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产品绿色供应链耦合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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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契约理论

一 契约理论

(一)契约的概念

“契约”(contract)俗称合同或协议,简单的理解就是:在一个合法的双边交易中,双方就某些相互义务所达成的协议。用法律的语言描述就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各方同时为改进自己的经济状况而在交易过程中确立的一种权利流转关系。在现代经济学中,契约的概念比法律所使用的概念更为宽泛,它不仅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而且包括一些默认契约。现代经济管理中的契约概念,比法律所使用的契约概念的内涵更为广泛,它将所有的市场交易都看做一种契约关系,并将此作为经济分析的基本要素。契约有多种形式,可以是口头的或文字的、明示的或隐含的、简单的或复杂的以及短期的或长期的。从契约的内容来看,是交易双方界定未来业绩和未来事件风险的配置方式,它为交易提供了明确的架构。因为契约规定了具体的交易条款,界定了交易双方交换哪些权利以及按怎样的条件进行交换,也就是提供了一个交易的框架。从契约的实质来看,它是交易双方达成的一种规制双方交易的制度安排。由于交易的特性存在差异,使交易的契约安排呈现千差万别;而对于同一交易行为而言,契约安排的不同,其交易成本也是有区别的。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当事人总是能够根据自己所掌握的信息或约束条件对合约的备选方案进行比较和权衡,选择其中能以最小的资源消耗而使自身需要得到最大限度满足的契约安排。在经济学中,契约概念的内涵比法律所规定的要宽泛得多,它将所有的市场交易都看作是一种契约关系,并将它作为经济分析的基本要素。

从经济学的角度理解,契约是一组承诺的集合,这些承诺是当事人在签约时做出的,并且预期在未来(契约到期日)能够兑现。契约最核心的内容在于,它的条款是状态依存的,对未来可能发生的自然状态中参与者可以采取的行动作出规定,并规定了参与契约各主体基于可确证信息的最终结算方式[56]。本研究主要从经济学的角度理解契约。

(二)契约关系的类型

美国法学家麦克尼尔认为契约就是交易关系,他将契约划分为个别性契约和关系性契约。个别性契约是指当事人之间除了单纯的物品交换外不存在任何关系的契约,其范式就是新古典微观经济学的交易;关系性契约包括原始共同体式契约与现代关系契约两种。麦克尼尔进一步阐释道,每一个契约在某种意义上又是一个关系契约,因为,每一个契约,即便是理论上的交易,除了物品的交换外,都涉及关系。也就是说,这个契约不只是一次个别性的交换,而是涉及种种关系。

威廉姆森援用美国法学家麦克内尔教授的研究,从交易成本理论的角度把契约关系分为以下三类[57]

(1)古典契约关系。古典契约是一种理想化的离散型协约关系,无论从法律意义上还是从经济学意义上看,其主要特点是:①交易双方在缔约时就对契约的有效期、双方的各项权利、获得收益的条件等条款作出明确的、详细的界定,并且当事人的各种权利和义务都能被准确地度量。古典契约,对于未来可能出现的任何一种事件以及任何事件出现时契约双方的权利、义务、风险分享、契约执行和结果,都能够以准确且无歧义的文字写入契约条款,不存在模糊和不详细之处。②契约关系的长期维持与否是契约各方所不关心的,违约的惩罚和索赔是各方所关注的。③交易是一次性的,所以当事人的人格化身份特征并不重要,交易完成后各方“形同路人”。④它不考虑第三方参与,强调法规、正式文件及交易自行清算。⑤没有考虑不确定性的因素。

(2)新古典契约关系。由于现实经济生活中存在不确定性,并非所有的交易都能够纳入古典契约的范畴,尤其对于那些在不确定条件下执行的长期契约。新古典契约是不完全契约,也是一种长期契约关系。新古典长期契约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在契约筹划时就留有余地,即对未来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因素留有余地;二是契约筹划者所使用的程序和技术本身可变范围很大,导致契约具有灵活性;三是当发生契约纠纷时,通常靠引入第三方进行裁决或仲裁的方式解决。在新古典契约关系中,当事人关心契约关系的持续性,并且认识到契约的不完全性和日后调整的必要。如果发生契约纠纷,当事人会首先谋求内部协商解决,如果解决不了再诉诸法律,因而,它强调建立一种包括第三方裁决在内的规制结构。

