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盐法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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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绪论

盐是中国历史上最早实行国家管理的商品,与现在食盐价格低廉、供应普遍的情况不同,在过去盐一直是高价高利商品,与人民生活、国家财政关系极大。各代政府都根据不同的条件对之实行不同的政策法令。盐法,内容十分复杂,其中尤以实行盐的专卖政策为主,在中国历史上影响深远。

近年来我们曾把各个朝代、各个阶段里封建国家的盐法做了一番梳理,积累了一些资料,发表了一些文章;这里想就已有的基础,从宏观的角度,把情况综合,使之系统化,并加以论析,写成一部专著,供大家进一步研究时参考,在本章中先总论一番,以期对中国的盐业政策(盐法)得出某些总括性的概念,起提纲挈领的作用。这些概念,很多和食盐以外其他商品(如酒、茶)的管理政策是有共性的,对经济史研究也可以起举一反三的作用。

一 三种盐业政策,两类理财思想

在中国古代历史上各朝政府所采取的盐业政策,归纳起来不外乎有三种:无税制、征税制、专卖制。无税制是指食盐无专税,只是在市场上与其他商品一样看待收些市税,在生产环节上并不对食盐征税。这种制度实施时间很短,只是某些时期的特例。如隋代和唐前期即实行无税制,但自隋开皇三年至唐开元时前后也不过一百四十来年而已。春秋战国(除齐、秦的某些时间以外)、西汉前期,东汉、南北朝,宋代和清代的少数地方,都实行征税制,在生产环节上(或产地)征收食盐的专税,曾为山泽税中的一个主要内容,后世称为就场征税制,税或由生产者缴纳,或由商人代纳,实行的时间不短。专卖制则自春秋时的齐国开始,为管仲所创(“官山海”、“征盐”)。战国时商鞅行于秦国(“壹山泽”; “专山泽之利,管山林之饶”),迄于秦王朝的覆灭。汉武帝时桑弘羊再行食盐专卖(“笼盐铁”),到东汉改行征税制。三国西晋比较注意于专卖。东晋南朝征税制又抬头;北朝专卖与征税不时更替。隋和唐前期由过去的征税进而变成无税,开元九年始再征税。直到唐中叶第五琦、刘晏才恢复专卖,而在刘晏手里更开创了食盐专卖的一种新形式(就场专卖),以后历五代、两宋、辽、金、元、明、清,食盐专卖一直是封建政府的一项极为重要的经济政策。虽然其形式有很多变化,但国家对这一商品的垄断权还总是抓住不放的。

三种政策分属两类思想。推行无税制者认为盐是日用必需品,宜听人民自取,食盐征税近于一种人头税,有恶税之称,应免之为好。征税制者虽同意对食盐就场征税,但税负务求其轻,生产、流通和价格都不加过问,完全听任市场调节。这两种政策都是主张食盐由私人来经营,是经济放任主义思想在政策上的表现,免税轻税程度虽有不同,其思想实质是一致的,在当时都是向豪民让步,利专于下,而使上无所事事(经济放任主义思想源于道家黄老思想与儒家思想,见《盐铁论》中儒生之言。《史记·货殖列传》中所说的“故善者因之,其次利导之,其次教诲之,其次整齐之,最下与之争”可算是经济放任思想最好的概括。因此当代学者称这种思想为“善因论”)。专卖制则相反,是经济干涉主义思想(源于法家的轻重治国的学说,当代学者称之为“轻重论”参见吴慧(笔名商岘)《〈管子·轻重〉 ——封建国家调节经济的理论总汇》,载《平准学刊》第五辑上册,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在食盐这一商品上的具体应用,是为维护国家统一、加强中央集权制的大政策服务的。由国家来实行经济干预,调节财富分配,防止私人的过分利得,“制有余,调不足”,抑制豪民的兼并,打击奸商的投机,这种思想有其历史的进步性。比之自由放任,不禁富商之“溢羡”,不厄豪民之“利途”,扩大贫富分化,助长投机、兼并,总是要好一些。不能认为在历史上任何经济活动都放任私人自由经营、国家不加干预,才是好的,才是进步的;否则就是坏的。在封建社会末期、资本主义萌芽发展以前,越是大商人,同土地、高利贷结合得越紧,越不是进步的因素。国家干预经济,对食盐等主要商品实行专卖,并不是没有理由的。而在以反对“与民争利”的幌子下反对商品专卖、反对国家干预经济,往往是在为欲擅山泽工商之利的豪门巨室张目,至少在封建末期以前情况常是如此。

