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的对策建议
降低实体经济企业交易成本,要正本清源、对症下药,既要最大限度减少行政机构对微观市场主体的不当过度干预,清租降费,大力削减“无效率”的制度性交易成本存量;又要通过培育和发展土地、资本、劳动力、技术等要素的竞争性市场体系,扩大要素资源供给规模,优化供给结构,建立健全现代市场法治体系、政府规制体系、竞争政策体系和社会信用体系,切实提高市场经济运行效率,全面改善经济发展质量,从而防止新增“无效率”的制度性交易成本,并尽可能减少制度性交易成本向分散而弱势的中小民营企业转嫁。
(一)全面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建设的地方保护行为
对国务院和各地文件进行全面而系统的清理,但凡是法无实据、有损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都要尽快废止或重新修订。地方政府要做好相关规范性文件和不规范行为的清理工作。尤其是清理围绕籍贯、规模、资产、资质设置的阻碍并购和连锁经营的限制性条款及行为,取消各地各行业阻碍商品和要素自由流通的单行政策。
取消限制企业兼并重组和增加企业兼并重组负担的不合理规定,禁止违背企业意愿的“拉郎配”行为。支持企业根据市场情况跨区域经营,切实解决跨地区经营企业汇总纳税等触及地方利益的棘手问题。由此,各地方政府及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在本地经营的外地企业必须设立独立的法人机构,限制或排斥外地企业在本地设立分支机构。
(二)纠正行政部门在招投标和集中采购过程中的失范行为
应在政府采购和公众招投标过程中充分引入自由竞争机制,彻底消除披着政府采购合法外衣的各类权力寻租行为。切实降低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和公共项目招投标的门槛,纠正实践当中政府采购流程不清和保证金管理比较混乱的问题,明确规定行政机构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收取履约保证金,不得将中标后成交供应商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擅自转为履约保证金,不得私自挪用、滥用中标保证金,明确规定保证金返还时限,并对公共部门采购资金支付时限、支付方式及相应违约条款做出明确规定。探索建立重点领域供应商信用评级制度,加大供应商参与寻租的机会成本。全面推广和完善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和规范流程,加强对政府招投标和集中采购管理人员的培训与内部监督。
(三)加快建立竞争性要素市场和现代流通体系
1.建立健全要素资源与产权交易市场。整合各地分散的工程项目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产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公共平台,建设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适时整合房地产、人力资源、金融证券等要素和国有企业实物资产、知识产权、农村产权、环境产权等各类权属交易平台,推动建立多品种、多层次融合发展的全国公共资源与产权交易共同市场。制定统一交易规则和交易保障机制,抓紧出台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技术的国家标准。吸引更多市场主体和公共资源管理部门参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运行与维护,建立主要区域和省(市)符合地方实际的公共资源和产权交易子市场和子平台,鼓励交易主体跨区域自主选择交易市场或平台。
2.推动信息资源平台建设,切实降低企业搜寻和信息成本。大力推进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信息技术升级,提升信息采集、传递和使用专业化程度,提高全国公共数据网络利用率与用户联网数量,促进信息资源高效传递与有偿共享。建立健全信息和大数据交易服务平台,盘活全国数据信息资源,推动数据交易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确立,建立一套安全可信、公开透明的隐私保护、定价与交易规则,提升数据信息市场交易的监管水平和效率,实现信息资源高效利用,切实降低全社会尤其是实体企业承担的各类信息成本。
3.引入新型流通业态,构建现代流通服务网络。推动传统流通经营模式向现代流通经营模式转变,从关注有形市场、显性市场、传统市场、低附加值市场向注重无形市场、潜在市场、新兴市场和高附加值市场转变。从零散采购、分散配送、非连锁化经营向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和连锁化经营转变。着力完善要素流通网络体系,改造疏密无序、地区发展不平衡的流通网络布局,借助物联网、云计算等电子信息技术,建立扁平化、更加高效率的现代流通服务网络。
(四)健全规制标准、组织体系和决策机制
