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共同的经济利益要求
中国与东盟国家面临着迅速发展本国经济、尽快提高国际竞争力、特别是有效应付发达国家的种种压力的处境和任务。
中国与东盟国家之间经济上存在很强的互补性,从总体上看,各国的优势产品进入对方国家市场对双方的经济发展不无益处。而且,敏感产品并不多,贸易量也不大,不会给对方构成实质性威胁。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说,互补性大于竞争性,而且,互补也要在竞争中实现。
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大大削弱了一些东盟国家的经济实力,而中国的经济持续高速增长,因此,许多东盟国家表示要搭中国经济顺风车。另外,老挝、缅甸、柬埔寨三个国家经济落后,尚未完全摆脱封闭型经济体制,难以承受经济全球化的冲击,而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计划中包括帮助东盟新成员国(越南、老挝、缅甸、柬埔寨)有效参与并从中获益的安排。
加强贸易、投资和其他经济领域的合作,充分体现了共同的经济利益要求。正如《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框架协议》中指出的:
——期望最大限度地降低壁垒,加深各缔约方之间的经济联系;降低成本;增加区域内贸易与投资;提高经济效率;为各缔约方的工商业创造更大规模的市场,该市场将为商业活动提供更多机会和更大规模的经济容量;以及增强各缔约方对资本和人力的吸引力;
——认识到工商部门在加强各缔约方之间的贸易和投资方面的重要作用和贡献,以及进一步推动和便利它们之间的合作并使它们充分利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带来的更多商业机会的必要性;
——认识到东盟各成员国之间经济发展的差异和对灵活性的要求,特别是为东盟新成员国更多地参与中国—东盟经济合作提供便利并扩大它们出口增长的需要,这要着重通过加强其国内能力、效率和竞争力来实现;
——认识到区域贸易安排在加快区域和全球贸易自由化方面能够起到的促进作用,以及在多边贸易体制框架中起到的建设性作用。
中国与东盟国家签订的10个双边投资协定中,集中反映了“投资”是为着满足双方的“共同经济利益要求”的。比如,中国与印度尼西亚的投资协定阐明:“认识到促进此种投资将有助于促进经营的积极性和增进两国的繁荣。”
但是,共同的经济利益要求并不否认、并不排除双方也会存在一定的利益矛盾、利益冲突。例如:
中国与东盟的贸易纠纷可能增多。一方面,中国在纺织品、服装、鞋类、食品、谷物、建材、家电等产品上具有明显优势,在机电设备、精密仪器、钟表、车辆、金属产品、化工产品方面具有潜在优势,中国的优势产品如大量进入东盟市场有可能冲击东盟相关产业;另一方面,东盟的大米、橡胶、食用油、汽车、其他工业产品、矿产品、渔业产品等具有相当优势,东盟的优势产品如大量进入中国市场有可能引起中国经济波动。而这些贸易有的与投资是相连的。
中国与东盟的直接投资纠纷可能增多。1997年之后外资大量流出东盟,而中国吸引外资大量增长,这就形成了竞争不平衡的反差。与此同时,随着双方相互投资的增加,东道国政府与外来投资者之间,投资者与东道国合营者、合作者之间,东道国政府与投资者母国政府之间,难免会产生一些直接与投资相关的摩擦乃至仲裁、诉讼事件。
事实上,中国与东盟在投资领域的法律博弈,正是通过求同存异、消除摩擦,达到法律协调和经济协调。共同的利益要求决定了它们之间的法律博弈是合作型的,而不是对抗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