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患者接受输血10余年后发现体内携带“丙肝”病毒,怎样使用证据和适用法律、法规?
争议焦点:患者的损害结果与输血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及是否存在过错?
案例:1990年10月,某单位职工龚某被他人刺伤失血性休克被某医院收入住院治疗,并先后3次输血共1200mL。2004年6月到某市医院检查诊断龚某患丙型肝炎,龚某先后又到几家医院复查仍提示患丙肝,后经住院治疗,于2006年1月16日检查白细胞、肝功能、HCV-RNA均正常,丙肝抗体仍呈阳性。2006年2月,龚某遂以医院输血过错为由,将医院告到某县人民法院。
在庭审中,龚某向法庭提交了有关医患关系,接受输血次数及血量、家庭成员无丙肝史和多家医院检查诊断报告以及司法鉴定书等资料。其中司法法医鉴定书中称:“被鉴定人称2004年3月始感全身乏力,肝功能不正常,常规抽血检查发现有丙肝抗体阳性”等。
被告某医院提供下列资料作为无过错抗辩的证据:1991年以前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输血管理工作的部门规章,以证实当时采血、输血、检测项目并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供血者名单以及血型和血型交叉试验等以证实并不违反当时的操作规范;《传染病学》卫生部统编的供高等院校教材所用的医学文献,以证实丙型肝炎的传染途径及潜伏期,并且利用了原告提供的司法鉴定书中有关反证事实资料,证实原告龚所患丙型肝炎与1990年以前输血没有因果关系及诉讼时效已过。
法院根据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原告所患丙型肝炎不能证实被告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和系在被告医院接受输血所致,于是,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依法评析:本案涉及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涉及对规范性文件的认识,二是涉及法律适用对案件的处理,三是因果关系和过错的认定,四是诉讼时效问题。
湖北省卫生厅鄂卫医(1992年)25号文件《关于对献血员进行丙肝抗体检测的通知》规定:“凡省内统一管理的献血员,除按部颁标准定期按时逐项体检外,还必须增加对丙肝抗体检测项目,检测结果为阳性的献血员,不得建献血卡,已建卡的应予淘汰”。这是地方规范性文件,通知对象尽管包括有关医疗机构,但未规定法律责任,且是在本例输血行为之后的时间下发的,不具有普遍约束力。
卫生部、国家物价局1990年4月12日卫医字第(90)第6号《关于印发加强输血工作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该通知属部门规章,并且首次提出对输血工作管理的“三统一”,即统一管理血源,统一采血、统一供血的要求。但该通知是发至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卫生行政单位,它是上述卫生行政单位制定输血工作管理规范性文件和具体实施标准、办法的依据,不能作为本例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依据。
卫生部1993年2月17日下发的卫医发(1993)第2号文件,即《血站基本标准》,其制定该文件的背景是1993年以前,当时输血血源一部分来自中心血站,一部分由医院内血库自采补充。限于当时知识水平及技术条件,供血者及受血者的血液检查指标中,均不含丙肝抗体检测。因此,患者输血前是否已感染过丙肝,供血者是否系“丙肝”携带者无从查起,即患者术后发现丙肝是否因输血感染无法证实。为此,卫生部下发该规章,增加了供血者血液检查丙肝抗体的指标,并明文规定从1993年7月1日起实施。该文件同时也是相应的技术规范,具有普遍约束力。可见,本例医疗机构输血行为并不违反当时的卫生管理规章和规范、常规。
其次适用法律及对案件的处理。这里主要涉及患者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患丙肝属输血所致和是否已过诉讼时效问题。根据民诉法的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8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时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回到本案中来,本案患者分别于2004年在两家三甲医院检查均确认患丙型肝炎和HCV呈阳性的报告,此后又分别到3家医院治疗丙肝一年多。看来患者对身患丙肝深信无疑。但是否属输血所致?患者不一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因此,不能认定其诉讼时效是否已过。
其三是患者患丙型肝炎与输血是否有因果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的若干规定,本例应当由医疗机构就患者的损害后果与医疗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前面已述,本例医疗(输血)行为并未违反当时国家有关医疗卫生管理规定,不存在医疗过错。并根据《传染病学》供高等院校教材记载,丙肝病毒尽管主要通过血液传播,但同时还包括体液传播,如集体预防接种,药物注射、性接触等都是重要的传播途径。其潜伏期平均为50~150d。然而根据患者提供的资料证实,开始感到全身乏力是从2004年3月份起,据此推算,距离接受输血时间开始感全身乏力,肝功能不正常时间,足足长达13年之久,不符合系本次输血所致的特征。认定患者的损害结果与本次输血有因果关系无事实和科学依据。因此,医院对本起输血行为不应当承担责任。
据此,本案一审法院综合评定案件情况,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是于法有据的。
本案启示:处理类似案件,一是要正确掌握与理解历史规范性文件和与本案的关联性,二是要找准案件的切入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