1.建立统一而权威的标准管理体制。一是尽快出台国家《标准法》修正案。根据新形势、新情况调整标准制定范围,确立国家标准审查评估制度。借鉴欧盟建设统一标准体系的经验,以提高中外企业标准达标便捷度为目标,颁布标准化行为规范指南。二是建立统一而权威的标准管理体制。由国务院或法律授权的标准化管理机构统一发布强制性标准,各专业部门的技术性标准要纳入统一管理体系,并确保部门标准信息的互联互通。同时要改革推荐性(或自愿性)标准管理制度,建立第三方评价和公平公正的采信机制,激励有条件的学会、协会、产业联盟参与制定推荐性标准。三是大幅削减强制性标准数量。严格限定在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生态安全等领域,突出“兜底线”的作用。与简政放权、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权改革相配套,要大幅减少政府部门对工业领域具体产品性能、规格标准的限定,同时要限制地方制定的技术类强制性标准数量,防止形成市场进入壁垒。四要建设全国统一的标准化信息服务网络,防止地方标准构成市场准入和流通的技术壁垒。汇集国家、地方标准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一站式查询服务。以全国组织代码信息为基础,建设企业产品、服务标准信息公示系统,为上下游企业之间,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相互选择创造便利条件,节省交易成本。
2.完善规制组织体系,提高权威性和一致性。针对实体经济企业日常需要面对多个部门多项检查和评价的问题,首先需要大幅减少前置性许可及相关的检查项目,确有必要保留的许可检查项目要进一步规范行为,明确标准和流程,尽可能合并相同或类似检查,大幅缩短检查和办理时限,以减少部门寻租的空间,切实降低实体企业承担的交易成本。建议在地方成立市政公用事业规制委员会,综合承担准入、投资、价格、服务质量等规制职能,以便加强统一规制,减少多部门分段规制可能产生的“无效”交易成本。对于社会性规制而言,建立健全统一而权威的规制机构有助于降低实体企业承担的制度性交易成本。在食药安全方面,应参照药品加强对食品等健康产品的专业性规制,建立最严格的覆盖研制、生产、销售、使用等全过程的规制体系,推动基层食药与工商、质检等部门成立综合执法队伍,力争由一个执法部门面对生产经营企业。在安全生产领域,要完善统一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体系,整合针对生产行为的综合规制与针对设备的专项规制,从而消除因“多龙治水”给生产经营企业带来的交易成本。
3.推动价格规制体系现代化,引导企业形成合理预期。转变理念,将政府定价明确定位于价格规制,属经济性规制范畴,目的是平衡各方经济利益关系,维护包括工商业用户在内的所有消费者的权益。设立职能完备的规制机构,加强行业规划和项目审批的成本—收益分析,完善国有企业薪酬管理体制,有效约束被规制企业不合理成本;按行业设立规制成本制度,建立反映行业特点和价格规制要求的成本分类规则,建立定价成本定期报送、评估机制,提高价格规制效率;引入成熟规范的定价方法,提供合理价格信号;建立和严格执行规范的价格调整机制,提供合理预期。在各行业整合随价征收的政府性基金,并统一为行业公益基金,用于普遍服务、节能环保等公益性目的,从而为逐步解决交叉补贴创造条件,逐步减少价格信号的扭曲,降低工商业用户不合理经济负担。完善规则制定和执行的程序,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在规制机构内部设立专职的消费者联系部门,为各类消费者建立代表其利益的组织、有效参与决策创造条件。
(五)强化垄断行业改革,完善竞争政策体系
1.通过深化垄断行业国企改革规制行政垄断。对于仍保留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之内的垄断性业务,要结合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深化垄断行业改革,增强垄断行业国有企业的公益性。要加强顶层设计,进行系统的改革和攻坚,准确定位垄断行业内的国有企业,明确目标,规范行为,坚决切断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和企业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加强监督管理,充分体现垄断行业公益性,减少社会对垄断性国企的诟病。在推进企业改革改制过程中,要重点规范国有资产评估转让,加强国有产权交易流转监管,严格操作流程,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快完善针对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的国家审计监督体系,加强对垄断行业国有企业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执行、大宗物品采购、大额预算支出执行情况的全过程监督,杜绝暗箱操作,阻断垄断国企与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公共机构之间的非法或灰色利益输送,确保反行政垄断持续有效推进,从而大幅削减“无效率”的制度性交易成本。