国家干预经济,除了在分配环节上调整国家与大商人分配的比例、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之外,还可以对商品的生产、流通和价格发挥一定的调节作用。食盐生产颇易,而其需要量比较固定,生产由国家定一额度,可使食盐的数量免于过剩,而不致造成产销的脱节;在地区之间建立固定的商业联系(划区供应),搞得好也可使食盐在各地区之间保持合理流向和供需的平衡,尤其是可以避免僻远地区缺乏食盐的供应。这些都是国家应有的经济职能,完全放给商人,未必就能搞好。从这一点上来说,食盐实行专卖也不是没有理由的。

主张由国家来干预经济的古代政治家、理财家,往往有这样一种看法:实行商品专卖,从工商业经营中取得财政收入,胜于强制性的益赋增税,直接加重农民的负担。的确,专卖制的寓税于榷,是一种“隐蔽税”。你买我卖,形式上并无“征籍”,取之无形而人不知,《管子》的这一套“取予”之术,手法是更为高明的。专卖比直接增加人头税或搞其他恶税为好。它变私营为官营(直接专卖)或通过税收(间接专卖的寓税于价)的调节,把原先大商人剥削人民之利转到国家手中,因此可不另外向农民加征地税和人头税,显然比横征暴敛、残害农民对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有利,虽其本质上仍是为了封建政权的长治久安,而非为了爱护农民。寓税于榷,这和加重人头税和其他赋敛比,正是两种不同的租税原则、两种不同的理财方法。经济干涉论者主张实行食盐专卖,就是为贯彻其独特的理财思想——从工商业经营中增加经济收入以代替赋税,对国家经济生活所做的一种具体安排。食盐的专卖收入诚然也来自人民,也要增加一些负担,但毕竟比“加赋于田、抽钱于丁”对农民的为害要少些。从这一意义上说,在必要的财政支出无可免除、严重的财政困难难以解决时,实行食盐专卖也是有一定的理由的。

二 食盐专卖制的各种形式及其与征税制的区别

食盐专卖在较早时是官(或民)制、官收、官运、官卖。这种在购、储、运、销各环节上不通过商人而由官府直接操办的专卖,可称为“直接专卖”(或称“完全专卖”)。如管仲、商鞅、桑弘羊、第五琦的做法即是。一般地说,官卖制主要实行于封建社会前期的唐以前;但是在中晚唐以至封建社会后期各个朝代里,官卖制仍程度不同地实行着,北宋东南六路实行官卖,时间很长,范围很广,五代创始的“蚕盐制”(乡村)、“屋税盐制”(城市)和许多朝代的计口配给的“食盐制”、元代的“常平盐制”等,也都是官卖制下的各种不同的做法。

食盐专卖并不等于食盐官卖,在官卖以后或官卖的同时,专卖还有其他形式。最著名的当推唐代刘晏所创的民制、官收、商运、商销的就场专卖制。相对于直接专卖而言,就场专卖制便是一种“间接专卖”(或称“局部专卖”)。不同程度假手于商人的间接专卖制在封建社会后期广泛采用,以至取代了官卖制曾经占有过的主要地位。如北宋初期交引盐制下的“入中法”、中期范祥的“钞盐法”、末期蔡京的“卖引法”、元代的“现钱卖引法”、明代的“开中法”等,都是由间接专卖制的就场专卖演化而来。就场专卖的特点是盐的收、贮由官,运、销由商(又称“商销”、“通商”),与直接专卖的盐的运销由官是不同的,官府对之的控制程度降低了。