(3)关系性契约关系。这也是一种长期契约关系,同时也是不完全契约,它强调专业化合作和长期契约关系的维持。这种契约的特点是,由于订立契约各方的有限理性和交易成本的存在,使得契约存在缺口,且这种缺口无法通过法律和第三方仲裁来弥补,需要依靠在一个关系体系中的联系协商来解决。它意味着交易双方为了在交易中获得最大的预期收益,在经济的原则下根据目前的情况部分地规定交易条件,对于那些涉及双方利益的条款、在订约时就做出明确规定;所费颇多或者根本不可能的条款,则留待以后由交易双方进行过程性的、相机的处理,而且,初始明确的契约条款,一旦交易双方认为不再适宜时,也可以进行相应修改。关系契约与新古典契约的区别是,尽管两者都强调契约关系的长期维持和适应性调整,但新古典契约的调整始终以初始契约条件为参照物,关系性契约的调整可能参照也可能不参照初始协议,主要是根据现实需要做适应性调整,即关系性缔约活动将适应性贯穿到契约的始终,并且,关系性契约一般不需要第三方加入。关系型契约内生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体系之中。

(三)不完全契约及契约的履行

1.完全契约及其发生的环境

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信息不对称假设下的不完全契约成为经济学的研究热点,并且涌现出了大量有关契约研究的文献。不完全契约理论则始于格罗斯曼(Grossman)和哈特(Hart)的以产权理论为核心的开创性文献,并进一步扩展为企业内部权利理论和企业治理结构理论。不完全契约是相对于完全契约而言的。

完全契约是指交易主体基本上可以无成本地通过签订契约,缔结双方都能完全预见契约期内可能发生的重要事件,将每个重要事件下所涉及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都订入条款中的契约。当缔结方对合约条款产生争议时,第三方(比如说法院)能够强制其执行。也就是说,一个完全合约能准确地描述与交易有关的所有未来可能出现的状态,以及每种情况下各缔约方的权利及所要承担的责任、风险分担、契约执行和结果。例如,公司与农户签订的优质稻购销合约,要规定时间和地点,优质稻的质量标准和价格,当市场价格发生变化时是否进行调整、如何调整,货款支付方式及违约赔偿办法等。

完全契约发生的环境包括:第一,契约不伤害除合约当事人以外的任何人;第二,每个决策者了解有关其选择的性质和结果的全部信息;第三,存在足够多的买主和卖主。他们既可能是现实的,也可能是潜在的,每个人都有可选择的交易伙伴,即没有人拥有价格和数量的垄断优势(垄断权的存在会削弱签订合约的自愿性,减少了履行合约不可能的条件);第四,进行一笔交易的过程无成本。

由于交易主体的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行为倾向,以及交易所涉及的资产专用性,再加上难以观察到对方的行为而无法实施监督,将引发与完全契约相联系的契约签订前的逆向选择风险和契约签订后的道德风险,使得交易的供给无法达到最优状态。完全契约研究的核心问题就是如何利用制度安排和合约实现最优,但是在既定的约束条件下,一般来说,交易双方总是只能达到一个次优的均衡。

2.不完全契约及其产生原因

现实的经济生活与完全契约的假设相去甚远,契约的签订和执行存在高昂的成本。

由于形势的不确定性,在签约时不可能预测到所有可能出现的状态;即使预测到,对每种状态进行准确的描述也是很困难的;即使能够加以准确描述,由于事后的信息不对称,当实际状态出现时,当事人也可能就什么是实际状态出现意见不一致;即使当事人之间的信息是对称的,法院也无法证实;即使法院能证实,执行起来也可能成本太高。这样,契约中总会留有没有被指派的权利和未被列明的事项,这样的契约就是不完全契约。不完全契约产生的原因有以下几点[58]

(1)信息不对称。交易双方之间信息不对称的状态意味着契约中总有“私人信息”。这些信息可能是“不可获得的”,即对于契约一方拥有的信息,当另一方试图获得时,有可能获得的成本过高以至于超出收益;这些信息也可能是“不可证实的”,即使一方向另一方主动披露这些信息,但对接受方而言,这些信息也是“不可证实的”。如果与契约相关的信息可获得而不可证实时,就存在“弱不可缔约性”;当与契约相关的信息即不可获得又不可证实时,则存在“强不可缔约性”。当弱的或强的不可缔约性存在时,一个契约就注定是“不完全的”。