2.完善反垄断法律法规和各种指引文件。加强反垄断执法有利于降低因垄断而导致的各种制度性交易成本,但反垄断是一项庞杂的工作,垄断行为的类型众多,相关执法过程的经济学分析和法律分析较为艰深,具体的执法过程较为复杂。尽管反垄断领域法律法规的制订工作已经取得了一定进展,但要形成完善的反垄断法律体系仍然任重道远。未来中国仍需花大力气完善反垄断的各项配套法规,包括定时发布竞争政策报告,对市场的竞争状况进行评估;制订《横向并购指南》,对企业的横向并购行为进行规范;制订《纵向约束指南》,划分纵向约束的类别,明确纵向约束经济分析和法律实施的关键因素和主要步骤;制订《反垄断罚金指南》《反垄断宽大政策指南》,形成完整、具体、透明的宽大政策立法;制订反垄断诸领域的豁免条例,对于特定行业内对竞争影响较小的特定行为予以豁免;建立反垄断的安全港制度,对于竞争较为充分的行业、市场势力非常小的市场主体的部分行为给予免除审查和处罚的待遇。
3.大力强化反垄断执法。一是要加大反垄断侦查和执法方面的投入,相关部门必须有更强大的执法队伍,更高的执法权限,更严厉的处罚措施,更紧密的部门合作。二是要加强反垄断行政执法与私人执行上的协调。反垄断政策实施中,除行政执法外还存在反垄断的私人执行,即市场中的私人参与者基于《反垄断法》的规定提起民事诉讼,以维护其个体利益或公共利益不受损害。随着反垄断的基本理念逐渐深入人心,私人执行在反垄断实施中扮演着日趋重要的角色,二者协调得当可以更好地发挥反垄断政策效果。尤其是在上游垄断行为导致企业成本上升时,要鼓励拿起《反垄断法》的武器保护其合法权益,合理降低成本。三是加强反垄断国际合作。随着全球化的推进,各国的联系日益密切,有大量的跨国公司在中国开展业务,中国企业也逐渐走向全球。无论是国外企业还是中国企业在涉及反竞争行为时,往往会牵涉多国消费者的利益和社会福利。因此,加强各国反垄断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协调,推动各国在竞争执法上的合作,对于共同维护公平有序的竞争秩序,提高各国经济运行的效率,防止国外企业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向国内企业转嫁成本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要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在反垄断领域建立良好的合作机制,深化相互之间的合作关系。
4.在全社会范围培育和传播竞争文化。竞争文化往往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发展,竞争文化的培育与反垄断实践是相辅相成的,竞争文化会推动反垄断法律的实施,也会随着反垄断实践的深入而不断成熟。针对中国竞争文化发育不足、竞争政策认识不到位的问题,需要通过扩大宣传,加强企业、消费者以及各级政府对反垄断工作的认识,构建良好的竞争文化环境,为反垄断法的贯彻实施创造有利条件。通过竞争文化的培育可以降低垄断带来的寻租成本,也可以通过提升企业的内部效率达到降低生产经营成本的目标。在培育竞争文化方面尤其要处理好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关系,由原来的产业政策优先,逐渐调整为以竞争政策优先、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兼容和互补的公共政策体系。一是确定竞争政策的优先地位,在竞争政策的框架下完成产业政策的设计和实施。二是提升竞争政策设计的兼容性,为具有积极影响的产业政策留出政策操作的空间,减少不同政策间的摩擦。三是区分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的时间周期,选择性产业政策对市场运行的调控只能在短期内存在,在中长期内,仍要确立竞争政策的优先政策地位。
5.鼓励高端智库深化反垄断经济学与法学研究。国内主要高端智库需要结合理论前沿与中国反垄断实践深入研究,为反垄断执法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尤其是要加强对新经济时代产业动态以及相关领域经济学和法学前沿的跟踪。在新经济时代,随着技术不断革新以及互联网对各传统产业的渗透,一些新的产业形态和商业模式不断涌现,经营者的定价策略、盈利模式都会出现一些不同于传统产业的变化,人们对市场边界的认识、对市场份额的计算也会不同于传统产业。需要就相关产业如何划定市场边界,如何衡量竞争、效率和福利水平进行深入研究,并充分动用研究的最新成果,保护企业的正当权益,有效降低企业成本,促进新产业、新模式健康发展。
(六)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完善履约监督机制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是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的必要条件,也是降低实体企业成本的有效手段。只有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守信者一路畅通,才能够真正减少那些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减少企业的搜寻和信息成本、议价和决策成本以及监督和执行成本。