食盐专卖制的演变,并非到就场专卖为止。从宋代起,官不收盐,收购、运销全部包给商人,由有财产抵押的商人包缴一定数额的盐课、多赚少赔的“扑买制”(承包制),开始在某些地区发展起来。到晚明和清代,主要盐区实行纲法——民制、商收、商运、商销,比包商“扑买制”又进了一步:专商世袭、专岸永占,封建国家已把食盐垄断权完全交托给固定的少数特许商人来行使。这是间接专卖制下的又一种新的形式——“商专卖”、“委托专卖”。“扑买制”还只是“商专卖”的低级形式,“纲法”则是其高一级的发展形式了。而后来的“票法”则是对“纲法”的修正,取消了专商世袭这一环节。官不收盐,购贮由商,与北宋末茶叶专卖的官不收茶、坐得引钱,商人持引、自去购茶的“引卖制”类似,后者也正是一种“商专卖”。见吴慧《一千年的茶与茶政》,载《平准学刊》第三辑下册,中国商业出版社,1989。以盐而论,南宋时赵开在蜀榷盐仿北宋大观茶叶之法:商人直接购盐,付给井户本钱,官府白拿净利(引税钱),在“合同场”监督盐的出入。历史上在食盐中实行“商专卖”实以此为真正的开始,清代的票盐法无非与北宋末茶叶的“引卖制”、南宋时赵开的盐法前后相应而已。至于专商世袭、专岸永占,“商专卖”中的这一垄断性加强的新内容,则可说是在晚明的“纲法”中最早出现的。

在“委托专卖”、“商专卖”之外,与之从内容到形式都有差异的,还有五代、宋、辽、金和清代某些时候、某些地方实行的“两税盐制”、“干办盐钱制”、“课归地丁制”等。这些都是以按田亩或按户口、地丁征收“榷盐钱”作为交换条件,才允许商人收购、运销食盐的。但行盐仍限于一定的地界之内,仍有较严的管理法令。在性质上仍是专卖的一种变通形式,并非单纯的征税制,与唐后期实行酒类专卖时将“榷酒钱”配征于青苗钱上的做法相类似。见吴慧《中国的酒类专卖》一书中的有关内容。该书由中国商业出版社1982年2月出版。署名用商业部商业经济研究所编写组。

“干办盐制”等与“扑买制”的不同之处是:“扑买制”由商人包课,少数包商掌握了食盐的经营权;“干办盐制”是由全体人户(或有地者)分摊盐课,而让更大范围内的商民去经营食盐。正由于干办盐制等无包商、专商、票商、引商之设,故不能纳入委托专卖系列之内,而应看作另一种专卖形式。不过,从基本上说,这种假手于商人的做法还是可以归于间接专卖的类型,属间接专卖之放得最开者。

专卖的形式多种多样,有繁有简,有紧有松,前后有所变化,但它们与征税制都是不同的。区分专卖制与征税制可有四条标准:

——专卖的收入全部、大部分或很大部分转入官府之手(利润、寓税于价、引课以及包课,通常以之为中央收入,列入国家财政);征税制则盐利大部分归于私人,所以商人欢迎征税制,而反对专卖制。在“商专卖”条件下,商人所得比较优厚,大盐商由此崛起;但官府为了增加帑入,到时仍会以种种非制度化的名目(报效、捐献等)把部分盐利拿回去,商人为保有食盐的委托专卖的权利,只能接受这种索求。实质上这是官商勾结、分割盐利的一种方式。由于财政的需要,官府所得利润很大,食盐这个商品在当时是最大的高价高利的商品。