(2)有限理性。完全契约是以完全理性为前提条件的。若当事人完全理解契约选择的范围,清楚地知道未来的各种可能性选择及其结果或这种结果的概率分布,那么,契约当事人就能把所有这些信息综合在单一的效用函数中,从而得到最优的契约条款。人的认知能力的有限性决定了人类的理性总是有限的,缔约主体对外在环境的不确定性是无法完全预期的,这就决定了不可能把所有可能发生的未来事件都写入契约条款当中,更不可能制定好处理未来事件的所有具体条款。同时,由于契约双方的疏忽,可能没有把有关的事宜订入契约,形成不完全契约。所以,最优的契约条款不可能达到。

(3)机会主义。Williamson(1979)认为,“机会主义”(oppor-tunism)就是“损人利己”,如撒谎、偷窃和欺骗等。由于机会主义的存在,有限理性的缔约双方在进行契约的签订、执行时总为自己的利益着想,甚至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惜去损害另一方的利益。因为契约条款的不完全,引起缔约双方在执行契约时会发生争议,这导致缔约双方都为自己的利益着想,试图从另一方所进行的“专用性投资”(asset specificity)中寻求“可占用性准租金”,即产生“敲竹杠”(hold up)现象。所以,契约难以完美执行。

(4)交易成本。由于资源有限及效用最大化的原因,交易双方对订立契约所需的交易成本都有最小化的倾向。在订立长期契约的过程中,交易方必须就付出成本作出决定。为达成有关协议,处理各种不测事件,用明确清晰的语言签订各种契约条款,使其能够得到明确的贯彻执行,订立完全契约需要花费高昂的成本。契约的拟定和签订存在事前交易成本,这使得缔约双方不可能用无限的交易成本来换取完全详尽的契约条款,此外,契约的监督和执行还存在事后交易成本。因此,完全契约是不成立的。

(5)语言的约束。语言只能对事项和状态做大体的描述,而对复杂的事件,语言的描述难以准确,总会有一定的模糊性,“词不达意”是经常的。当一个契约因为语句的模棱两可而不清晰时,就可能造成契约的不完全。

(6)合作偏好的约束。契约当事人不仅有机会主义倾向,有时也表现出喜欢合作的倾向。如果契约当事人是异质的,但又偏好合作,那么,在签约时则可能有意地(Deliberately)遗漏一些条款而导致契约不完全。

在不完全契约关系下,未来不可预期的或然事件会因为种种原因而难以由契约界定,而使得交易契约化成本无穷大。这种发生在事后能够被双方观察但无法被作为第三方的法院证实的或然事件,会影响交易主体事先的专用性投资。交易不可契约化还会带来事后“敲竹杠”以及再谈判过程和利益分配调整等诸多问题。由于预期到事后的诸多问题,交易双方事先的选择也会导致一定程度的专用性投资不足。为了实现不完全契约关系下的交易效率最大化,明确的产权安排或者赋予交易一方剩余控制权是直接而有效的方法。剩余控制权的选择取决于专用资产特征、专用资产对于交易主体的重要程度、谁应该对激励承担更大的责任等多种要素特征。

3.契约的履约机制

从以上阐述可以看到,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由于交易双方的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行为、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完全性等因素存在,使得契约不可能成为完全契约,合同经常不能得到很好的履行。新制度经济学家大都将契约的履行问题视为一个核心问题,并将大量文献放在了合同的实施和执行方面。其中最有代表性的人物是威廉姆森、本杰明·克莱因等。在他们看来,契约的履行机制主要有如下两种。

(1)由政府或其他外部机构通过法律实施明确的契约保证。明晰的契约条款,能通过降低交易一方对违约方施加个人惩罚的成本而促进自我履行行为。因为明晰的契约条款为交易双方提供了一致同意的明确界定,交易者可以根据它来较为清楚地判定一方以外的力量,从而保证履约率。但这种方法实施的成本是很高昂的,他们需要承担确定可能出现意外和控制的成本以及在法庭上调查和实施契约的诉讼费用[59]。威廉姆森认为,法庭并不适合维护交易的长期性,法庭本身不可能是克服机会主义行为的唯一依靠,而且法庭也受机会主义行为(如律师)和有限理性(如法官)的影响。因此,从原则上讲,明确契约能解决机会主义问题,但实施成本高昂[52]

