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紧急情况下造成的不良医疗后果,免责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争议焦点:本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实行致残性治疗会引起侵权诉讼吗?
某男性患者因大腿被他人刺伤大出血急救于某医院,经查为股动脉断裂,病人处于失血性休克状态,生命垂危,但该医院无吻合血管条件,结扎止血措施均不能控制大量出血,附近又无上级医院。外科值班医师当即提出给病人进行截肢手术建议。但在场的其他医生则认为,现在病人已处于昏迷状况,其亲属又不在场,担心弄不好引起一场官司,致残手术要慎之又慎。值班医生坚持认为如果再犹豫病人的生命都保不住,立即提出处置方案并取得医院负责人批准后,给病人做截肢手术,结果保住了生命,最后病人及其亲属得知抢救情况后,不仅没有责怪医生,反而十分感激。
依法评析:《执法医师法》第24条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第37条还规定,由于医务人员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第1款规定:“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的紧急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什么是紧急情况?根据现有医疗规章规定,主要有两方面:
一是由于病员突然受到伤害,有异物侵入体内,身体处于危险状态或者非常痛苦状态。主要有:
1.急性外伤。
2.突然急性绞痛。
3.突然出血、吐血,有内出血象征,流产、严重脱水、休克者。
4.突发高热。
5.有抽风症状或者昏迷不醒者。
6.颜面青紫,呼吸困难者。
7.耳道、鼻道、咽部、眼内、气管、支气管及食道中有异物者。
8.中毒、服毒、刎颈、自缢、淹溺、触电者。
9.急性尿闭者。
10.发病突然、症状剧烈、发病后迅速恶化者。
11.烈性传染病可疑者。
12.急性过敏性疾病。
13.其他经医师认为适合于急诊抢救条件者。
二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主要包括:
1.生物病原体所致疾病区域性流行、暴发流行或出现死亡。
2.食物中毒事件。
3.有毒有害因素污染造成的群体中毒、出现中毒死亡或危害。
4.自然灾害。
5.意外事故引起的死亡。
6.不明原因引起的群体发病或死亡。
在上述紧急情况下,采取阻却违法行为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1)患者这种紧急情况是当时客观存在的。
(2)这种急危症状不采取紧急措施不足以控制直接危及人身健康或生命安全危险的。
(3)这种紧急措施是唯一的选择。
(4)采取这种紧急医学措施,必须经过法定的确认程序。
本例值班外科医生对垂危患者针对当时病情和医院的实际,为保住患者的生命,虽然给患者造成了截肢“伤害”,但这种阻却“违法”行为是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
本案启示:紧急情况下的医疗措施,一是要具备法定的条件,二是程序合法,三是诊疗与护理符合医疗原则与常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