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说社会热点:生活法律问题面对面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问题10.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利息如何计算?

基本案情

2014年5月,焦某因服装店经营需要向吴某借款20万元,借条载明:借款期限至2014年9月16日,月息2%,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2014年7月2日,焦某催讨收回一笔款项16.9万元,遂有意提前偿还吴某借款。吴某同意提前还款,但利息仍应按原约定期限计算。焦某则认为利息应当计算至还款时截止,拒绝负担还款后利息。双方为此引发争执。

律师说法

借款期限是借款合同的主要条款之一,借款期限与借款人占有资金的时间、利息数额、还款付息时间节点、诉讼时效的起算等息息相关,借贷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订立借款合同时,根据借款的种类、币种、用途、数额等明确约定借款使用期限,以确保借款合同的顺利履行,防止产生相关纠纷。

在通常情况下,借贷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借款合同后,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对于借款人来说,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即为其主要义务。如果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采取上述一系列措施后仍然不能确定借款期限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实践中,在一定情形下,借款人或出借人均可能主动要求提前偿还借款,对此应当如何处理?《合同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由此可知,法律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赋予当事人约定优先适用的地位,借贷双方可以在合同中对提前偿还借款作出明确约定,如双方直接约定借款不得提前偿还,或者约定提前偿还借款利息仍然按照约定期限计算等。如此,借贷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在借贷合同没有前述相关约定的情况下,借款人提前履行其偿还借款的义务,通常不会损害出借人的利益,应当予以准许。出于公平原则,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而如果提前还款行为给出借人增加费用的,该费用理当由借款人负担。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借款人一方如果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出借人也有权解除借贷合同,要求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并按照实际借款期间支付利息。

法条指引

《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八条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