——专卖制度下的商人是有特许权的商人——官盐商人,他们有时还享有一些特殊待遇(如免徭役)。不经纳课(包括干办、归丁)、未被许可的商人(私贩),不能经营这一专卖商品。即使食盐专卖采取最松弛的形式(干办盐钱等),商人经销食盐仍是有条件的,官府对之仍是有保留的。而在征税制下,只要纳一些税,谁都可以经营,不必经过特许、经过授权;不像专卖制下有正商、包商、定商、专商、引商、票商、长商之说。

——为保障官府自己和特许商人的利益,国家制定法律,禁止私贩,违者重罚,或死或刑,法网严密。而在征税制下,税额不重,罚责也轻,商民有经营自由,官府无缉私章程。对待漏税和对待走私的做法和专卖制下也不一样。

——在专卖制度下,国家保有其对商品的直接或间接的垄断权,对商品的生产数量、销售数量、生产区划、供应区划都有控制,对商品的价格也有管理;即使在“商专卖”下也不是完全听任商人去搞,仍算是商人替官府经销官盐,场价、岸价例由官定,加价、加耗须经官许,清代的“纲法”致有“官督商销”之称。运盐有执照(引、票),掣验有手续,销盐有地界,贩私有禁令,这些都是专卖制(包括“商专卖”)下特有的产物。而在征税制下,商人纳税后,其销售去向、销售价格官府统不过问,贸易有完全的自由与贸易受不同程度的统制也有所区别。

掌握了这四条杠杠——高税高价(或高利高价)、特许专营(或官府自办)、禁私缉私,监督产销,就不难确定某种形式属于专卖制还是征税制(酒、茶专卖制与征税制的区别也离不开这四条基本标准)。如果拘泥于官运官卖,只此一种才叫专卖,把商运商销(间接专卖)与专卖对立起来,而与征税制混同起来,对扑买、归丁,则更列之于征税制范围之内,那就是过分狭隘地看待食盐专卖,在许多问题上就得不出正确的结论了。

三 不同条件下,食盐专卖制度的利弊得失

食盐专卖制度,历代言者评价不一:主经济干预者力称其善;主经济放任者力斥其非。其实任何一种事物,有利有弊,乃是常情,主要须看利多弊少还是利少弊多,须看这个弊是法内的还是法外的,一般的还是个别的。对待食盐专卖制度,同样也要一分为二,不宜全面肯定或全面否定。

食盐专卖制度在不同条件下加以不同的应用,可得不同的结果。本来专卖只是一种理财方法,可以为不同的政权、不同的政策(指基本国策以及与之相连的财政政策)服务。其法到底在客观上是利多还是弊多,同当时政权的性质(主要代表哪些阶层的利益)、政治状况、经济条件有密切的关系。一般地说,概括地说,如果政权当时掌握在新兴阶级或进步阶层手里,政治比较上轨道,“取之于民”有个限度,而能以相当部分“用之于民”,用于国家的统一事业,用于巩固边防、支持民族自卫战争的正义事业,用于兴修水利、赈济灾荒等公益事业,同时专卖制度集权于中央,吏治比较整肃,比较注意有效地惩治贪污不法的行为,这样,食盐专卖,从主要方向来说,就利大于弊,就不是什么坏事。管仲、商鞅、桑弘羊、刘晏等人推行的食盐专卖,就可列入这个类型。反之,如果政权掌握在保守腐朽势力或豪门垄断集团手里,政治腐败,没落的统治者贪得无厌地聚敛,向农民征税不足又益之以商品专卖(并非以专卖替代向农民增税)高抬价格,横加征敛,尽量加重人民的负担,而不肯多干一点有利于人民的事。或是以中央集权之名,谋权宦巨室之利,专卖收入主要用于统治集团的穷奢极侈的消费上;或是权力下移,地方擅变制度,以“求赢资”;或是和奸商勾结实行官商分利,以至进一步把专卖权让给豪商容其世业垄断(如“纲法”即是),在上述的那些情况下,专卖制度所可能起的积极作用就会消失,而变成单纯的、敛钱的工具,真正的、害人的苛政了。王莽时由皇族及豪门垄断的盐专卖,唐后期以聚敛为务的盐专卖,北宋蔡京掠夺商民的盐专卖,明清积弊日重的商专卖(指纲法),就属于后一种类型。对各朝各代的食盐专卖制度必须做全面的、系统的比较研究,才能做出恰当的实事求是的评价。过去曾有人把食盐专卖分为两类,说:“政清而取之薄,管榷亦无害于民;政苛而取之重,而又寄其权于地方,莫能管慑,则其厉民必更甚。”这些话是比较公道的,我们上面的分析也正与之相合。如果用某些朝代实行食盐专卖所发生的一些问题,而把当时的整个食盐专卖制度都全盘否定,或因某些时候食盐专卖制度的利小弊大,而把历代所有的食盐专卖政策都轻易地一笔撂倒,那就未免太绝对化了。

