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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监控化学品进出口管制与防扩散
在防止化学武器及其原料、技术设备扩散方面,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公约》的重要作用,并在《公约》框架下为实现联合国安理会1540号等决议的目标而努力。中国严格执行《公约》关于附表化学品转让的规定,对监控化学品进出口采用国际通行的许可证管理、清单控制、最终用途证明等制度和标准,实现严格管理。对监控化学品进出口实行指定公司经营制度和生产源头管控措施,以降低扩散风险。
2015年,国家禁化武办严格审查监控化学品进出口申请,共批准进出口申请596项。根据监控化学品国际贸易形势变化,为加强监管,国家禁化武办会同商务部、海关总署相关司局,在相应的海关税则编码下新列明3种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甲基亚膦酸二乙酯、甲基二氯化膦和1-丙基磷酸环酐)。
各级履约主管部门加强源头管控,持续开展对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防扩散教育,引导企业建立自律机制。对涉嫌违规出口监控化学品的线索及时调查处理,有效防止扩散事件的发生。中国与其他缔约国合作,及时核实澄清《公约》附表化学品进出口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