全部指向了其在反映家族意愿这个关键变量上的不足。家族涉入仅仅是一种能力(Ability),还需要加上家族意愿(Willingness),才能一起解释家族企业的特殊行为(De Massis et al., 2014)。
需要重点指出的是,家族企业在公司年龄、产业特点、区域、雇佣规模上与非家族企业有显著差异,而这些变量对企业绩效有重要影响,因此在做家族企业和非家族企业的绩效比较研究时,发现这种二分法的差异极有可能是由于这些统计学因素导致的,而非是两类企业的真实差异(Westhead & Birley, 1995;Westhead & Cowling, 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