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专用教材:法律基础知识(2016最新版)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第一章 法的本位

第一节 法的概述

一 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保证实施,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和保护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二 法的特征

视频讲解

1.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具有国家意志性。3.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

4.法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因而具有普遍性。

5.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

三 法的本质

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的本质是反映社会中居于统治地位的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为法,是通过一定的个人和机关的活动来实现的。法的各种规定都直接或间接地服从于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

2.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3.法的社会性。法律是社会的组成部分,也是社会关系的反映,法的本质存在于国家与社会的对立统一的关系之中。

4.法的国家性。法由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的。

四 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们的行为、社会生活以及社会关系产生的影响。

视频讲解

法的作用的对象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人们的行为;二是社会关系。由此可以将法的作用归纳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一)法的规范作用

根据法律作用对象的不同,其规范作用可以划分为以下五种:

1.指引作用,指法对人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

2.评价作用,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

3.预测作用,指可以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将如何行为。

4.强制作用,指法可以通过惩罚违法和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

5.教育作用,指通过法的实施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

(二)法的社会作用

按照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观点,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法的社会作用大体上表现在以下两个主要方面。

1.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

2.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主要涉及三个领域:社会经济生活;政治生活;思想文化。

(三)当代中国法的社会作用

1.保障、引导和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2.保障、引导和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3.保障、引导和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4.保障、引导和推进对外开放,维护国际和平和发展。

第二节 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是指法作为一种国家意志所具有的约束力和强制性,表现为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规范及其表现形式——规范性法律文件等对主体行为具有的普遍约束力,这种约束力不以主体自身的意愿为转移。法的效力包括法的效力等级和效力范围。

一 法的效力等级

法的效力等级(法的效力层次或效力位阶)是指一国法律体系中不同渊源形式的法律规范在效力方面的等级差别。通常应遵循如下原则:

1.一般制定机关的地位越高,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也越高;

2.特殊立法的效力优于一般性立法,也即“特殊优于一般”,但仅限于同一主体制定的法律规范;

3.同一制定机关先后就同一领域的问题制定颁布了两个以上的法律时适用“后法优于前法”

4.同一主体制定的法律规范中,按特定的、更严格的程序制定的效力等级高于按一般程序制定的;

5.被某一国家机关授权的下级机关在授权范围内制定的该项法律、法规在效力上通常等同于授权机关自己制定的法律或法规,但仅仅授权制定实施细则者除外。

二 法的效力范围

法的效力范围,即指法在什么时间、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什么事项有效,从而发挥法的约束力和强制力。所以,法的效力范围一般包括法的时间效力、法的空间效力和法对人的效力。

(一)法的时间效力

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法律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以及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

1.法律的生效时间

一般根据法律的具体性质和实际的需要,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1)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2)由该法律规定具体的生效时间;(3)比照其他法律以确定本法律的生效时间;(4)自法律试行之日起生效;(5)自法律文件到达之日起生效。

2.法律终止效力的时间

法律的效力终止,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1)新的法律公布后,原有的法律即丧失效力;(2)新的法律取代原有的法律,同时宣布旧法失效;(3)法律本身规定的有效期届满;(4)由有关机关颁布专门性的文件来宣布废止某个法律;(5)法律已完成其历史使命而自行失效。

3.法的溯及力

法的溯及力,也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关于法的溯及力的问题,主要有下面几种原则:(1)从旧原则,即新法没有溯及力,对新法生效以前的行为或事件,只能适用旧法。(2)从新原则,即新法有溯及力,过去发生的事件或行为要按照新法处理。(3)从轻原则,即新法与旧法相比,哪个法的处理较轻,就按照哪个法处理。(4)从新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在原则上有溯及力,但如果旧法处理较轻,就按照旧法处理。(5)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无溯及力,但如果新法处理较轻,则按照新法处理。这一原则,是现代各国采用较普遍的原则。我国刑法采用的就是这一原则。

(二)法的空间效力

法的空间效力,是指法律生效的地域范围,即法在哪些地方具有约束力。法的空间效力一般分为法的域内效力和法的域外效力两个方面。

1.法的域内效力。法的域内效力是指法在本国主权管辖领域内的约束力。法的域内效力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法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二是法在国家的部分区域内有效,例如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

2.法的域外效力。法的域外效力是指法不仅在国内而且在本国主权管辖领域外有效。

(三)法对人的效力

法对人的效力,是指法对哪些人适用或有效,包括对哪些自然人和法人适用。现今世界各国法对人的效力不同,主要是因为它们适用的原则不同。一般来说,法对人的效力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则:

1.属人主义,即法律只适用于本国的公民,不论其身在国内还是国外;非本国公民即便身在该国领域内也不适用。

2.属地主义,即法律适用于该国管辖地区内的所有的人,不论是否是本国的公民,都受本国法律约束和保护;本国的公民不在本国,就不受本国法律的约束和保护。

3.保护主义,即以维护本国及其利益为基础,任何人只要侵害了本国或本国公民的利益,不论其国籍和所在的地域,都要受到该国法律的追究。

4.折中原则,即以属地主义为主,以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为补充

第三节 法律体系与法律规范

一 法律体系

(一)法律体系概念

法律体系通常是指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简单地说,法律体系就是部门法体系。

(二)法律体系基本特征

1.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是一国国内法构成的体系,包括被本国承认的国际法。

2.法律体系是一个由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呈体系化的有机整体。

3.构成法律体系的单位是法律部门,法律部门是由若干相关的法律规范构成的,因此法律规范是法律体系构成的最基本单位

二 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是指国家通过制定或认可的方式形成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来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就具体形式而言,法律规范包括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两种。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以各自的方式规范和指导着人们的行为。

