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意向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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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

意向性是现代西方哲学的一个重要概念,提出它的目的是解释心灵如何指向外部世界中的对象。意向性被看作是心灵的基本属性,平常所说的意向性一般指的是个体意向性。不论如何,意向性是许多领域共同关注的论题,尤其是心灵哲学和现象学。在心灵哲学中,意向性是考察意识结构、身心关系等问题的枢纽;而现象学更是围绕意向性这一核心概念展开的。“意向”(intention)一词作为哲学上的专门术语,可追溯到公元前3世纪,它源于拉丁文“intentio”,“intentio”是古希腊斯多葛学派哲学家从阿拉伯语‘ma’na’和‘ma’qul’翻译而来,其含义是延伸或张力。据记载,最早谈到意向性的是巴门尼德,他论述了心灵指向的实际对象和非存在对象,着重分析了什么是符合心理状态的对象。普罗泰戈拉和高尔吉亚继承了巴门尼德的理论,更明确地阐述了心灵状态和它所指向的非存在对象。他们对意向性的主要观点可概括为:

1.思维由与它所指涉的对象的直接关系构成。

2.除非这些直接关系存在或可获得,不然,没有关于思维的真实关系可实现。

3.人们可以思维不存在或不可实现的对象。[1]

巴门尼德等人对意向性的看法,仍然是我们现在关注的重点,什么是意向对象和非意向对象,心灵如何能够指向非实存对象等至今仍困扰着我们。后来的哲学家们从不同角度讨论了有关意向性的问题。柏拉图论述了各种心理状态的特征及其关系,如视觉、听觉、触觉、记忆、信念等,他认为这些状态都是关于某物的状态,不可能具有某种心理状态而实际上根本不指向任何对象。他认为思维是形式,不论是否有真实对象符合思维内容,作为形式的思维一直存在。亚里士多德认为心理状态是身体活动的内部表征,他讨论了知觉的身体状态。亚里士多德认为以前的哲学家们没有成功解释没有对象原因的意向状态。他不赞同柏拉图所认为的思维是形式,他说一些虚构的对象,如半人半马动物,它是思维对象,但没有恰当的形式。认知和理解都是意向状态,它们可以没有质料而具有形式,对象是认知的原因并被主体所表征。后期斯多葛学派注意到了命题的语义问题,认为命题表达的对象和意向对象存在一定关系。伊壁鸠鲁则把外部对象看作是身体表面的一部分。从古希腊哲学家对意向性的研究来看,他们虽然对心灵与外部对象的关系提出了不同的观点,但有共同接受的地方,即意向性指涉的对象不必一定实际存在,虚构的事物也可以是意向对象。

中世纪,奥古斯丁把“意向性”用于他对认知的分析中,他从分析视觉开始,延伸到记忆、思维、自我知识。和亚里士多德一样,他认为对知觉的分析仅诉诸知觉的外部对象是不充分的。托马斯·阿奎那则从亚里士多德关于知觉内容与形式的思想中发展出了具有心理学意义的意向性理论,该词随后也逐步进入认识论和逻辑学中,成为其中一个常用术语。奠定现代哲学对意向性研究的基本框架的是布伦塔诺。1874年,布伦塔诺在他的《经验观点的心理学》一书中认为心理现象是在自身中以意向性的方式包含着对象的现象,把意向性作为区分心理现象和物理现象的标志。布伦塔诺区分了描述心理学和发生(genetic)心理学,发生心理学探寻各种心理现象产生的原因,而描述心理学是界定和划分不同心理现象的种类,包括知觉、判断、情绪等。布伦塔诺认为,心理现象即意识行为,直接指向对象,并且只有心理现象才如此直接指向对象。意向性的指向性是布伦塔诺描述心理学的标志。[2]描述心理学里使用的术语“现象学”,后来被其学生胡塞尔发扬光大。意向性被界定为心理指向外部世界对象的关于性和指向性。这被称为布伦塔诺命题。布伦塔诺对意向性的经典定义已成为现象学和心灵哲学等诸多领域研究意向性的共同基础。

