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学的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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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成果的基本状况

作为法学的基础性学科之一,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每年都有大量的研究成果涌现。据不完全统计,2000—2012年在全国各类报刊杂志上发表的刑事诉讼法学论文逾万篇[9],出版的专著逾百部[10]。《诉讼法论丛》、《诉讼法学研究》、《证据学论坛》、《刑事法评论》、《公法》、《刑事法前沿》等连续出版物上也刊载了一些刑事诉讼法学方面的论文。其内容涉及刑事诉讼理论与实践的方方面面,既包括宏观的基础理论方面的研究,也包括微观的具体制度设置与运作方面的研究。

在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成果中,大量的重复性研究充斥其中,其中许多论文停留在教科书的水平,有些甚至低于教科书水平,谈不上是真正的学术研究。我国法学教育的迅猛发展,使得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队伍日渐扩大,但是,与此同时,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水平并未有大幅度的提升。往往是,一旦某个话题引起关注,大量的论文便一拥而上,重复性研究比比皆是,如关于无罪推定、沉默权、辩诉交易、证据开示、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的讨论均是如此。因此,在探讨本世纪以来刑事诉讼法学的新发展时,我们只能选取一些讨论较为集中,或者有所突破,或者有启发意义的研究成果予以概述,并加以简单的评论。而对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成果的基本状况的研判,也以这些具有代表性的研究成果作为基础。

一 关于刑事诉讼基础理论的研究

刑事诉讼基础理论主要包括刑事诉讼理念、范畴和原则。本世纪以来,各类著述上涉及刑事诉讼基础理论的议题主要有:刑事诉讼法律观的转变;刑事程序的法哲学原理;刑事诉讼的目的、价值及其关系;刑事诉讼双重目的论之批判与重构;刑事诉讼模式的类型以及中国刑事诉讼模式的本土建构;刑事诉讼方式;宪法与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现代化;刑事诉讼的经济分析;刑事诉讼主体;刑事诉讼法原则;刑事程序公开;刑事正当程序;刑事司法行为的道德界限;检警关系;检察的内涵以及检察权的性质;检察官的客观义务;公诉的价值;刑事诉讼中的形式理性;司法权的性质;司法自由裁量权;公正审判权;中国的刑事审判方式;审判对象的运行规律;刑事法庭设置与刑事审判构造;不得被迫自证其罪原则;刑事程序倒流;刑事诉讼的经济分析;科学技术在刑事诉讼中的价值;法律现实主义与转型社会刑事司法;程序性制裁;诉权理论;恢复性司法等。

刑事诉讼法学理论体系的构建是刑事诉讼法学逐步走向成熟的标志。学术界一方面致力于厘清诸如刑事诉讼目的、刑事诉讼价值、检察权、司法权、公正审判权、审判对象、形式理性等基本范畴的内涵,以便为学术研究的展开提供基础性的对话工具;另一方面则试图超越“拿来主义”的研究范式,提出符合中国立法和司法实际的理论创新命题,如在刑事诉讼模式的研究上,突破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犯罪控制模式与正当程序模式的分类方法,从一个新的维度提出司法过程中的“对抗与合作”两种形态;在证明模式的研究上,不是简单照搬西方国家的“自由心证”理论,而是提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印证证明模式”;还有将我国刑事审判方式概括为“案卷笔录中心主义”,将我国刑事审判构造归结为“伞形结构”;提出“程序性制裁”的概念并对其进行系统研究以及运用“相对合理主义”的学术立场和方法分析我国刑事法治实践,这些均反映了学术界在创建“刑事诉讼的中国模式”方面所做的努力。但是,迄今为止,刑事诉讼法学的理论体系尚未建成,学术界在刑事诉讼法律关系、刑事诉讼主体、刑事诉讼客体、刑事诉讼行为等基本范畴上尚未达成共识;对于刑事诉讼原则体系的研究止步不前,难以担当构建科学、合理的刑事诉讼原则体系之使命。从研究成果的数量上看,基础理论方面的研究占了不小的比例,这至少说明了学界对基础理论研究的重视,而这种重视无疑有助于推动我国刑事诉讼基础理论研究的进一步发展。

二 关于刑事诉讼制度和程序的研究

刑事诉讼制度和程序的研究所涉及的主要议题有:沉默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被告人与律师之间的辩护冲突;盘查制度;立案程序与犯罪嫌疑人的确认;刑事强制措施体系;未决羁押制度;刑事侦讯制度;无证搜查;强制性侦查措施;技术侦查;秘密侦查;补充侦查;侦查监督;公诉方式;酌定不起诉;撤回起诉;庭审制度;合议制度;刑事诉讼中的和解、调解与合议;刑事法官庭审指挥权;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程序分流;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刑事再审制度;审级制度;刑事赔偿制度;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特别没收程序;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等。