食盐专卖的实施离不开当时的环境,其结果的好坏与当时的政治、经济条件密切相关,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盐务工作本身的好坏也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拿食盐本身来说,也不妨政、制分开,将盐制与盐政既有区别又相结合地进行研究。似乎比统称为盐法要清晰一些。所谓盐制,是指食盐实行专卖的基本制度(如直接官卖制、就场专卖制、委托专卖制)及其具体实施办法(如入中法、开中法、钞盐法、引法、纲法、票法等);盐政,则包括盐务机构之冗简,人员素质之优劣,办事效率之高低,官风吏俗之贪廉等事。政制两善,食盐专卖一定利大弊小;其制不善,或制虽善而无善政,则必然是弊不胜言。刘晏变第五琦之盐法,首先就在于罢历来曾行的官运官卖制,改用适合当时政治环境的就场专卖制(当时户口流散,不同于管、商、汉武之时,实行官卖制有困难);再加整顿盐政(裁汰冗杂机构,健全盐务人员),做到有条不紊。人称他“薄其取而约其法”《册府元龟》卷四九四,《邦计部·山泽二》。,因而取得成功。唐后期同是刘晏的盐制,但上下交征利,官商共争肥,盐政不善,食盐专卖乱成一团(上面统加盐价乃是财政政策之事,非属盐政本身之事,下面官商勾结,擅自乱提盐价,则就是盐政的腐败了)。北宋范祥的钞盐法(行于解盐),盐钞出入有节,不滥发钞,是刘晏而后实行就场专卖的政制皆善的又一成功之例。但蔡京主持盐政,推广钞盐法于原官卖制的地区,为了捞钱,手段恶劣,不但滥发盐钞,而且一再变钞、旧钞贴钱以换新钞,商人至“凡三输钱,始获一值之货”,盐利大增而盐法大坏。何以至此?是政也,非制也。这样分析,对解决因政制不分而产生的某些疑惑(同一盐制实行结果为何有好有坏),避免简单化,或许可以提供一点帮助吧。

有人比较赞成经济干预的思想,认为:在封建社会前期,由国家多加调节、管理的食盐专卖行之较好,积极作用是主要的;而在封建社会后期,国家干预不断放松的食盐专卖就变得越来越差,消极作用就是主要的了。揆诸历史事实,可知这种说法虽大致不谬,但仍未免失之笼统。

封建社会前期,食盐专卖行之较好的固然多一些,但正如前面所提到的,如果国家政治腐败,主之非正人,行之非正道,食盐专卖一样会搞得很糟,否则对王莽和晚唐的食盐专卖之坏又如何解释呢?在封建社会后期,食盐专卖制度也有搞得较好的,如屡为史家称道的北宋范祥的钞盐法和明初施行之始的开中法即是;即使南宋的食盐专卖在当时不得已的条件下也总强于再加重农民的负担啊!