(一)现象学中的意向性

可以说现代西方哲学中的意向性问题是通过现象学发扬光大的,因此,对意向性的讨论不能绕开现象学。在胡塞尔的意义上,我们可以把现象学看作是对意识本质的研究,从第一人称视角研究我们经历的各种经验,经验的核心是意向性。经过近二百年的发展,现象学形成了不同的风格。进入20世纪后,出现了众多著名的现象学家,如胡塞尔、海德格尔、萨特、梅洛—庞蒂等,由于他们的创造性工作,使现象学成为当代影响最大的哲学分支和哲学运动。现象学的创始人胡塞尔认为,意识是关于对象的意识,经验的核心结构是意向性,意向性通过经验内容或意义直接指向对象。胡塞尔主张从第一人称的视角研究作为经验的意识之结构。根据现象学的传统观点,现象学研究意识和经验的结构,通过对现象的分析,揭示生活世界中经验的意义,讨论的问题包括时间流、意识流、自我、他者等。

现象学不仅在哲学领域,还影响到其他诸多领域,如心理学、量子物理学、建筑学、考古学等。胡塞尔以后,通过其学生及追随者,现象学以不同形式表现出来,有海德格尔的解释学、萨特的存在主义、舒茨的社会实在论、梅洛—庞蒂的知觉现象学,还有舍勒、福柯、勒维纳斯等对现象学的杰出贡献。作为哲学上的现象学,通常的理解有两种:一是把它作为一门哲学学科,或一个哲学的部门,通过意向性来阐释意识经验的结构;二是把它看作哲学史上的一次运动,认为现象学可以作为本体论、认识论、伦理学等所有哲学的一般基础。但现象学研究的不仅是现象本身,还包括对象在经验中的呈现以及我们经验到对象的方式。它与心灵哲学中的意识“现象”有明显区别,心灵哲学中,现象是指看到、听到等的对象的感觉性质,可以说是各种知觉特征。经典现象学的方法有:第一,描述自身的经验,也就是胡塞尔和梅洛—庞蒂说的生活经验的纯粹描述。第二,通过相关的文化特征解释经验,尤其是社会和语言背景,这是海德格尔的解释学路径。第三,分析经验的形式。近几十年,现象学方法得到了扩展,出现了两种新的维度,一是逻辑—语义模型,梳理意向性或语言的真值和满足条件;二是运用认知神经科学构建实验范式,用来检验以往对经验解释中的不合理的方面。把现象学和认知科学混合起来的神经现象学虽然与传统的现象学并不完全合拍,但更具有心灵哲学的自然主义特征。[3]

胡塞尔通过对意义的逻辑分析,把意向性作为现象学的核心,通过意向性澄清经验的意义。分析哲学兴盛之后,一些现象学家吸收了分析哲学的方法和成果,尤其是语义理论。分析了胡塞尔的现象学和弗雷格的逻辑语义学。弗雷格认为表达式通过意义指称对象。因此,晨星和昏星可以指称同一个对象,但表达了不同的意义。类似的,胡塞尔认为经验指称对象是通过意指(Noema),即意向性地指向对象。若从不同角度观察同一个事物,两种经验可以指向同一个对象,但具有不同的意义。可以说,胡塞尔的意向性理论是一种一般的语言指称理论,和语言通过意义获得指称一样,意向性的指称通过意向对象的意义而获得。但分析现象学家把命题的意义看作逻辑理论的中心,可能会产生争议。比如思维、知觉、情绪等,语言是否在其中形成了经验的特定意义。[4]

