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税史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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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春秋战国时期财税制度变化的方向

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财税制度变革的广度和深度不同。有的诸侯国财税制度的变革,范围较广,也触及奴隶社会的根本制度,如战国时秦国财税制度变革,但也有的诸侯国财税制度的变革,范围较小,程度较浅,如春秋时齐国的财税制度变革等。尽管如此,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财税制度变化的方向还是一致的。

一 “籍田以力”向“履亩而税”发展

西周时期,田赋与军赋的课征都是以井田制为基础的。进入春秋以后,井田制逐渐瓦解,土地私有制度开始形成。为适应经济领域的新变化,各诸侯国的赋税制度开始由“籍田以力”向“履亩而税”发展。

从田赋制度看,公元前594年鲁国实行“初税亩”,可以视为由“籍田以力”向“履亩而税”发展的转折点。据《左传》宣公十五年载:“初税亩,非礼也,谷出不过籍。”意思是说,按西周的传统“籍法”来衡量,鲁国按亩征税的制度是不合乎西周礼法的。这也反映了“初税亩”与传统田赋制度的根本不同。后来,统治者发现按亩征收田赋,既省力、省事,又能增加赋税收入,还可以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于是各诸侯国纷纷采用按亩征税的制度。因此,“初税亩”在我国古代田赋制度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

从军赋制度看,公元前548年,楚国率先登记田土,依照亩数征赋。公元前538年,郑国改革军赋制度,实行“作丘赋”,即以丘为单位按田亩征收军赋。周道生:《高岸为谷,深谷为陵(下)——春秋战国时期赋税论》,《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年第3期。此项改革增强了郑国的军事力量,也提高了劳动者的社会地位。公元前483年鲁国的“用田赋”,就是按田亩数征收军赋,具体做法是废除以丘为单位的军赋,改为按田亩多少征收军赋,以适应井田制瓦解以后所出现的土地占有数量不等的新情况。这期间各诸侯国都实行了按亩数征收军赋的制度。

二 单一税制向多元税制转化

春秋战国时期,“工商食官”制度瓦解,私营手工业和商业得到快速发展,民间富商日益增多。例如,春秋末年越国大夫范蠡弃官经商,“十九年之中,三致千金”。这时有许多商人财力能够与诸侯分庭抗礼。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为各诸侯国扩大财源提供了条件。其时,各诸侯国之间的连年征战,导致军费开支日益浩繁,迫使各诸侯国千方百计扩大财政收入来源。于是,各诸侯国除加重田赋负担外,纷纷开始征收关市税、口赋、户赋,赋税征税范围扩大至手工业、商业领域以及人丁,逐渐形成了以田赋为主,以关市税、人丁税(包括口赋、户赋)为辅的多元税制结构。例如,秦孝公十四年(公元前348年),秦国推行“初为赋”的军赋改革,将按井田征收军赋改为按户征收军赋,而且规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司马迁:《史记》卷68,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816页秦国改革军赋,不以田亩征军赋,而以户口为单位征收军赋,亦称“户赋”,这是后世人头税的起源。

三 财税大权向诸侯国国君集中

春秋战国时期,随着周王室对诸侯国控制能力的减弱,各诸侯国不再定期向周天子纳贡,这标志着原先那种以贡纳关系为纽带的、王室与诸侯国之间的分权财政演变成了分裂财政,财税大权完全被诸侯国分割。同时,为了最大限度地掌控人力、物力和财力,以应对连年不断的战争,各诸侯国国君逐渐掌握了财税大权,并且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财税机构作为组织保障。

在中央,各诸侯国设有大司徒,作为主管诸侯国财税的最高官员,另设小司徒作为副职,协助大司徒管理土地、人口、赋役等。大司徒之下,设有大府、内府、外府司、司书等职能机构,分别掌管各项赋税收入、财政支出安排、财税账目、对各级财税官员政绩的考核记录等。

在地方,各诸侯国设有乡大夫之职,掌其乡的土地、户口、赋役。乡下有闾,各闾设有闾胥之职,负责本闾赋税征收,并将赋税及时上缴乡、县。另外,诸侯各国还都建立了严格的会计制度,对财税收入每年都要严格核查,并把核查情况上报至国君。如发现有官员贪污行为的,严厉查处,直至处以死刑。国家对于赋税收入实行严格的支出管理,实行专税专用。如关税、市税的收入,只供朝廷膳食衣服的费用;国中的农业实物税,只供外交上招待宾客之用;距国都200里之外的农业实物税供官员俸禄、祭祀和赏赐百官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