封建社会末期专卖之坏,除了盐政一般不善以外,主要的问题确是出在盐制上面,确是因为比之过去在制度上已大大地走了样:由就场专卖改为以纲法为内容的商专卖,国家对大商人的控制已进一步削弱。虽立法之初,于疏导积引、充裕盐课,尚能收效于一时,然专商世袭、永占引寓之例遂开,形成官商分肥、豪商垄断的局面,伴随而来的流弊日深月重。商私日盛,贾赀日增,与建立专卖制度时欲抑豪商之投机兼并、损有余以益不足的初衷距离已远。这种向富商大贾倾斜的、过分让权让利、放得过度的制度,并不是历史之必然,并不是适应(或促进)商品经济发展、资本主义萌芽成长之所必需明清食盐实行专卖后,纲商凭借封建政府所给的特权,把持了食盐的经营权,剥削生产者与消费者,至通过欺诈、投机、舞弊等非法手段来牟取暴利,实质上是寄生于封建政权、具有官商性质的保守的、封建垄断性的商业资本集团,死命维持封建制度的牢固性,而并不对旧制度起分解作用。这类商人与同生产结合、同资本主义萌芽有关的新兴的工商业阶层分属于两个不同的类型。只有某些投资或雇工进行生产的场商或井商(四川井盐),才参与生产,对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才起促进作用;但这些新兴的工商业者毕竟较少,众多的运商、窝商大都是与土地、高利贷结合的旧式的封建性的特权商人,与生产、资本主义萌芽很少沾边。参见吴慧《中国商业政策史》一书第六章第四节《清前期的商人和商业资本》中的有关内容。。纲商世业,谁说是非缺它不可?票法不就可以纠纲法之弊吗?所以只要做法适当(如就场专卖制、票法),很难说在封建社会的末期食盐的专卖制度就已经完全行不通了。

专卖制度实行结果的好坏,标志就在于盐价是否平贱、私盐是否衰息。说刘晏盐法行之甚善,就是从这两点来衡量的。大凡在实行单纯的财政聚敛政策时,对生产者和消费者两头剥削太重,低进高出,盐的场价和销价之间差距悬殊(或引课激增),价贵的官盐一定敌不过价贱的私盐。在这种情况下,私盐多销,虽对国家财政有损,但其价格较低、购买方便(近村邻舍,早晚沿门来卖)、可赊欠、可以杂物换购,如再做到盐质白净,那对消费者确是有利的。贩卖私盐之中,有一部分是灶户的借私卖以聊生,资本微薄无力中(入中、开中)盐的中小商贩为维持生计的铤而走险;引价和浮费屡增后,连经销官盐的本来尚属正当的、守法的商人,也不得不借夹带影射并贩私盐,以资弥补——这些都是对专卖之弊、对不合理的盐制盐政所做的抗议行动。官盐非自愿地以私盐来做补充;私盐同官盐竞争,也可促进官盐“轻价敌私”。只要不是站在封建立场之上,这种性质的私盐原亦未可厚非。但是,在另外的场合,走私贩私也是有钱有势之人因盐利益太厚,贪心不足而搞的牟利行径,他们不但夹带贩私,而且其活动往往是与下面官吏军士互相勾结,通同作弊,以至于“造遮洋大船,列械贩盐”,官府对之无可奈何。所谓“缉私”是缉小不缉大、缉贫不缉富,盐禁越严,富室越横。这种性质的私盐是统治集团内部对盐利的争夺。最高统治者由于他们的贩私而减少了财政收入,必然会加强搜括,在其他地方去找回。这样就必然会加重人民在其他方面的负担。因此这种徒利势豪而不利国家、不利小民的私盐应分别看待才是。虽然它也是专卖制度搞得不好的条件下的产物。

四 商销与官卖

还有人则从专卖制度放松有利于商品经济发展这一观点出发,说:在专卖制度下,商销强于官卖,间接专卖是比直接专卖利多弊少的形式。一般而论,这样认识也可以,不过还要做些补充。