在一定意义上,对经验的解释和描述,是对意识形式的分析,意识经验总是关于这个或那个对象,意向性是其中的核心结构。所以,现象学从剖析意向性的不同侧面慢慢转向对意向性可能条件的分析,这些条件包括感觉运动的方式和习惯、社会实践背景、日常语言以及生存的特殊空间。胡塞尔把现象学定义为意识本质的科学,在他这里,现象被理解为主观意识行为的客观意向内容,或意向对象。他区分了意向作用和意向对象,发展出一种明确的意向性模型,焦点放在意向性的特性上,把意识行为看作是意向性地指向对象。海德格尔不赞同胡塞尔把重点放在意识和主观性上,他认为我们和我们的活动一直在世界中,是在世之存在,因此要解释我们的活动和围绕着我们的事物的意义。海德格尔称现象学为基础的本体论,通过他独特的语言系统和半诗化风格描述人们实践活动的存在之根。萨特则接受了胡塞尔的看法,认为意识是关于对象的意识。在萨特的意向性理论中,现象是一种对象意识。我们经验到的所有事物都是现象,它们为它们自身存在。意识也是为其自身存在,即意识不仅是对象意向,在前反思意义上也是自身意识。因此,萨特把自我看成是意识行为的结果,尤其是彻底选择的自由。[5]相对于胡塞尔、海德格尔和萨特,梅洛—庞蒂注意到经验中身体的功能,他非常关注实验心理学中对知觉的经验研究,分析了截肢患者对肢体的幻觉。他认为感觉—刺激模式是错误的,也不赞同传统所认为的世界的关系在心灵中被建构。梅洛—庞蒂认为应该重点分析我们活动的意义以及经验中对自己身体的“身体图像”,他发展了胡塞尔对生命身体(相对于物理身体)的论述。梅洛—庞蒂反对笛卡尔对心灵和身体的二元区分,他的“身体图像”既不在心理领域也不在物理领域。我的身体在我伴随着对周遭的感知以及所从事的活动中,周遭不仅是事物,也包括他人。也就是说,意识是具身的,身体是注入意识的身体,两者始终相溶一体,无从分离。[6]

在反思和分析中,人们发现意识的基本意向结构含有更深层的经验形式。因而,随着现象学运动,它发展出了关于时间意识、空间意识、自我意识等一套复杂的描述,对集体意向性和合作互动行为有直接启发意义的则是它提出的“他者意识”。现象学对主体间性(intersubjectivity)和移情(empathy)的阐释实际上是现象学中的“集体意向性”。所以,心灵哲学中的集体意向性研究若想从拘泥于具体行动的视野局限中获得新的资源,现象学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心灵哲学很重视意识经验的生理基础,对大脑神经活动如何引起意识活动和心理表征特别关注。因此,在对意向性的研究中,心灵哲学侧重大脑的生理条件,注重自然主义的方法。相对于心灵哲学,现象学侧重经验的社会文化条件,从不同维度探究通过意向性所给予的经验的可能性,着重于经验的主体、实践、文化背景和社会条件。显然,人们的意识经验比单纯的神经生理活动要丰富得多。按照胡塞尔的看法,所有经验都具有意向性,现象学研究的各种经验的结构包括知觉、思维、记忆、想象、情绪、欲望、意志、社会行动以及语言活动等,都通过意向性直接朝向对象,意识的属性是它指向着对象。意向性的基本结构是:主体—行为—内容—对象,如张三(主体)看到(行为)夕阳落下去了(内容—对象)。因此,在对意向性的根本看法上,现象学和心灵哲学是一致的。

笛卡儿对心灵和身体作为不同实体的区分,在现象学和心灵哲学中都得到了不同的回应。现象学尝试通过对经验意义的分析,表明心灵通过意向性获得它自身的特征。心灵哲学则贯穿着自然主义立场,试图以物理生化因素解释心灵,产生了同一论、功能主义、物理主义等不同的心身理论。塞尔的意向性理论可以说是胡塞尔意向性学说的当代版本,他运用逻辑模型把作为心理状态的意向性看作是不同形式的命题,而命题的真假取决于它的满足条件是否得到满足。但与胡塞尔根本的不同在于背后的世界观,塞尔的基本出发点是基于自然科学的世界观,认为意识是自然世界的一部分并且是其结果。但胡塞尔等现象学家,包括海德格尔、萨特和梅洛—庞蒂则努力为现象学寻找超越自然科学的可能性空间,试图为现象学寻觅一片属于它自身的独特圣地。相对于自然主义,现象学对引起经验的大脑神经活动保持中立姿态。

