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易程传注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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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卦第八

坤下坎上

〔1〕,《序卦》:“众必有所比,故受之以比。”比,亲辅也(一作“辅比也”;一作“比辅也”)。人之类必相亲辅,然后能安,故既有众则必有所比,比所以次师也。为卦上坎下坤,以二体言之,水在地上,物之相切比无间,莫如水之在地上,故为比也。又众爻皆阴,独五以阳刚居君位,众所亲附,而上亦亲下,故为比也。

注释:

〔1〕比:卦名。《说文》:“比,密也。”其义为亲密依从之意。全卦在强调亲比他人与为他人亲比应有的途径与态度。比,当读bì。

比,吉,原筮元永贞〔1〕,无咎。

比,吉道也。人相亲比,自为吉道,故《杂卦》云:“比乐师忧。”人相亲比,必有其道,苟非其道,则有悔咎,故必推原占决其可比者而比之。筮谓占决卜度,非谓以蓍龟也,所比得元永贞则无咎。元,谓有君长之道;永,谓可以常久;贞,谓得正道。上之比下,必有此三者;下之从上,必求此三者,则无咎也。

注释:

〔1〕原筮元永贞:“原”字,《集解》引干宝作“卜”解,《本义》作“再”字解,俞樾《群经平议》作“始”解,似不如依孔颖达《正义》解为“原穷其情”为佳。至于“筮”,《正义》解为“筮决其意”,故“原筮”有“推求抉择”之意。全句是说在亲比之前宜深思推求,若能合于元善、永恒、贞固三德则无咎。

不宁方来〔1〕,后夫〔2〕凶。

人之不能自保其安宁,方且来求亲比,得所比则能保其安。当其不宁之时,固宜汲汲以求比,若独立自恃,求比之志不速而后,则虽夫亦凶矣。夫犹凶,况柔弱者乎?夫,刚立之称,传曰“子南夫也”又曰“是谓我非夫”〔3〕。凡生天地之间者,未有不相亲比而能自存者也。虽刚强之至,未有能独立者也。比之道,由两志相求,两志不相求则睽〔4〕矣。君怀抚其下,下亲辅(一作“附”)于上,亲戚朋友乡党皆然,故当上下合意以相从,苟无相求之意,则离而凶矣。大抵人情相求则合,相持则睽,相持相待莫先〔5〕也。人之相亲固有道,然而欲比之志,不可缓也。

注释:

〔1〕不宁方来:谓不顺服的国家前来归附。下宁,指不安顺。方,地区,邦国。

〔2〕后夫:迟缓而来的人,指上六。后,迟也。

〔3〕是谓我非夫:见《左传,哀公十一年》,原文作“是谓我不成丈夫也”。

〔4〕睽:离也。

〔5〕相待莫先:下先以诚意互相对待。《中庸》云:“所求乎朋友先施之。”

评析:

“不宁方来”一语,《程传》以人在不能自保其安宁之时,宜汲汲求比,否则独立自恃,迟于亲比,则有凶险。然据屈万里《诗经释义》云:“不庭方,不朝之国也。”比卦“不宁方”即“不庭方”之意。再据《周礼·考工记》:“毋或若女不宁侯,不属于王所,故抗而射女。”孙诒让《周礼正义》:“不宁侯,谓不安顺之诸侯,《易》比卦云‘不宁方来’,义与此同。”

《彖》曰:比,吉也。比,辅也,下顺从也。

比吉也,比者吉之道也。物相亲比,乃吉道也。比辅也,释比之义,比者相亲辅也。下顺从也,解卦所以为比也。五以阳居尊位,群下顺从以亲辅之,所以为比也。

原筮元永贞,无咎,以刚中也。

推原筮(一作“占”)决相比之道,得元永贞而后可以无咎,所以〔1〕元永贞,如五是也。以阳刚居中正,尽比道之善者也。以阳刚当尊位为君德,元也;居中得正,能永而贞也。卦辞本泛言比道,《彖》言元永贞者,九五以刚处中正是也。

注释:

〔1〕以:他本作“谓”,按他本为是。

不宁方来,上下应也。

人之生不能保其安宁,方且来求附比,民不能自保,故戴君以求宁,君不能独立,故保民以为安。不宁而来比者,上下相应也。以圣人之公言之,固至诚求天下之比,以安民也;以后王之私言之,不求下民之附,则危亡至矣,故上下之志必相应也。在卦言之,上下群阴比于五,五比其众,乃上下应也。