官收官运官卖是有很多弊病的:官府多设机构人员,开支浩繁,骚扰州县;弄不好往往会产生盐价高昂、质量低劣的问题,甚至会搞硬性配给,运盐劳民,官府自运费用太大;等等。刘晏针对其弊,把官收官销的直接专卖改为官收商销的就场专卖。官府管理盐场,自亭户统一收盐,统一转售于商人,掌握了货源,掌握了头道大批发;同时在交通要道和僻远地区设仓贮盐,以备平衡市场供求、稳定食盐价格;并建立巡院,注意缉私,管理销地市场。这就保证了国家在食盐专卖中的领导作用。至于对二道批发、小批发和零售环节,则放松控制,让给商人去搞(“商销”)。既限制、打击了豪商奸贾的投机行为,又在节约官府人员开支的条件下,充分利用私营商业的运输、销售能力,发挥了中小商人的正当的经营积极性。这样做确是利多弊少。北宋范祥改解盐的官卖为“商销”,效果也比较好。明代的开中,也属于就场专卖的范围。封建前期以直接专卖为准,封建中、后期遂有就场专卖的兴起,总的来说,这种就场专卖制是与当时的商品经济日益发展的趋势相适应的。商人有通有无、调余缺的职能,在有限制的前提下,在被许可的范围内,允许商销(指就场专卖)不失为明智之举。其创始人刘晏能断然行此,实具有承前启后的意义。在以国家调控为主的前提下,适度地开放贸易自由,而不把商业完全管死,不单纯强调国家来全面干预,对刘晏的这一经济思想,在后世也实大有师法者。北宋的王安石即认为“榷法不宜太多”(指官卖),明代的张居正更公然反对“言榷利”。可见时至封建后期和末期,完全的直接的专卖就已不太时兴了。特别是元代的官卖,变成普遍的强迫摊派,更给人留下恶劣的印象,使后来者不敢再轻易地提倡搞直接的专卖了。

但是,从整个历史进程来看,还不能完全否定官卖,还不能截然地以封建前后期来给官卖商销划线。要看到:①在封建前期,管仲、商鞅、桑弘羊的专卖都是官卖,无论是计口配售,还是设肆粜卖,在当时还都是利大于弊,并非一无是处。②在北宋,解盐官运官卖缺点不少,而东南六路与漕运结合,以回空漕船装盐,运回去实行官卖,盐利充作地方经费,这却是利害参半,还过得去。③即使在明清、部分地区也仍用官卖法——如明初盐场附近实行按人口分配的食盐制,稍后,为回笼纸币而制定的户口盐制,曾在更大的范围内推行;清代广西地处边远,商人过不去,改为官运官销,福建近场处也行官卖,山东滞销各地也改归官运;清末,更多的地方因官盐滞销,岸疲商弊,或其他原因(筹饷等)改行官运。官卖并未在封建社会后期末期以至更晚的时候就此绝迹。④官盐的价高质次,也并非必然如此。如刘晏于允许商销的同时,在僻远地方所保存的常平盐和交通要道所积贮的大量食盐,就是以平稳盐价为宗旨,盐质不次的官盐,其价格是低于因市场供应不继而被商人哄抬起来的食盐市价的。事情非常复杂,在这个问题上,一刀切还是不行的。