可以说布伦塔诺对描述心理学和发生心理学的划分延续了笛卡儿的二元论,根据经典现象学的观点,意向性是意识的核心属性,意向性自身的特征是现象的,意向性本质上包含着意义。不仅意向性知觉具有独特的现象特征,具身的行动也有独特的现象特征。但是,现象学尚未清晰地说明意义是如何在意向性的现象特征中出现的。当代心灵哲学对心身问题的探索是实际上是笛卡儿和布伦塔诺的深化。受现象学的影响,当代心灵哲学也开始关注意识的基本特征,如意识是否在本质上始终包含自我意识,或者是二阶意识。现象学提供了经验的描述性分析,心灵哲学运用自然科学成果解释心理现象的原因,文化理论则解析了社会和语言行为对意识经验的影响。因此,从本体论上看,意识可分为形式、现象、物理基础三个层面。从认识论上看,关于心灵的各种理论,都开始于如何观察、解释我们在世界中遇到的现象,这正是现象学的起点。在所有这些理论对心灵的解释中,不论是现象学还是心灵哲学,意向性是中心。[7]

(二)心灵哲学中的意向性

相对于现象学,心灵哲学家对意向性的研究基本遵循一致的立场,使用类似的术语。专门讨论意向性的心灵哲学著作很多,影响较大的有安斯康姆的《意向》一书和塞尔的《意向性:论心灵哲学》,安斯康姆的不少观点在塞尔那里得到了延续和发展,我们就把他们结合起来介绍。心灵哲学遵循了布伦塔诺命题,也把意向性看作是一种指向性。但心灵哲学更着重于用自然主义方法分析意向性的逻辑结构。概括地说,心灵哲学对意向性的贡献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提出了意向性的适应指向问题;二是指出意向性具有满足条件。安斯康姆在《意向》一书中提出了意向性的满足条件所涉及的适应指向(direction of fit)。适应指向是心灵—世界之间的关系。比如,信念的适应指向是心灵指向世界,相信某个事件会在世界中发生,从而使信念为真。愿望的适应指向是世界指向心灵,即世界中的事态符合心灵状态。适应指向不是安斯康姆首先提出来的。托马斯·阿奎那在论述真理时,认为心灵是事物的原因,同时,事物也是心灵的规则。他认识到了真理在心灵(或语词)和世界事物中的关系。可见,阿奎那较早地看到了心灵与世界的指向关系。奥斯汀在论述言语行为时,指出言语行为存在着指向问题。按照言语行为的种类把适应指向分为零指向、心灵指向世界、世界指向心灵,认为断言式、命令式、宣告式等言语行为有不同的适应指向。塞尔发展了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并进一步划分了言语行为的适应指向,在奥斯汀的基础上,塞尔增加了双适应指向,他认为宣告式话语是双指向的,即心灵指向世界和世界指向心灵同时存在。安斯康姆则指出同一个行为在不同角度有不同的适应指向。她举了一个例子:丈夫拿着一个单子去超市购买生活用品,当买到这些物品,就在上面画上勾,它的适应指向是心灵(单子)指向世界。如果这个单子是妻子给丈夫的,丈夫按照要求购物,这时适应指向就是世界指向心灵(单子)。假设一个侦探跟随丈夫监督他的行为,当丈夫做出了符合要求的行为,侦探就在单子上打上对号,那么对侦探来说,适应指向就是心灵(单子)指向世界。

