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行政法规的困境与出路(澳门研究丛书)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第二章 行政法规的界定与分类

第一节 行政法规的由来

1993年3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基本法》在特别行政区法律体系中,又处于最高的法律地位,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会、经济制度,有关保障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关政策,均以基本法的规定为依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任何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均不得同基本法相抵触。这表明基本法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具有不可逾越的崇高地位,是特区小宪法。”杨允中:《澳门基本法释要》(修订版),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法务局,2003,第15页。,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公布自1999年12月20日起实施,“一国两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方针正式实行。

《澳门基本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高度自治的行政管理权主要包括下列内容:①制定行政法规的权力;②政策决定权;③提案权;④人事任免权;⑤执行权;⑥管理社会治安的权力;⑦财政金融方面的权力;⑧经济方面的权力;⑨航运管理方面的权力;⑩教育管理权;⑪医疗管理权;⑫科技管理权;⑬文化管理权;⑭体育管理权;⑮专业管理权;⑯管理社会福利的权力。其中制定行政法规的权力是本书的研究重点,行政法规是行政长官为确保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的贯彻实施而制定的行政管理性质的文件,它是由政府草拟,行政长官制定并颁布执行的萧蔚云:《一国两制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第106页。

可以说回归后的澳门政治体制在行政主导“权力的配置不同,产生了权力关系中的主导现象。那么为什么会是行政主导,而不是立法、司法主导呢?分权和制衡理论不仅要通过分权限制政府的权力,而且要保持一个具有最低限度的强而有力的政府,能够有效地管理社会。分权既不能缺乏制约,导致滥用权力,又不能制造障碍,导致效率低下。所以,自然形成偏向于行政的效率。法国第四共和国宪法确立的议会主导型政治体制转变为第五共和国宪法规定的以总统为核心的行政主导型政治体制,就是最好的例子。”骆伟建:《论特别行政区的行政主导》, 《行政》2003年第2期。“首先,从‘一国’原则看,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央政府,对中央负责,如何确保中央对特区领导,特区对中央负责,就制度而言,行政主导是当然的选择。行政长官、政府主要官员由中央政府任命,对中央负责,对国家效忠,既能让中央放心,又能得到中央的支持。正如港澳办副主任陈佐洱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的纪念香港基本法颁布十四周年座谈会所指出的:特区政治体制必须以行政为主导,除了这种制度是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外,最重要的是,只有行政主导的政治体制,才能做到《基本法》规定的行政长官对中央负责。无论是立法主导还是三权分立的制度,都无法做到这一点。在这一点上,与港英、澳葡实行行政主导的原因并无差别。其次,从‘两制’原则来说,行政主导是政治体制发展的一种趋势,特区也不可能例外。”骆伟建:《论行政主导的权力设定、结构设计及其他条件》,《行政》2005年第3期。的基础上,构建了一个行政与立法互相制衡、互相配合,以及司法独立的政治体制。“它保留了司法独立、行政主导的内容,扩大了立法会的立法权,设立行政长官,废除了总督制。它既从澳门的实际出发,考虑到澳门现有政治体制的情况,又在循序渐进的原则下逐步发展澳门的民主政治。从政治体制方面保证了澳门在未来50年内实行资本主义制度。”萧蔚云:《一国两制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第71页。在《澳门基本法》框架下构建的行政主导主要体现在以行政长官为权力核心,行政长官既是整个特区的首长,又是特区政府的首脑。作为特区的首长,其地位高于立法、行政、司法机关,占据主导地位;作为政府首长,领导主要官员和所有公务人员。行政长官具有双重权力:既行使特区的权力,如负责执行《澳门基本法》,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并公布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向中央政府提名主要官员人选,委任政府官员、法官和检察官、部分立法议员等;又行使特区政府的权力,如领导政府、制定政府政策、发布行政命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