(2)由市场机制实施的默认的契约保证。由于法庭也受机会主义行为(如律师)和有限理性(如法官)的影响,所以,如果可能,法庭秩序就会被私人秩序取代或补充,也就是被合同双方的自我实施协议所取代。在私人秩序中,事前达成的防范机会主义的保证措施起着关键作用,通过提供抵押、公开保证书,通过一体化治理,或者通过订立自我实施协议,承诺具备了可信赖性,可以保证合同得到实施。一般情况下,交易双方都了解那些强有力的法律范围以外的制裁措施,当基本的行为准则被违背时,这些制裁措施就会生效。从原则上讲,默认契约成本较低,但不能解决机会主义问题,一旦出现机会主义行为就只能取消未来的交易。

本杰明·克莱因、罗伯特·克劳福德和阿尔曼·阿尔钦在其经典性的长篇论文《纵向一体化、可占用租金与竞争性缔约过程》中,从讨论一体化的存在入手,强调了默认契约的重要性。在论文中他们认同科斯提出的必须考虑交易费用的观点,并且赞同威廉姆森提出的要考虑契约中的机会主义行为。论文的中心观点是,产生毁约危险的原因在于存在可被有关当事人占用的专用性准租,这种准租使机会主义行为由可能变为现实[59]。所谓准租,是指一项专用性投资中,资产最优使用者超过次优使用者的价值。一旦进行一项投资,就必然会产生准租。在现实中,契约双方都想尽可能地占用这部分准租,例如,当没有出价次高的次优者加入竞价时,最优使用者会出次高价而不是最高价来使用某项资产,这时,全部准租金将会被他占用。为达到占用准租的目的,会出现种种不道德的或机会主义的行为。资产的所有者也有占用全部准租的激励,例如,资产所有者利用竞价过程而将资产的价格定在最高的竞争性价格甚至在这一价格之上。

在现实中,相对非正式的、不涉及法律的契约实施占据支配地位,真正依靠法律明确裁决的合同实施极为罕见。在《纵向一体化、可占用租金与竞争性缔约过程》一文中,默认契约被更加得到强调,因为默认契约更符合“竞争性缔约过程”的要求(强调的是市场力量、契约自由、缔约自愿)。他们提出,为了使默认契约有利于长期关系的维持,契约的市场运行的方式之一就是给潜在的欺诈者提供一种未来的“贴水”,更精确地说就是使价格远高于平均可变成本以保证准租金,并且使它超过从欺诈中获得的潜在收益。未来贴水的现期贴现值必须高于假设的潜在欺诈者可获得的任何财富的增加。这种贴水流量可以被认为是企业为防止欺诈活动而支付的保险费用。只要交易双方对由欺诈而获得的潜在的短期收益有相同的估计,这种保险的数额就会达到供求均衡,可以预料的机会主义行为就不会发生。他们指出,如果预料到缔约后毁约行为会发生,那么支付一定贴水是最佳的阻止办法。如果这种贴水过于昂贵,那么特定的交易就不会发生,一体化才会出现。可以得出的经验性规律是:可占用性专用准租金越低,交易者依赖契约关系而不是共同所有的可能性越大;反之,由共同或联合所有的一体化的可能性越大,资产所包含的可占用性专用准租金就越高[59]

在《市场力量在确保契约绩效中的作用》一文中,克莱因和基思·莱弗勒进一步强调:默认契约是保证契约实现绩效的一种重要契约安排。市场交换的经济范式隐含着政府界定产权和实施契约这样一个假设,这种观点背后的法哲学传统是:如果没有政府这个第三方执行者来判定和制裁违约行为,市场交易将是不可能的。但长期以来自由主义经济学家哈耶克和马歇尔认为,在没有任何第三方执行者参与的情况下,当事人信誉和商标名称可以成为激励他们确保契约绩效的手段,只要交易重复进行就行。克莱因和基思·莱弗勒坚持这种自由主义传统,提出组织交易除了第三方保证的明文契约和单方面实现纵向一体化这两种方式外,更重要的是由当事人双方自己实施的默认契约。