塞尔在对言语行为的研究中,发现了言语行为与意向状态的联系。在意向性和言语行为之间,塞尔总结出了四个相似点:第一,言语行为和意向状态有类似的结构,可表示为S(r)。在言语行为中,S表示以言行事的力量,即言语行为的种类,r表示语言内容。在意向性中,S表示意向性的类型,r表示意向状态的内容。意向类型是信念、愿望等心理类型,意向内容是意向指向的事态或对象。例如,我相信中国在亚洲的东部。“相信”是意向类型,“中国在亚洲的东部”是意向内容。意向类型决定意向性的适应指向,意向内容决定意向性的满足条件。“相信”的适应指向是心灵指向外部世界,“愿望”的适应指向是外部世界指向心灵。当中国真的在亚洲东部时,“我相信中国在亚洲东部”的意向状态就被满足。第二,言语行为和意向性有相似的适应指向。第三,言语行为表达说话者相应的意向状态,意向性是言语行为的真诚性条件。比如,中午我请你吃饭。这句话的含义依赖于说话者的意向状态,当说话者的意向状态是真的愿意请你吃饭时,这句话才是有意义的。第三,意向性和言语行为一样,都具有满足条件。[8]

塞尔后来通过意向性把语言哲学和心灵哲学联系了起来。他认为语言的意义来源于说话者的意向状态,由此把语言哲学看作是心灵哲学的分支。同时,塞尔不仅看到了话语的意义与意向性的内在关系,还关注到语言的建构性功能。他认为社会实在,尤其是制度事实是通过集体意向性和言语行为创造出来的,从而以意向性为纽带,把语言哲学、心灵哲学和社会哲学贯通了起来。

(三)集体意向性

自布伦塔诺提出意向性命题以来,意向性就成为现代西方哲学中的一个重要论题,但它一般指的是个体意向性。当论及行动所涉及的意向状态时,也往往指向个体持有的信念或愿望。然而,现实中大量的集体行动却不能完全以个体意向来规范和描述,比如,“百度公司与我院三位毕业生签订就业意向书”;“中国与日本举行东海问题谈判”等,“百度”“中国”“日本”都是非个体性主体,它们实施的这些行动,单纯用个体成员的意向是不能够充分解释的,因为这些行动明显不是不同个体行动的简单累积,也不是由个体意向所能决定的,在它们背后存在着一个独立于个体行动和个体意向的集体性东西。这并非必然意味着存在独立的“集体大脑”或者黑格尔意义上的“绝对精神”,而是说对集体行动的完备的规范性说明,需要引入一个类似于用个体意向来描述个体行动的东西,此即集体意向性。意向性牵涉到心灵与自然对象的关系,集体意向性则集中体现了心灵与社会之间的关系。

1.集体意向性的提出

在哲学史上,不少哲学家都谈到了在集体中如何形成一致意向的问题。柏拉图在《理想国》中论述法律和社会秩序的形成时,谈及了集体合作决定和作为整体的社会。类似的概念还有亚里士多德提出的共同生存(concept of Koinonia)。启蒙运动时期,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提出了集体意志(collective will);霍布斯和洛克也提到了类似的问题。社会学较早地涉及集体意向性问题,涂尔干和韦伯都提出了相似的概念。涂尔干的概念是集体意识(collective consciousness),韦伯是共同行动(communal action)的主体意义(subjective meaning)。涂尔干认为在社会情景中,集体意识通过个体行动来实现。韦伯则建立了理性选择模型,认为社会互动行为是个体决策之间相互依赖的结果。

涂尔干提出了社会情景(social situation)中的群体心灵和意向心理,个体行为不能解释这种情景。它们不是被欲望、信念和意向、个体行为解释,而是被集体心灵或意识支配。涂尔干认为,在社会情景中,不是个体决策和行为,而是集体意识通过个体决定了行动。韦伯提出了理性决策模型。韦伯认为许多社会情景是个体决策之间独立策略的情景。理性的行动者基于它们对其他行动者的认知选择自己的行动偏好。但韦伯也意识到每个行动者的选择依赖于他涉及的其他行动者的行为应该是开放的。韦伯事先假定其他行动者同意,然后去考察人们的选择行为,这就能使人们对他人的行为有规范的预期。这是理性选择理论中关键的环节。在该理论中,行动者不是根据他们认为什么是最好的来选择自己的行为,而是根据他人做他们应该做的。行动者之间不必有明确表示的同意,但行动者可以有默认的共同目标。