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出“对策法学”的特点。大量的研究围绕着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完善而展开。一方面是从现有制度和程序的实施中发现问题,进而提出完善该制度和程序的设想;另一方面则是从比较法研究中获得灵感,发现中国相关制度的缺失,从而提出拾遗补缺的建议。前者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辩护冲突、未决羁押、刑事二审“发回重审”等问题的研究;后者如刑事缺席审判、技术侦查、暂缓起诉、刑事证据保全、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等问题的研究。国家层面的司法改革促进了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并为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提供了新的学术增长点,如恢复性司法、刑事和解制度、量刑规范化改革、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成为学术研究的热点。随着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出台,可以预见,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问题将成为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重点。在制度研究方面,一个较为明显的问题是,由于我们在一些基本价值问题上未能达成共识,影响了始终如一的深入研究,比如由于“司法裁判中心主义”的理念未能建立,检警关系、检法关系成为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纠缠不清的问题,继而导致在强制性侦查措施制度建构上的长期争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应当强化还是弱化乃至取消,成为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难解的“理论之结”;再有,“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与“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对垒,也直接影响到对于刑事再审程序的研究。

三 关于刑事证据和证明理论及制度的研究

刑事诉讼制度和程序的研究所涉及的主要议题有:证据学或证据法学学科体系的构建、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和基本问题;证据概念;证据的种类与分类;证据规则的价值基础和理论体系;刑事证据法的规范体系及合理建构;地方性刑事证据规则;举证责任;刑事诉讼证明模式;证明对象;刑事诉讼中的程序性证明;证明力规则;司法证明的目的与标准;刑事审判中的证据引出规则;刑事庭审认证规则;证据的采纳和采信;实物证据的鉴真;刑事证据立法的方向、方式;刑事证据保全制度;刑事推定;司法证明逻辑与机理;科学证据采信的基本原理;司法鉴定制度;证人作证制度;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程序性裁判中的证据规则;最佳证据规则;传闻证据规则;辨认笔录的证据能力;电子证据等。

与刑事诉讼程序研究相比,刑事证据法学的研究显得较为薄弱,虽然偶有亮点(如关于刑事诉讼证明模式、证明力规则、程序性裁判中的证据规则、地方性刑事证据规则的研究),但总体上歧见丛生,所达成的共识较少。比如,关于证据法学的学科体系应当如何构建,至今仍是一个没有定论的问题;对于刑事证据立法的方向与模式问题,还存在着较大的意见分歧;对于证明标准问题、推定问题尽管进行了较为集中的研讨,碰撞出智慧的火花,并推动了相关立法的完善,但是,关于证明标准的层次性问题、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问题、推定的含义与分类问题等,仍存在着争论。近年来,一些学者从关注证据规则问题转向关注司法证明逻辑与机理问题,从而开拓出新的研究领域。从总体上看,在刑事证据法学的研究方面,由于我们对西方的证据法学逻辑体系缺乏深入的了解和准确的把握,加之原有的思维定式的影响,导致我们在本体论问题上争论不休,而真正具有实质意义的认识论问题却未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

四 关于刑事司法改革问题的研究

刑事司法改革研究所涉及的主要议题有: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之基本理念;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目标和方向;刑事司法体制原理;司法公正要素分析;司法权威及其确立;司法公正与检察官;检察改革;人民监督员制度;侦查程序中检警关系的优化;刑事审前程序改革;传媒与司法;起诉程序改革;审判方式改革的方向与路径;审判组织重构与审判组织表决规则;羁押场所巡视制度;公诉案件刑事和解制度;暂缓起诉制度;司法鉴定体制改革;非法证据排除程序;量刑程序改革;审判管理;修复性司法;刑事二审程序改革;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等。上述议题基本上是刑事司法改革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为司法改革提供了智识支持。

除了诉讼法学者之外,许多法理学、宪法学、行政法学、民商法学、刑法学也参与了司法改革的研究;除了学术界之外,司法实务界也对司法改革倾注了极大的热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了司法改革办公室,专门对司法改革问题进行研究;全国法院系统和检察院系统依托中国法学会分别成立了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和中国检察理论研究会,持续关注与研究审判改革与检察改革问题;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以及部分省级法院、检察院每年都发布有关审判改革、检察改革的研究(调研)课题,并组织研讨会、成果评奖等活动;一些法院提出了“能动司法”、“民本司法”、“协同司法”、“阳光司法”等口号并组织专题研究。司法改革研究在取得积极进展和丰硕成果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与缺憾,如不同学科的学者在研究中大都各自为战,较少进行交流与合作,缺乏学科间的协同研究,难以产生重大的研究成果;理论研究人员与实务工作者缺少深入的交流与合作,不是理论脱离实际,就是实践难以上升到理论高度,从而极大地影响着研究工作的深入开展和研究成果的充分应用。[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