对于“商销”也不能过分理想化,不能认为凡是商人担任运销,以至再加商人收购食盐,其经营范围越大,就越顺应了商品经济的发展趋势,因而就越是好的。要看到:①价高质次的问题,商销时也不能避免。如明代食盐在商专卖后,由于视引岸为采地的纲商的把持,在无竞争对手的条件下,就更容易任意居奇抬价,掺杂牟利。消费者出高价,“食牛马所不食之粪盐”,其弊之甚又何尝输于官卖之坏者?只要把单纯求利放在前面,官卖、商销(指商专卖)在这个问题上固如出一辙。②以商销为特色的就场专卖,有搞得好的,也有不好的,关键在于它为什么政策服务。如果奉行的是一条单纯的财政聚敛政策,高抬价课,滥发引钞,再加盐务工作本身毛病多,商销就会向反面转化。如晚唐的商销,加价害民,虚估罔上,营私败法,进奉邀宠,诸弊丛生,这是大失刘晏本意的不好的典型。再如北宋末蔡京在东南各路变官卖为商销,其害更甚于原先的官卖:原官卖的州县因盐利收归中央,经费无着,遂横取于民,无名之敛层出不穷,反而加重了农民的负担;行商销的州县,官吏在“比较法”的督责下,将商人运来的价格很高的食盐,勒令民户认购,以至“计口敷及婴孩,广数下逮驼畜”,盐中“杂以灰土”, “良民受弊,比屋愁叹”。③有时基本制度下的具体办法有漏洞,行之既久,商销之弊也会日益突出起来。如北宋“入中法”,到后来的“虚估”、高索、豪商专利、贪吏中饱之弊,明代“开中法”,到后来的“虚引”、候支、“势豪搀中”,正盐壅滞之弊。这两个“虚”——虚估、虚引,又都是同时代行官卖之处所没有的。看来还不能认为凡是开放商销,由私商来担任贩运,就一定进步、一定优越。在不同条件下产生的商销,其效果也往往不同。商销的极端是商专卖,虽然开放更多,但是其弊也更甚,滞引日多,逋课日增,私贩日横,连统治者本身也为之日夜焦虑。清末的许多地方改行官办就是因为以纲法为内容的商专卖已经搞不下去了。当然对于商专卖、对于开放私营,也要一分为二,像票法确是不错的。如果能用之合理,就场专卖(再加官营的常平盐、盐仓储备盐)和商专卖中的票法,就可算得上是官卖而后专卖制度中前后两种比较好的形式了。而就场专卖比之票法能更有效地控制货源、防止透私,对国家好处更多;只要国家有财力先期收盐,就场专卖就比票法更为妥善。

五 就场专卖与就场征税

专卖制度既有许多缺点,尤其是专商世袭专岸永占,小管大放的商专卖,流弊更多,所以从明清直至近代有许多人起而主张索性废除专卖制而改行全放开的就场征税制,经济放任主义的思想还在不时回升。

主张改行就场征税制的人中,每推重刘晏,以为刘晏实行的就是就场征税,而非专卖制。其实刘晏与完全的经济放任主义者绝非同道,他所实行的是大管、小放的就场专卖制,而不是全放开的就场征税制,只是后人不悉(明李雯,清顾炎武、龚景瀚、郑祖琛等),遂有将刘晏之法与就场征税制并为一谈者。

从性质上说,就场专卖与就场征税,这两种制度有着深刻的区别。前者是官收商运,食盐专卖;后者是官不收盐,单纯征税,不属于专卖的范围之内。像东汉、南朝之所为始可称就场征税制,刘晏对商人就场领盐后,“纵其所之”,不问其去向,只是说明当时还未形成划区供应的引界制(至五代后唐划区供应制才告确立,宋代更趋严密),并非真正的自由贸易,不能以此与就场征税相混。

就场征税原是一种自由贸易制(又称“生产课税法”),仅于制造场所设官监督,按其产额收取盐税,余皆勿问。虽很简便,但其弊很多:场地广泛,生产分散,漫无稽查,收税困难(如由盐户纳税,赤贫之人无力垫付;如由商人纳税,偷漏之事无法堵截;如由场官收税,侵欺之数无由核实),结果是国家税收不到多少,徒然肥了商人;而商人好利,又往往抬价掺杂,趋易避难,使人民只能吃贵盐,僻远之处和乡村更常吃不到盐。刘晏的就场专卖,再加常平盐,就避免了就场征税的这些缺点,两者界限是不容混淆的。主刘晏之法,而名之曰就场征税,甚至说就场征税始于刘晏(如清魏源),实难免李戴张冠之诮也。盐政史专家左树珍说,“方今闳识之士,亦既区别异同,如长夜之复旦。吾恐目论者流笃于信旧说,疏于考通,方更有主张就场征税而不明晏法者,故特辨而正之。”此语甚谛,爰借用之,书于本章绪论之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