在柯林伍德的社会实践意识概念中,也包含着集体意向性的意蕴。后来,塞拉斯和奎因顿(Anthony Quinton)提出的“我们意向”(we-intention)一词实际上就是集体意向性,这一概念也被后来的托米拉所沿用。相对于个体意向直接使用“集体意向”(collecitve intention)一词的是塞尔。其他哲学家使用的类似词语还有共同意向(joint intention)、共享意向(sharedintention)、群体意向(group intention)等,它们都指集体意向性。

虽然集体意向性一词出现很晚,是塞尔1990年在论文“集体意向与行动”中首先使用。但在早期的现象学和存在主义中,可以找到不少类似集体意向性的论述,尤其是沃泽(Gerda Waltser)和舍勒,他们对共同经验(shared experience)的解释对现在的集体意向性理论有直接的影响。沃泽认为A和B共享经验X:

(1)A有经验X,B有经验X;

(2)A移情B的经验,反之亦是;

(3)A识别认同B的经验,反之亦是;

(4)他们彼此有共同的移情。[9]

沃泽这种论述模式后来被托米拉在论证他的集体意向(we-intention)时所运用。但这种分析实际上是一种还原,把集体意向性还原为个体意向的相互关系。还原分析会出现无限后退问题。舍勒从否定的方面来论述集体意向性,他主张集体意向性不是个体意向性之间交互意识结构的联结。他认为人们共享一种态度是许多心灵具有同一种状态。他举了一个例子,如战争爆发时,人们共同的爱国热情。塞拉斯的“我们意向”(we-intention)概念成为托米拉集体意向性理论的直接来源。这个概念也是塞拉斯实践哲学的核心,尤其是他的情绪主义和直觉主义的桥梁。塞拉斯把“我们意向”看作是一种态度,但它不是私人的,它包含与他人共享的视角。

2.集体意向性的发展

从托米拉在1988年发表系列论文论述集体意向性至今,真正的集体意向性理论的诞生还不到三十年的历史,但它已是学界研究的一个热点问题。虽然讨论集体意向性较多的是心灵哲学,但其他哲学领域,甚至社会科学中都有不少主题和集体意向性密切相关。吉尔伯特、德沃金、塞尔等人把集体意向性分别引入了法学、政治学、社会学等领域,成为解释社会行动和社会实在的前提假设。随着研究的深入,集体意向性理论已超越心灵哲学视域,延伸到其他学科领域并繁荣发展起来,主要表现是:

第一,用集体意向性对社会实在进行解释。社会行动的规范性和社会实在的本质应该说直接和集体意向性问题相关。对集体意向性的研究实际上涉及如何看待社会事实。托米拉和塞尔在这方面做了大量深入系统的工作,尤其是塞尔,他基于集体意向性理论,提出了社会本体论。他认为一片白纸和一张纸币的本质区别在于集体意向性赋予这张纸以货币的功能。塞尔称这种机制为功能赋予,一旦把特定功能归属于某对象,该对象就获得集体接受或认可的道义结构。通过这种方式,共同体创造和保持了大量的社会实在和制度事实。在创造社会实在的过程中,集体意向性是一个关键要素。如果说意向性是解释自然和心灵的关系,那么集体意向性的核心则是理解心灵和社会的互动与联系。

第二,集体责任。集体责任在道德哲学、法律哲学和政治哲学中讨论较多。对集体责任的论证会涉及集体行动者、集体自由和集体自主性。在集体行动和集体行动者中,要解释在什么条件下能使不同的行动者形成或从属一个集体,从而能够共同实施行动并承担责任。和集体意向性理论一样,对集体责任的讨论也可分为个体主义和整体主义两种路径。前者认为只有个体或自然人可以作为责任主体,后者认为集体也能作为责任主体。