(一)法律规则

1.定义

法律规范对主体行为的调整和规范主要通过法律规则来实现。法律规则是具体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规定。

2.构成

法律规则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要素构成。

假定条件指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的部分:(1)法律规则的适用条件,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空间、对什么人适用以及在什么情况下法律规则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的问题。(2)行为主体的行为条件。

行为模式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具体行为方式的部分。它是从人们大量的实际行为中概括出来的法律行为要求,是一切法律规则的核心部分。

法律后果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做出符合或者不符合行为模式要求的行为时应承担相应的结果的部分,它是法律规则对人们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的态度。

3.分类

(1)按照规则的内容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所谓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所谓义务性规则,是指在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有关人们应当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规则。

(2)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所谓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本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所谓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的国家机关通过相应的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所谓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

(3)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所谓强行性规则,是指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所谓任意性规则,是指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

(二)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原理和准则。法律原则通常反映出立法者以法的形式所选择确定的基本价值,体现着法律的主旨和精神品格。在许多法律部门中都有法律原则,例如行政法中的合法行政原则、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等。

第四节 法律关系

一 法律关系概述

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以下特征: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2.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一种社会关系。

3.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 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

在我国,能够参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以下几类:

1.公民(自然人)。这里的公民既指中国公民,也指居住在中国境内或在境内活动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2.机构和组织。主要包括三类:一是各种国家机关(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等);二是各种企事业组织和在中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三是各政党和社会团体。

3.国家。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关系主体。

(二)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是构成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和种类有不断扩大和增多的趋势。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类:

1.。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在生产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观实体。它可以是天然物,也可以是生产物;可以是活动物,也可以是不活动物。

2.人身。人身是由各个生理器官组成的生理整体(有机体)。

3.精神产品。精神产品是人通过某种载体(如书本、砖石、纸张、胶片、磁盘)记录下来并加以流传的思维成果。

4.行为结果。在很多法律关系中,其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行为结果。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结果是特定的,即义务人完成其行为所产生的能够满足权利人利益要求的结果。

(三)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即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1.权利与义务的概念

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义务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

2.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1)结构上的相关关系。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二者不可能孤立存在和发展,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一方的存在和发展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同时,二者相互渗透、相互包含,并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

(2)数量上的等值关系。一是从总体上看,一个社会的权利总量和义务总量是相等的。二是在具体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相互包含。

(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权利直接体现法律的价值目标,义务保障价值目标和权利的实现。权利提供不确定指引,义务提供确定指引。义务的约束机制有助于建立秩序,权利的导向和激励机制有助于实现自由。

(4)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权利与义务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它们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和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地位也不同。在特权社会,往往强调义务本位;在民主法治国家,则往往强调权利本位,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权利是义务存在的依据和意义。

第五节 法律事实与法律责任

一 法律事实

(一)概念

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它是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前提。

(二)种类

1.根据是否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法律事实大体上分为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

(1)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规范规定的,在人的意志控制下实施的行为,并能引起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消灭。要构成法律行为应满足三个条件:第一它必须是人的行为,包括语言与身体行动,但不包括人的内心活动;第二它必须是在人的意志控制下的行为;第三它必须是对他人或社会产生影响的行为。

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还可以分为善意行为与恶意行为;依据行为的合法性,行为还可以分为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2)法律事件。是指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而能引起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消灭的客观事实。法律事件可以分为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

2.法律事实还可以分为肯定性法律事实与否定性法律事实

肯定性法律事实是指依据法律某事实出现时,才能引起法律关系的事实;否定性事实是指某一法律关系,若要产生,就必须排除的事实。

二 法律责任

(一)概念

视频讲解

法律责任是指因行为人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存在违法行为,或由于法律规定而对行为人产生的不利后果。

(二)分类

法律责任一般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违宪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

1.民事责任是指由于行为人违反民事法律相关规定所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

2.行政责任是指因行为人违反行政法规定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必须承受的法律后果。

4.违宪责任是指由于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某种法律和法规、规章,或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从事了与宪法规定相抵触的活动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5.国家赔偿责任是指在国家机关行使公权力时由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所引起的由国家作为承担主体的赔偿责任。

(三)法律责任的归责与免责

1.归责

归责原则是指国家机关依法对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进行确认。

归责一般应遵循四个法律原则

(1)责任法定原则。指违法行为发生后应当按照法律预先规定的性质、范围、程度、期限、方式追究违法者的责任。

(2)因果联系原则。指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首先确认行为与危害或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

(3)公正、合理原则。对任何违法行为都要依照责任与违法程度相当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4)责任自负原则。违法行为人应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

2.免责

免责是指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由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其法律责任。

免责的事由:

(1)时效免责,指诉讼时效已过。

(2)不诉免责,指因不起诉免责。

(3)自首、立功免责,指因自首或者立功表现而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4)有效补救免责。指因行为人的违法行为造成一定损害,但在国家机关归责之前采取及时补救措施,免除其部分或全部责任。

(5)协议免责。指双方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协商所达成的免责。

(6)履行不能免责。指在权利相对人没有能力履行责任或全部责任的情况下,有关的国家机关或权利主体可以考虑,免除或部分免除有责主体的法律责任。

(四)法律制裁

法律制裁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违法者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惩罚措施。

法律制裁可以分为民事制裁、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违宪制裁。