1.不断完善社会信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加强信用基础设施建设。贯彻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建立统一信用代码制度、信用信息记录和征集制度,不断完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通过形成统一信用代码为每一家企业明确一个信用“身份证号”,以该“身份证号”为基础,对企业的信用行为形成准确、可追溯的记录,以多种方式征集、整合信用记录,将相关记录录入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2.着力减少银行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信用信息不对称。要通过建立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制度和信用报告应用制度,逐步开放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有序公开企业信用信息,推动企业信息在不同部门、不同地方和不同行业间共享,将相关信息作为政府政策实施和企业市场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促进企业自觉守信。要充分发挥技术进步在信用信息共享中的关键作用,通过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新工具优化企业信用评价的方法与流程,推动企业信用的共享和应用。
3.强化企业信用评价和评价结果的应用。加快建立信用评价制度,构建协调统一的评价机构和评定方法,并以评估结果为基础建立联合激励和惩戒制度。通过政府与市场化机构相结合的方式,充分利用大数据对市场主体进行信用评价,将信用评价的依据从银行信贷拓展到法院执行、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税收征缴等领域,利用信用评价的结果开展跨部门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建立严重失信黑名单和行业禁入制度,使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
4.加快重点领域信用建设,加大重点行业的监管力度。一方面,要引导企业建立内部信用管理制度,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监管,强化企业提升信用、珍惜信用的内生动力机制。另一方面,要完善信用市场监管体制,推动银行、证券、法院、工商、税务、环保、食药监、安监等部门在公共管理中加强事中事后信用监管,将信用方面的监管结果纳入相关部门的绩效考核。
(执笔人:臧跃茹、刘泉红、郭丽岩、刘志成、杨娟)
参考文献:
1.丁启军、伊淑彪:《中国行政垄断行业效率损失研究》,《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8年第12期。
2.过勇、胡鞍钢:《行政垄断、寻租与腐败——转型经济的腐败机理分析》,《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3年第2期。
3.于良春、张伟:《中国行业性行政垄断的强度与效率损失研究》,《经济研究》2010年第3期。
4.周宏仁:《信息化蓝皮书:中国信息化形势分析与预测2011》,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
5.[美]埃里克·弗鲁伯顿、[德]鲁道夫·芮切特:《新制度经济学——一个交易费用分析范式》,姜建强、罗长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
6.[日]柳川隆、川滨升:《竞争策略与竞争政策》,胡秋阳、李玥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7.Guo,Y.,& Hu,A.,“The Administrative Monopoly in China's Economic Transition”,Communist and Post-Communist Studies,Vol.37,No.2,2004,pp.265-280.
[1] [美]埃里克·弗鲁伯顿、[德]鲁道夫·芮切特:《新制度经济学——一个交易费用分析范式》,姜建强、罗长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30页。
[2] 德国1959年数据,在116种非食品的商品组中,平均推销成本相当于最终销售价格的49%,减去3.7%的平均运输费和7%的平均流转税,由此测出市场型交易成本相当于最终消费价格的3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