克莱因和基思·莱弗勒提出的另一重要观点是:给予交易对方一种未来的贴水和企业的专用性投资是保证契约绩效的方法。他们在《市场力量在确保契约绩效中的作用》中分析指出,交易的一方通过违约虽然可以获得一个数额巨大的一次性收益,但是,他将招致两个方面的损失:一是他的专用性投资的损失,二是他在将来的交易中必须花费更高的代价才能达到履行契约而没有招致“信誉”损失时的收益水平。因此,若给予交易对方一种未来的贴水,即支付高于完全竞争水平的价格,保证交易对方足够的收益流量,交易对方一般不会违约,契约绩效能够得到保证。企业的专用性投资,如品牌的投资、广告的投资以及其他的非残值的不可补偿性的投资,都会成为达到确保契约绩效条件下均衡的一种手段。

4.社会资本与契约的履行

雅各布斯于1961年在《美国大城市的存亡》一书中正式提出社会资本概念,目前社会资本已逐渐成为当前国际学术界(包括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在内的)的一门显学。目前关于社会资本的概念有不同的提法。科尔曼把社会资本定义为一种便利于行动者的藏于社会结构中的资源。在科尔曼看来,由于某些行动者的利益部分或全部处于其他行动者的控制之下,行动者为了实现各自的利益,相互进行各种互换,甚至单方转让对资源的控制,结果形成了持续存在的社会关系;这种持久存在的社会关系,不仅是社会结构的组成部分,同时是一种个人资源,这就是社会资本,权威关系、信任关系、规范信息网络、多功能的组织等都是社会资本的特定形式。Putman将社会资本定义为规则、网络与信任。他认为,社会资本是一种组织特点,如信任、规范和网络等。像其他的资本一样,社会资本是生产性的,它能通过合作的促进而提高社会的效率。

一般而言,社会资本具有多种表现形式,其中最重要的便是社会网络。在经济生活领域,不同群体、不同的个人之间会发生一些较为持久的重复的联系,如通过职业、亲缘、感情等方面的纽带所构成的人与人、群体与群体之间的关系,这就是社会网络。社会网络在经济生活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它可以承担两个方面的功能:①为网络成员提供资本及信息等稀缺经济资源;②弥补制度安排的不足,促进单位之间的信任,克服经济生活中的机会主义,保证契约的自我实现。社会网络的作用,取决于网络、规模和集中度[60]

二 关系契约及治理模式

Macneil认为契约可以被理解为人与人之间的交换关系(exchange relations),任何交换都包含两类特性:交易性和关系性。当交易的关系性较强时,一些因交换双方的关系(relation)而存在的“规则(norms)”(包括信任、合作、信息共享等)能影响参与者的行动,使得不需要第三方(包括制度与仲裁者)的加入而能保证交易的顺利运行。威廉姆森受这一思想启发提出,在交易具有经常性、非标准化和专用性投资等特点时,通过“关系性缔约”来进行双边治理更为合适[61]。Baker, Gibbons和Murphy 在2002年发表的《关系契约与企业理论》一文中指出,关系契约贯穿于企业内外。企业内的关系契约是指非正式的协议和未成文的行动规则。企业外的关系契约包括纵向与横向两种。纵向的关系契约主要发生在供应链上,如长期的、亲密的供应商关系;横向的关系契约的性质与纵向的类似,例如时装、钻石贸易等行业的企业网络、战略联盟和联合企业等。不管是纵向或横向的联系,这些关系契约都影响了企业在处理与其他企业的业务中的行为[62]

承袭Macneil和Williamson的观点,自20世纪末以来,关系契约和关系治理被应用于科层与市场之间的交易研究中,主要内容包含以下几点。

首先,强调关系契约具有“自我履行”特征,即通过双边的互动,自动地完成不完备的、含糊的合约。保障自我履行的工具主要是专用性投资、交易的未来价值等。Grandori, Anna将“自我履行”这一观点进行了拓展和补充,指出关系性缔约可以分为“社会性的履行(以社会规范为基础的关系)”、“自我履行(以合作激励为基础的关系)”、“以过程为基础的缔约”和“为应对不确定性而以资源承诺为基础的缔约”[63]

