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行政法规的界定与分类
第一节 行政法规的由来
1993年3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公布自1999年12月20日起实施,“一国两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方针正式实行。
《澳门基本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高度自治的行政管理权主要包括下列内容:①制定行政法规的权力;②政策决定权;③提案权;④人事任免权;⑤执行权;⑥管理社会治安的权力;⑦财政金融方面的权力;⑧经济方面的权力;⑨航运管理方面的权力;⑩教育管理权;⑪医疗管理权;⑫科技管理权;⑬文化管理权;⑭体育管理权;⑮专业管理权;⑯管理社会福利的权力。其中制定行政法规的权力是本书的研究重点,行政法规是行政长官为确保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的贯彻实施而制定的行政管理性质的文件,它是由政府草拟,行政长官制定并颁布执行的。
可以说回归后的澳门政治体制在行政主导的基础上,构建了一个行政与立法互相制衡、互相配合,以及司法独立的政治体制。“它保留了司法独立、行政主导的内容,扩大了立法会的立法权,设立行政长官,废除了总督制。它既从澳门的实际出发,考虑到澳门现有政治体制的情况,又在循序渐进的原则下逐步发展澳门的民主政治。从政治体制方面保证了澳门在未来50年内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在《澳门基本法》框架下构建的行政主导主要体现在以行政长官为权力核心,行政长官既是整个特区的首长,又是特区政府的首脑。作为特区的首长,其地位高于立法、行政、司法机关,占据主导地位;作为政府首长,领导主要官员和所有公务人员。行政长官具有双重权力:既行使特区的权力,如负责执行《澳门基本法》,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并公布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向中央政府提名主要官员人选,委任政府官员、法官和检察官、部分立法议员等;又行使特区政府的权力,如领导政府、制定政府政策、发布行政命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