后夫凶,其道穷〔1〕也。

众必相比而后能遂其生,天地之间,未有不相亲比而能遂者也。若相从之志不疾而后,则不能成比,虽夫亦凶矣。无所亲比,困屈以致凶,穷之道也。

注释:

〔1〕其道穷:指亲比之道的穷途末路。

《象》曰:地上有水,比。先王以建万国,亲诸侯。

夫物相亲比而无间者,莫如水在地上,所以为比也。先王观比之象,以建万国,亲诸侯。建立万国,所以比民也;亲抚诸侯,所以比天下也。

初六:有孚,比之,无咎。

初六,比之始也。相比之道,以诚信为本,中心不信而亲人,人谁与之,故比之始,必有孚诚,乃无咎也。孚,信之在中也。

评析:

郑汝谐《东谷易翼传》曰:“五为比之主,初最远而非其应,何以有吉义?盖几生于应物之先,而诚出于志之未变,故可以信求比,何咎之有?”郑氏将“比之”解为亲比九五,可资参考。

有孚盈缶,终来有它吉。

诚信充实于内,若物之盈满于缶中也。缶,质素之器。言若缶之盈实其中,外不加文饰,则终能来有它吉也。它,非此也,外也。若诚实充于内,物无不信,岂用饰外以求比乎?诚信中实,虽它外皆当感而来从。孚信,比之本也。

《象》曰:比之初六,有它吉也。

言比之初六者,比之道在乎始也。始能有孚,则终致有它之吉,其始不诚,终焉得吉?上六之凶,由无首〔1〕也。

注释:

〔1〕无首:没有好的开始。(此据《程传》解之,“无首”另解请参看上六评析。

六二:比之自内〔1〕,贞吉。

二与五为正应,皆得中正,以中正之道相比者也。二处于内,自内,谓由己也。择才而用,虽在乎上,而以身许国,必由于己。己以得君道合而进,乃得正而吉也。以中正之道,应上之求,乃自内也,不自失也。汲汲以求比者,非君子自重之道,乃自失也。

注释:

〔1〕比之自内:从内在自我的修养来求得亲比。六二居中守正,待上求己而非枉道求君,所谓“君子思不出其位”也。

《象》曰:比之自内,不自失〔1〕也。

守己中正之道,以待上之求,乃不自失也。《易》之为戒严密,二虽中正,质柔体顺,故有贞吉自失之戒,戒之自守以待上之求,无乃涉后凶乎?曰:“士之修己,乃求上之道,降志辱身非自重之道也。故伊尹、武侯救天下之心非不切,必待礼至然后出也。”

注释:

〔1〕自失:自失正道。

六三:比之匪人〔1〕

三不中正,而所比皆不中正,四阴柔而不中,二有应而比初,皆不中正,匪人也。比于匪人,其失可知,悔吝(一作“咎”)不假言也〔2〕,故可伤。二之中正而谓之匪人,随时取义,各不同也。

注释:

〔1〕匪人:不得其人。匪,通“非”。

〔2〕不假言也:谓不必假借文字而可知。

《象》曰:比之匪人,不亦伤〔1〕乎?

人之相比,求安吉也,乃比于匪人,必将(一无“必将”字)反得悔吝(一作“咎”),其亦可伤矣,深戒失所比也!

注释:

〔1〕伤:悲。

六四:外比之〔1〕,贞吉。

四与初不相应,而五比之,外比于五,乃得贞正而吉也。君臣相比,正也。相比相与,宜也。五刚阳中正,贤也。居尊位,在上也。亲贤从上,比之正道也,故为贞吉。以六居四,亦为得正之义。又阴柔不中之人,能比于刚明中正之贤,乃得正而吉也。又比贤从上,必以正道则吉也。数说相须,其义始备。

注释:

〔1〕外比之:向外寻求亲比。指六四居外卦而上承九五,故亲比于上。

《象》曰:外比于贤〔1〕,以从上也。

外比,谓从五也。五刚明中正之贤,又居君位,四比之,是比贤且从上,所以吉也。

注释:

〔1〕贤:贤君。

九五:显比〔1〕,王用三驱〔2〕,失前禽〔3〕,邑人不诫〔4〕,吉。

五居君位,处中得正,尽比道之善者也。人君比天下之道,当显明其比道而已。如诚意以待物,恕己以及人,发政施仁,使天下蒙其惠泽,是人君亲比天下之道也。如是,天下孰不亲比于上?若乃暴其小仁,违道干誉,欲以求下之比,其道亦已狭矣,其能得天下之比乎?故圣人以九五尽比道之正,取三驱为喻,曰:“王用三驱,失前禽,邑人不诫,吉。”先王以四时之畋不可废也,故推其仁心,为三驱之礼,乃礼所谓天子不合围〔5〕也,成汤祝网〔6〕,是其义也。天子之畋围,合其三面,前开一路,使之可去,不忍尽物,好生之仁也。止取其不用命者,不出而反入者也。禽兽前去者皆免矣,故曰“失前禽”也。王者显明其比道,天下自然来比,来者抚之,固不煦煦(一作“呴呴”)然〔7〕求比于物。若田之三驱,禽之去者,从而不追,来者则取之也。此王道之大,所以其民皞皞〔8〕而莫知为之者也。邑人不诫吉,言其至公不私,无远迩亲疏之别也。邑者,居邑,《易》中所言邑皆同,王者所都,诸侯国中也。诫,期约也。待物之一,不期诫于居邑〔9〕,如是则吉也,圣人以大公无私治天下,于显比见之矣。非唯人君比天下之道如此,大率人之相比莫不然。以臣于君言之,竭其忠诚,致其才力,乃显其比(一作“比其”)君之道也。用之与否,在君而已,不可阿谀逢迎,求其比己也。在朋友亦然,修身诚意以待之,亲己与否,在人而已,不可巧言令色,曲从苟合,以求人之比己也,于乡党亲戚于众人莫不皆然。三驱,失前禽之义也。

注释:

〔1〕显比:彰显亲比之道。

〔2〕三驱:指田猎时三面驱赶合围而网开一面。

〔3〕失前禽:由于三驱,或许会失去前方的禽兽,然比道的哲学乃在追求自然来比,无待勉强,因此,来者不拒,去者不追。

〔4〕邑人不诫:不期望、不告诫邑人必来亲己。邑人,犹言治下的百姓。

〔5〕天子不合围:指天子狩猎不四面合围。见《礼记·王制》。

〔6〕成汤祝网:《史记·殷本纪》:“汤出,见野张网四面,祝曰:‘自天下四方皆入吾网。’汤曰:‘尽之矣。’乃去其三面,祝曰:‘欲左,左;欲右,右;不用命,乃入吾网。’诸侯闻之,曰:‘汤德至矣,及禽兽。'”

〔7〕煦煦:小惠貌。谓略施小惠。煦音xŭ。

〔8〕皞皞:广大自得之貌。《孟子·尽心上》:“王者之民,皞皞如也。”《注》:“王者,道大法天,浩浩而德难见也。”皞音hào。

〔9〕此谓王者待物,远近大小若一,一视同仁,故不期约邑人必来亲己。

《象》曰:显比之吉,位正中也。

显比所以吉者,以其所居之位得正中也。处正中之地,乃由正中之道也。比以不偏为善,故云正中。凡言正中者,其处正得中〔1〕也,比与随是也;言中正者,得中与正也,讼与需是也。

注释:

〔1〕正得中:谓九五所处恰合中道。

舍逆取顺〔1〕,失前禽也。

礼取不用命〔2〕者,乃是舍顺取逆也,顺命而去者皆免矣。比以向背而言,谓去者为逆,来者为顺也,故所失者前去之禽也。言来者抚之,去者不追也。

注释:

〔1〕舍逆取顺:舍弃违逆而不愿亲比者,获取愿意顺从亲比者。

〔2〕不用命:不听从命令。

邑人不诫,上使中〔1〕也。

不期诫于亲近,上之使下,中平不偏,远近如一也。

注释:

〔1〕上使中:在上者对待在下者合于中道。使,役使,此处有对待之意。

上六:比之无首〔1〕,凶。

六居上,比之终也。首,谓始也。凡比之道,其始善则其终善矣。有其始而无其终者或有矣,未有无其始而有终者也,故比之无首,至终则凶也。此据比终而言。然上六阴柔不中,处险之极,固非克终者也。始比不以道,隙于终者〔2〕,天下多矣。

注释:

〔1〕无首:不居首领先。指上六居后无所比附,即卦辞所谓的“后夫”。

〔2〕谓始不以正道亲比,而终以嫌隙收场。

评析:

《程传》以“始善”解释“首”字,惟揆诸比卦各爻,无论处在任何时位,均须合于“元永贞”之道,是以上六爻旨已不在有无善始,而是在迟速先后。杨简《易传》云:“由初而比之,其比也诚,比不于其初,及终而始求比,不忠不信,人所不与,凶之道也。首,初也。”

《象》曰:比之无首,无所终〔1〕也。

比既无首,何所终乎?相比有首,犹或终违,始不以道,终复何保?故曰“无所终也”。

注释:

〔1〕无所终:没有好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