其次,认为关系治理与正式合约都能起到降低交易成本和风险的作用。Gulati R.和Dyer J.认为,有了关系治理的这些结构规定和关系性规则,不需要订立正式契约,即不需要外部强制力量,也能保证关系契约的履行。因此,关系治理能够替代正式契约,也就是说,正式契约与关系治理互为替代品[64][65]。但是,有些研究者则认为关系治理与正式契约是相互补充的,他们认为精确设计的正式契约不会阻碍或取代关系治理,实际上它会促进更多合作的、长期的和值得信任的交换关系;而关系治理带来的持续性与合作可能产生契约的精炼化,从而进一步支持更多的合作。Poppo和Zenger的实证研究支持了关系治理与正式契约相互补充的观点,他们发现,在复杂的、风险很大的交换关系中,同时采取正式和非正式措施会比只采取一种措施产生更好的交易绩效[66]

再次,在实施“关系契约”的过程中,信誉、相互信任和长期合作关系的维持等比法律诉讼更为重要。关系契约的治理不再仅仅依赖法规、制度、合约等正式措施,而需要加入信任、合作等非正式的治理手段,后者又被称为“关系治理(relational gov-ernance)”。关系治理与正式治理措施互为补充、相互促进,共同保证了令双方满意的交易绩效和关系契约的顺利进行。

最后,关注到不确定性、专用性投资等因素对选择关系治理模式的影响。Williamson首先注意到交易的投资专用性、频率和标准化程度等交易特征对治理模式的影响。后来,很多研究者发现诸如不确定性、企业网络等商业环境因素也影响企业对关系治理模式的选择。例如,Claro, Hagelaar和Omta发现,交易层面的资产专用性和商业环境中的网络密度均是关系治理的决定因素[67]。Joshi和Comp bell指出,环境不确定性,尤其是来自创新压力的环境变动,能够与企业向自己的供应商传播知识等因素结合起来影响企业与供应商之间的关系治理[68]

在新制度经济学看来,高合约信誉和易于合作的产业组织有助于降低经济运作的成本、增大交易剩余,而且容易放大组织或一体化的联合行动;反之,交易合约关系维系的链条会很脆弱,维持和运作的成本会很高,合作和一体化的行动也难以成就。从这一意义上讲,交易双方基于长期关系建立起来的合约信誉是一份具有很高价值的资产。因此,基于关系的合约完善与信誉重建,是农产品绿色供应链组织创新的重要内容。

在我国社会的非正式制度里,基本的规则就是信任与关系。显然,在新制度经济学里,生发于中国社会的关系和信任,是有专用性、抵押性的,是有“租”或“准租”的。因此,农产品绿色供应链的治理结构必然基于此关系之上。

三 委托代理理论

最早提出委托-代理(principal-agent)概念的目的是为了研究股份制公司的管理体制问题。在现代股份制公司体制下,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互分离,经理阶层代表股东行使经营管理职能。由于个体都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作为公司所有人的股东和作为股东代理人的经理层,他们的最大化目标有时会不一致、甚至会有很大差异。但由于经理比股东更了解公司的信息,因此,经理可能做出与股东利益不一致的行为。代理问题就是研究如何进行制度设计,使经理层在按自身利益最大化行动时,最大限度地实现股东的利益。

委托-代理问题是由当事人各方信息不对称引起的。信息不对称是指一方拥有另一方所没有的信息,拥有信息的一方称为代理方(agent),缺乏信息的一方称为委托方(principal)。信息不对称可以从内容和时间上划分。从内容上看,非对称可以是某些参与人的行动,也可能指某些参与人的信息或知识;从发生的时间看,非对称可能发生在当事人签约之前(exante),也可能发生在签约之后(expost)。委托-代理问题在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只要当事人各方在拥有的信息上具有不对等性,就存在着委托-代理问题。