第三,团队理性(team reasoning)。合作是一种基本社会现象。个体面临不同的选择时,不同个体在特定情境下会选择互相合作。合作通常涉及着规范,比如靠右行驶。社会的有序化必须引入一定的规范。如果在纯粹合作的环境下存在着规范,可以很自然地认为成员们的相应行动是合理的。但经典的博弈论不能很好地解释这种情况,从经典的博弈观点看,靠右行驶的交通规则在成员们中是共同知识,不能产生相应的合理行动。只有在这种情景下才能说A是理性的:A坚持遵守规则是A期望他人也遵守规则。作为理性选择,经典博弈论引入了混合策略,也就是说一种合作均衡比另一种均衡更好,但作为失败的合作可能对个体仍然是较好的。一些学者从博弈论的视角来解释集体意向性。思路是行动者从合作的视角进行选择,他不是单纯从自身角度考虑什么是最好的,而是从共享的角度来看什么对他们是最好的。苏格丹(Sugden)和赫里斯(Hollis)从这个方面论述了集体意向性。这种论证的焦点是理性而不是意向或心理状态。古德(Gold)和苏格丹批评托米拉、布莱特曼和塞尔对集体意向性的论证,认为他们集中在心理状态而不是理性模式,使得关于集体意向性的集体性变得不可能。在古德和苏格丹看来,集体意向性是团队理性的结果。[10]

第四,人类社会的标志。集体意向性在进化人类学和发展心理学中被赋予了突出的角色。托马塞洛(Tomasello)认为集体意向性是人类和其他哺乳动物之间最基本的差异。根据是人类在婴幼儿时期就具备了共同意向的能力,托马塞洛认为合作的心理特性表明人类具有分享意向的能力。[11]塞尔也认为狼群围捕猎物、蜜蜂筑巢等不能被看成是社会,它们是动物的本能结构,而人的社会合作行为则不同。因此,一些学者把集体意向性看作是人类社会区别于其他动物群体的标志。

3.面临的难题

概括地说,集体意向性是共同指向对象、事态、价值的心灵特性,它有不同的形式,包括共享(shared)意向、共同(joint)意向、共享信念、集体接受、集体情绪等,它们是构成社会世界的关键。在共同意向中,社会被群体作为可感知的经验;共享意向使参加者一起行动、合作或实现共同目标;共享信念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知识的共同仓库。集体接受是语言能够建构社会实在的核心假设,也是符号、制度、社会世界的前提。集体评估(evaluation)为我们提供了共同的善的概念。总之,根据集体意向性,我们能够按照社会身份和社会角色从群体的视角进行推理。还能使我们构建诸如公司、大学、政党等群体组织。集体意向性态度预示着参与者的多元性,即集体态度可以分配给不同的个体。一些人认为,集体意向性面临的主要难题是诸多个体是如何能够作为一个整体而存在(individuals as a group)。[12]即个体与整体的关系,在对集体意向性的具体论证中,就表现为循环性问题。

目前,对集体意向性的辩护大致都接受两点:一是非还原论题。集体意向性不能被还原为个体意向;二是个体主义论题。所有意向性都是个体大脑的属性,不存在集体脑或集体心灵。这两个论题实际上是内在主义和自然主义的结合。内在主义是说个体拥有的所有意向性都在个体之内,个体心灵独立于所有外在的事物。自然主义就是把心灵看作是个体大脑的高级特征,不存在超越个体的超级大脑。另外,从非自然主义和外在主义的立场看,通常认为个体心灵只为自身的行动提供信念或愿望,即个体心灵只是自身行动的理性,不能覆盖和干涉他人的行动理性。一个参加者表征其他参加者作为自己参与这个活动的必要部分,那么不同参加者之间的基本态度是如何规范的?托米拉和布莱特曼认为参加者不得不知道其他人将要做什么。吉尔伯特认为他们不得不规范地预期其他人会去实施他们的行为。因此,在集体意向性理论中,个体如何表征或呈现其他参与者是一个最核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