解决代理问题的途径主要是管理者市场和股票市场的供求机制原理。管理者市场分为内部市场和外部市场。所谓内部市场,是指企业内部管理者之间的竞争,外部市场则是指企业间的管理者之间的竞争。管理者市场通过对管理者“声誉”的评价发挥作用,作为股东代理人的管理者如果损害所有者股东的利益,就会使自己的声誉这一无形资本的价值降低,在经理人市场上就会失去需求。股票市场上,股东可以通过用脚投票的方式避免代理人滥用职权、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时,股票价格的变化也能间接地评价出代理人的绩效。管理者市场和股票市场是有效约束代理人行为,降低代理费用的制度安排。

委托-代理理论不仅可以用来解释交易双方或合同双方的互动关系类型,也可以用于激励买卖双方建立联系、扩大合作水平与程度、最小化合作双方的共同风险。此外,还可以说明卖方为降低购买者的不确定性而向消费者提供信息来解决顾客服务问题。当信息充分并且购买风险与不确定性很低时,消费者在市场上可以随意购买任何商品,卖方没有必要同买方建立紧密的互动的关系,卖方也没有必要耗费更多的成本来向买方提供超过市场需要的更多的销售支持。简言之,如果市场是由市场力量来控制,则没有必要建立买卖双方的关系。若信息的不充分,存在高度的不确定性和风险,通过建立买卖双方的关系来加强合作则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供应链的合作关系中,存在着许多合作主体间的信息不对称,如原料供应商与生产加工商、生产加工商与贸易商、贸易商与消费者之间,合作主体间的信息不对称会引起委托-代理问题。在供应链主体合作关系的建立和维系过程中,可能会存在以下问题:第一,备选合作伙伴不具备提供某种服务的能力,而作出超出自身能力的承诺,而核心企业又难以正确识别备选者的能力。比如,核心企业在选择合作伙伴过程中,虽然一般都能清楚地掌握各合作伙伴候选人的报价,但对各合作伙伴候选人的供应质量缺乏足够的了解,因此,经常出现“劣品驱逐良品”的情况,将供应质量水平较高的合作伙伴候选人排除在供应链之外,而将质量水平较低的候选人吸纳到供应链之中,由此产生了逆向选择(adverse selection)问题;第二,合作伙伴可能在签约后采取欺骗行为,结果产生道德风险(moral hazard)问题。作为独立市场主体的供应链上的各个体都有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本能,在供应链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和控制机制情况下,必然会出现某些合作伙伴企业冒道德风险,通过损害上下游合作伙伴利益满足自身利益的现象。道德风险的存在,会大大降低供应链系统的竞争能力,防范道德风险所造成的危害是供应链稳定运行的一个关键因素。逆向选择问题通常可以采用信号理论的方法解决,即利用某种信号揭示参与者的私有信息,将高质量的供应商和低质量的供应商区分开来。道德风险问题则通过采用激励机制,如给予价格补偿,约束合作伙伴的欺骗行为。

四 交易成本理论与委托代理理论的综合

Mahoney提出了一个综合的分析方法,在他看来,威廉姆森的交易成本分析法主要从资产专用性的角度提出了契约安排在节省市场交易成本方面的作用,但没有解决契约治理结构内部的代理成本问题;而委托-代理理论则重点确定如何通过治理结构的设计,达到代理成本最小的问题。因此,他认为研究合同安排问题,有必要将交易成本与委托-代理理论结合起来。他指出,交易成本主要是由资产专用性决定的,代理成本则取决于测量代理人行为或结果的成本,而这种成本又是由代理人作业任务的程序化程度和作业结果的可考核性决定的。他提出了如表2-2所示的综合分析框架,在这个框架中,选取了资产专用性、作业程序化与结果考核性这三个变量,根据三个变量的不同组合,提出从现货市场交易到长期合约等八种治理结构形式的选择[69]

表2-2 资产专用性、作业程序化、结构考核性与合同选择

资料来源:Mahoney. J. T. “The Choice of Organizational Form: Vertical Financial Own-ership Versus Other Methods of Vertical Inregration. ”, Strategic Management Journal, 1992 (13): 559-584。

从表2-2可知,如果资产专用性、作业的程序化程度很高,而且结果容易考核,那么完全一体化是最好的治理结构;如果资产专用性很低,作业的程序化程度也很低,而且结果不容易考核,那么市场现货交易是最好的选择;如果资产专用性高,作业的程序化程度低,而且结果难以考核,那么长期契约交易是最好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